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3月15日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特殊法人地位。不少代表認為,這是很顯著的社會進步,意義非比尋常,有助于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法律地位卻沒法人地位的尷尬現實,嚴重制約其發展壯大。雖然《憲法》等有關法律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但對其法人地位如何認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缺乏法人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在工商部門登記取得經營資格,不能在銀行開賬號,更不能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也沒有在稅務部門申請購買稅票的資格,限制了其自主經營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荊門市委書記別必雄就客觀反映了這種情況。他介紹,荊門京山縣是全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縣。通過組建股份合作社、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為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農民增收開辟了一條新路。然而,改革受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不明確等問題制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企業法人,又不同于社團組織,也不同于基層行政組織,是一種在法律上兼具行政、經濟和社會團體綜合屬性的獨特組織,這一獨特的屬性使其難以與現行的許多法規兼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登記為專業合作社,也不能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正常經濟活動受到很大限制。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張曉山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法人地位,就不是合法的市場主體,“跟人家簽合同,人家不認你,你打官司,也會遇到難題。沒有成為正式的市場主體,就沒有辦法在市場經濟中叱咤風云,不能夠很好地發展。”
“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涉及數以億計的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農村的長遠發展。”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說。
“意義非同尋常。”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指出,如果將其與我國前所未有的城鎮化進程以及當前進行中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關聯起來考慮,其影響可謂深遠。我國城鎮化方興未艾,當前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41%,未來要達60%—70%。這意味著全國還將有20%以上的人口,即上述特別法人中享有各種財產權利的約3億左右農民,將從法人中退出。他們在法人中的各項權利如何保障?能帶走什么?特別法人的規定,給這一歷史命題的解決鋪下了第一塊基石。
現實中,一些地方村民委員會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致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本應該屬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責任,擠壓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空間。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溫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溫鵬程認為,村民委員會是一個自治組織,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但經濟組織的賬目由自治組織來管,這是很明顯的產權不清晰。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江門市市長鄧偉根在接受采訪時說,如果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這是佛山南海探索的“政經分離”的進一步體現。鄧偉根表示,按照《公司法》等規定,不少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完整的市場主體,屬于“四不像”,自治組織介入了經濟組織的運作。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將有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按照市場的機制,釋放出巨大的動能。
張曉山認為,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意味著其和村委會的功能必須分開,村委會是自治組織,集體經濟是經濟組織,也就意味著現在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一些相應的法律都要修改,“因為那些法律賦予了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都有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那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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