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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實證研究
時間: 來源:農村經營管理-中國農村網 作者:關銳捷 師高康 張英洪 段書貴 朱長江 字號:【

  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是農民三大經濟權利之一。本研究對北京市豐臺區南苑鄉槐房村、海淀區東升鎮塔院村改革發展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情況做了專項實證調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與發展

  (一)槐房村

  槐房村面積6.13平方公里,原村常住人口 8492人(其中本村原純農人口4578人),是北京市城鄉接合部50個重點村中最大的村。槐房村在整建制建居撤村的同時,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結構調整、改造升級換代。截至2015年底,全村94%的村民已經轉居,2016年3月成立南苑地區德鑫嘉園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了讓農民帶著資產上樓,帶著產業進城,領導班子把更多精力投放到推動集體產業的發展。一是積極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槐房農工商聯合公司2004年改制后,成立北京盛世源達投資管理公司,為集體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擁有股東4552人(其中個人股4551人,集體股1個)。2012年底率先著手集體產權制度改革,2013年依照公司法成立了股份制企業,在盛世源達公司之下成立新全資子公司——宏南鄉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有地產、物業、園林綠化、基金、文化傳媒、體育等十幾家企業。二是興建產業項目推進村域建設。公司先后開發建設了城南嘉園、德鑫嘉園、御槐園等住宅小區,建成華聯商廈、槐房中小學等重點項目。因地制宜布局發展教育、文化、體育和商業娛樂產業,攜手萬達集團建設槐房萬達廣場,立足傳統文化傳播興建大得珍藏館,拓展槐新公園建設槐房體育商業綜合體,投資建設萊州朗湖國際廣場項目,打造將城市與體育發展對接的創新平臺。

  (二)塔院村

  塔院村是典型的城鄉接合部地區,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曾作為京郊農村農業學大寨的一面旗幟,被稱為“都市側畔大寨花”。上世紀90年代,通過“退一優二進三”產業結構調整,村集體經濟形成了近10萬平方米規模的“瓦片經濟”(指在城鄉結合區域,通過增蓋的瓦片房出租、維持生計的一種經濟方式)。進入本世紀以來,改制后的塔院村適應城市化加速發展進程,大力發展服務中關村科技園區和大學園區的現代服務業,形成商服地產面積20多萬平方米,物業經營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收入來源。村級組織主要有村黨總支、村委會、股份經濟合作社、北京市海淀區欣華農工商公司。村干部交叉任職、協同配合,把維護農民權益、發展村域經濟放在首位。

  深化體制改革,創建股份經濟組織。塔院股份經濟合作社是2003年12月根據北京市政府及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要求,經農村集體資產處置和產權制度改革改制而成。于2004年首先對欣華農工商公司進行了清產核資(1990年12月投資成立,代表村集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將核資后的凈資產量化為現金(凈資產4.11億元,扣除老股金和預留社保基金,可量化凈資產39615萬元,其中集體股7890萬元、約占20%,個人股31725萬元、占80%),將東升農工商總公司作為公司集體股股東,同時對塔院村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人員進行三種量化,分別為基本份額(4788萬元,人均19338元)、資源份額(2280萬元,人均30000元)和勞齡份額(24657萬元,勞齡年值4454元),份額最終對應北京市海淀區欣華農工商公司的清產核資后凈資產。量化現金可以退償、可以入股。改制完成后,共有579名自然人將自身量化的份額進行了“入股”,成為了“股東”。2010年,塔院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海淀區首先試點進行了增資擴股,截至2015年共有702名自然人“股東”。對于凡選擇入股的股東,每年給予相應的收益。

  拓寬經營思路,打造商業地產優勢。為了加快集體經濟發展,塔院村于2004年初開始進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2008年10月成立了北京市海淀區塔院股份經濟合作社。著力打造了“兩區”、“一帶”的大商業格局,即以牡丹賓館、元亨苑還建樓為中心的酒店商業服務區,以原新海北廠為中心的金五星商城、陽光鑫隆商城商業區,以萬家燈火裝飾城、盛宏達市場帶動輻射雙泉堡地區發展的商業服務業經濟帶。

  加強內部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一是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建設。在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上,有效發揮黨組織的保障、監督作用。逐步健全和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股權管理制度、董事會年薪和績效考核制度、監事會工作制度、勞動用工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機構。本著加強資產管理、增加收入、降低消耗、解決就業的原則,成立與商業區配套的物業管理中心,做好統籌安排。三是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土地資產使用收益進行全面評估,建立對經營管理者定期考核與公示機制。四是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加大對外投資管理力度,建立防范風險機制,定期向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報告收益情況。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分析

  槐房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制度。2005年開始實行按股分紅,從每股不到0.2元,至2015年分紅合計每股0.34元,人均分紅2950元,股份最多的分紅達6000元,低的1900元。2014年起實行工資改革,按月發放工資。2010年分配人口4531人,人均所得10052元;近三年分配情況分別為,2013年分配人口4551人,人均所得11944元;2014年分配人口4547人,人均所得12709元;2015年分配人口4578人,人均所得12848元。因統計口徑原因,相當部分村民的其他實際收入并未統計在內。主要有:一是轉居后自謀職業的,每月發800元自謀職業鼓勵金,全年收入9600元;轉居后待崗的,每月按全市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全年收入15000元。二是財產性收入,每戶按一套出租計算,四環里一期回遷房,80平方米兩居月租金6000元,年人均2.4萬元;四環外德鑫家園二期、三期回遷房,兩居月租金在4000元,人均收入1.6萬元。三是2015年,公司用于各項福利支出4374.9萬元。包括:老人生活補貼,老人外出旅游,提前退休、重陽節、春節補貼,自謀和待崗人員費用,在校大學生獎勵金及三好學生獎勵,村民體檢及醫藥費報銷等。福利支出范圍、規模,均要經過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黨總支會議通過方可實施。綜上,2015年累計人均從集體得到的收入超過30000元。

