改革開放后,土地股份合作制于上世紀90年代初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率先進行探索實踐,之后逐步擴展至我國沿海地區和大中城市郊區的許多農村,對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績效增長受阻,農民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損害等問題日漸暴露。在此背景下,基于中央最新的改革政策舉措和實踐發展的固有難題,有針對性地逐一研究農地股份合作制的構成要素及其規范與轉型發展,對于進一步推動實現農業現代化、繁榮發展農村經濟和持續提高農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的股權配置與流轉亟待規范
(一)已有的農地股份合作組織股權配置與流轉
學術界對股權結構的觀點不盡一致,如,“在典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中,股權結構有集體股、個人分配股和個人現金股,土地股一般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從江蘇省常州、蘇州、南通三市調查情況來看,大多數只有土地股;少數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后與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共同參股” ??梢姡延械霓r地股份合作組織股權設置既有土地股權,又有非土地股權。土地股權方面,既有土地折價入股的,也有土地不折價入股的;既有個人土地股權,又有集體土地股權。非土地股份方面,則包括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股權流轉方面,已有的農地股份合作組織均規定股權可以繼承、退出和在集體成員內部流轉,但禁止在集體成員外部流轉。
從產權完整性角度看,已有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的股權設置既兼顧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又兼顧集體和個人兩個層面,較為完整。其中的土地股權設置則因地制宜,既有折價的又有不折價的,使土地股權設置本身體現出一定的靈活性和豐富性。從產權的完全性角度看,已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將流轉范圍嚴格限定在集體成員內部,則顯得較為封閉和保守。
(二)農地股份合作組織股權配置與流轉的規范化
對于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的股權設置,筆者認為,首先,要鞏固和發展土地股權與資金、技術等非土地股權兼有的現實產權基礎。因為,一方面,農業的規模經營決不僅僅意味著只是集中土地。單個要素投入規模的大小,并不能決定綜合效益的高低和生產方式的先進程度;另一方面,在大多數國家的合作社法中都規定社員可以將一些動產的所有權投入合作社,也可以將其具有債權性質的使用權投入合作社。至于集體股和個人股的設置,筆者認為,如果存在集體以集體未發包至農戶的土地入股的情況時,則應該設置集體股。否則,可不設置集體股,但要從個人股權收益中提取部分作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公益金或公積金,用于組織的日常開支和風險防控。同時,則要進一步豐富股權設置的完整性。以土地股權為例,除了折價和不折價兩種方式之外,更需要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積極探索不同的地類股、不同的土地權利股、不同的土地權能股和不同的土地等別股。
在土地經營權入股情況下,農民就是將土地經營權的使用權能讓渡給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只保留收益權能。這里的收益權能中“收益”只是股份合作組織進行規模經營(自主經營或委托經營)后獲得規模經營收益的一部分,與土地經營權未入股時農民或農民家庭自主經營農用地所獲收益不同。此時,股權的權能主要表現為部分收益權。
對于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股權流轉,從進一步提升產權完全性角度看,則應進一步增大各權利束的權利量。比如,對于土地股權而言,在準予其集體內部流轉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允許其買賣、轉讓、抵押、擔保、贈與和繼承,但這里的股權特指股權在一定時期內的收益權,此時,不論何種形式的土地股權流轉都應該以土地股權收益規模大小為依據。對于非土地股權而言,則應當準予其在不影響土地股份合作組織正常運營的前提下,在集體成員內外部流轉。
二、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的經營與收益分配方式亟待轉型
(一)已有的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經營方式
已有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的經營方式,從組織是否自主經營的角度看,既有自營和他營二分的,又有自營、他營(委托經營)和合作經營三分的。對于自營和他營,有學者通過對江蘇常州、蘇州和南通等地的調研后發現,自營型與他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前者可以納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范疇,后者只是起到一個“中介”作用,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筆者在江蘇調研時也發現了這種情況。不過,學者們普遍認為,通過入股聚集農地再統一租賃或發包,比分散的農戶單獨租賃或發包,不僅能大大節約交易費用,而且能爭取更高的比較經濟效益。
(二)已有的農地股份合作組織收益分配方式
沒有收益的股權對農民沒有太大意義,也將使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難點在于:股份收益的大小多寡該如何確定;與入股前的土地經營權收益相比,股份收益如何更突出地發揮比較優勢。已有的農地股份合作組織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三種做法,分別是:保底收益;保底收益+固定分紅;保底收益+浮動分紅。不難發現,三種做法中均有“保底分紅”方式。筆者認為,不論是否存在“固定分紅”和“浮動分紅”,以“保底收益”為分配前提的分配方式對農民來說是旱澇保收的分配方式,不能真正體現股份合作制“風險共擔”的制度特征,也不能充分有效地調動農民參與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建設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經營與收益分配方式可能的轉型趨勢
與前述相對應,筆者認為,農地股份合作組織經營方式可能的轉型趨勢也需要從組織是否自營角度來看待。要盡量避免和減少農地股份合作組織委托經營,鼓勵和引導其自主經營或與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作經營。之所以強調自主經營,是為了將更多的農地規模經營增值收益留在農村;但是不具備自主經營條件的集體,則要謀求與其他組織的聯營。筆者在實地調研時也發現,多要素入股的農地股份合作社經營方式上大多自營,因為自營能夠在固定租金的基礎上保證對農戶的“二次分紅”。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產生本身,就是農戶追尋外部利潤以及提高農民收益的結果,分紅得不到增值,土地的資本屬性難以體現,農民的利益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關于農地股份合作組織收益分配方式可能的轉型趨勢,筆者認為,要打破“保底分紅”的固有格局,建立組織成員、合作社、農業企業之間“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收益分配體系。因此,依據地租地價理論,對不同農業產業化道路上規模經營條件下承包地增值收益各環節做出詳盡的分解,成為化解股份收益難題的關鍵。
從全國來看,農地股份合作制發展模式并不具有普適性,換言之,它需要與當地的新型城鎮化水平相適應。在廣大農區,一個地區的非農就業人口比例越高,其發展農地股份合作制的條件就越具備。因此,要循序漸進地推進新型城鎮化,為發展農地股份合作制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現代化創造條件。同時,由于農業生產經營風險高,不論是對于農地股份合作組織成員的股份分紅,還是對于金融機構給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各類貸款,均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據此,應該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產品,設立保險扶持基金,形成多重風險保障體系,為農地股份合作制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恒隆房地產研究中心、城鎮化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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