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鼓勵資本下鄉的同時,應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下鄉資本的行為,既給下鄉資本足夠的發展空間,也最大程度地規避資本下鄉帶來的風險。
鼓勵下鄉資本重點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目的在于推動傳統農業加速向現代農業轉型升級。同時,禁止下鄉的資本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租賃農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土地資源,一方面,強化租賃農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堅決措施嚴禁耕地“非農化”。另一方面,指導租地企業(組織或個人)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投入品,防止出現掠奪性經營,確保耕地質量等級不下降。
限制下鄉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大面積租地,不僅擠占了農民的發展空間,而且企業的經營成本也會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規模不經濟”,農民流轉承包地權益收入兌現得不到保障。各地應綜合考慮人均耕地狀況、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下鄉資本租地上限。
切實保護農民權益,防止農民利益受到鯨吞。要指導下鄉資本與農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并明確土地流轉用途、風險保障、土地復墾、能否抵押擔保和再流轉,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鼓勵各地建立健全租賃農地風險保障金制度,防范承包農戶權益受損。
鄉村振興戰略,呼喚著一切有利于鄉村發展的要素,也呼喚著資本下鄉。但是,任何時候,資本下鄉都不能代替老鄉。任何時候,農民都是農業興旺和農村發展的主體,必須充分尊重農業農村發展規律,充分尊重農民發展意愿,充分結合農村發展實際。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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