  塔院股份經濟合作社根據合法原則、公平原則、競爭原則、激勵原則,制訂并執行《村內員工薪酬管理制度》。2011年,塔院股份經濟合作社實現營業收入19305萬元,是改革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2.1倍,股金分紅總額3608萬元。2013年至2015年,每股回報率15.8%-16.0%,從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勞均分配收入從62450元增加到72838元。村集體統一經營的賬面資產總額從2013年的11.19億元增加到2015年的14.87億元,增長32.9%;負債總額從5.79億元增加到8.39億元,負債比由51.8%增加到56.4%;凈資產總額由5.40億元增加到6.48億元,增長20.0%。

  三、維護農民收益分配權利的建議

  (一)全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家底。塔院村2004年初進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的賬面凈資產為26952萬元,經核實盤點賬面凈資產為40943萬元,增加了51.9%,到2015年底增加到64771萬元;賬面總資產已達148692萬元,據初步估算市場現值可達七八十億元。因此,加快推進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科學開展清產核資、摸清集體家底,明晰集體資產產權歸屬,確定折股量化資產范圍,有效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二)制訂過渡政策,保護合法收益。農村的房產基本都是在原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由于在出租時無法給承租單位出示正規的房產證明材料,致使一些大型企業不能承租村集體的房屋,而影響了收益。村集體企業由于無房產權屬證明材料,無法進行以資產抵押貸款融資等業務,從而影響了企業的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在工商注冊上未完成對接,企業性質無法變更為股份合作制,量化份額和增資擴股形成的股份無法計入實收資本,“股東”身份未能得到工商層面的認定。建議結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由國土房管部門核發只許租賃、不許買賣、可以抵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產權使用證書》,實現農村產權有序流動、合理配置和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建議協調工商部門,完善適應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工商登記注冊辦法。對于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有效運行管護機制,確保為農民群眾提供公益性服務。

  (三)剝離社會職能,維護農民權益。作為城中村的塔院村,已經成為居住人口近10萬人(有本村戶口的僅2056人)的城市社區,為了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承擔了本應由政府負責的巨大社會負擔。一是退休人員生活補貼。2015年度退休補貼共計738萬元。還支付無法參加勞動的殘疾人員補助14萬元。二是社區安保消防費用。塔院村先后投入近2000萬元雇了400名消防人員、保安人員、維修人員、保潔人員等;為及時趕到現場滅火,新建了一個消防站。2015年村集體在安保消防等方面支出約301萬元。三是基礎設施維修費用。2015年村集體在村域范圍內基礎設施維修方面支出約112萬元。以上三項2015年實際支出合計1165萬元。社會生活保障、社區安保消防、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屬于政府公共財政保障的范疇,建議參照城市社區管理服務保障水平足額撥付,切實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負擔,提高收入水平。

  (四)強化分配管理,健全制度規范。包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在內的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由于缺少國家層面關于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的制度性管理約束,基層在處理收益分配事宜時缺乏法規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收益分配行為權威性不足,存在某些不規范、亂分配現象,比如既存在該分未分、分配不足的情況,也存在原本沒有利潤分配支撐,但出于平復群眾情緒、保障社會穩定需要,而超額分配、借錢分配等現象,影響了村集體經濟發展后勁。應通過深化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全面清產核資摸清家底,徹底理清集體權益分配格局,有效兼顧和協調新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方權益,實現“新老戶”利益分配的動態調整。為規范收益分配管理,建議盡快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條例及實施細則,明確分配原則、分配內容、分配實施、分配監督,推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加強集體資產臺賬管理,規范集體資產和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定嚴禁過度分配的條款,杜絕亂發福利、過頭分配問題,為集體經濟留出發展空間與后勁。強化農村審計監督,做好財務收支等定期審計和村干部經濟責任等專項審計,建立問題移交、定期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權益,切實防止發生在農民群眾身邊的腐敗行為。

  (五)拓展增收空間,加大政策支撐。由于部分改制后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形成自身的支柱產業,主要收入來源是拆遷補償款的委貸利息和投資收益,缺乏主導產業和創新項目,導致經營效益下滑。北京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辦公室對468家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效益的審計數據的分析表明,2011年至2014年間,資產收益率僅在1.5%上下波動,2014年為1.35%,雖然2014年收入較上年上漲了5.7億元,但支出上漲了6.5億元,導致在收入上升的同時,利潤不增反降。村改居的槐房擁有大量集體土地,一方面,由于土地性質所致,缺乏集體產權與金融機構對接政策,無法盤活利用土地資源的優勢帶來建設所需資金;另一方面,重點村已進行的土地上市交易,其交易成交價格遠遠高于征地補償款(高出1倍以上),但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分成。加之產業項目審批冗長繁瑣、多頭管理情況屢見不鮮,導致建設項目落地難,最終影響村域經濟發展,但剛性支出卻在持續增加,大大壓縮了股東分紅的空間。因此,建議加大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力度,改變中央財政至今沒有專項的窘境。為體現相對公平,建議上市土地溢價部分適當返還集體經濟組織的比例不少于20%。積極推進規劃一次性整體審批改革,分期落實,避免單項重復審批。

  (作者單位:農業部經管總站、北京市農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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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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