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浙江省溫州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糾紛的案件逐年增多,矛盾突出,調處難度大,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其主要原因是當前的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各地仲裁機構的認識和做法不一。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同時考慮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趨勢,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權益分配權對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該特殊問題進行綜合考慮,才能對社員身份和資格有一個較好的把握。
對此,各地也有相應的規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遵守村經濟合作社章程的農村居民,為本村經濟合作社社員: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村經濟合作社社員的,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系落戶的,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戶的,政策性移民落戶的,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等。《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六條規定,只有承擔相應義務,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才能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規定比較科學、合理,可以作為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的原則,同時兼顧了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
二、如何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社員)的取得
戶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遵守村經濟合作社章程的農村居民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社員”:
1. 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農村合作化時為本集體曾經作出“貢獻”的人,主要是帶著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加入合作組織的人,并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形成時的原生產隊的人員,應確定為當然的社員。
2.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村經濟合作社社員的。主要針對的是因自然取得,即出生取得的人員。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固有的特點看,構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是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繁衍的后代,當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 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系落戶的。凡是與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及其繁衍的后代形成婚姻關系,并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應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娶來的媳婦、招來的女婿。
4. 由社員依法收養落戶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世居農業人口經過合法程序抱養和收養的子女,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一定的輩分關系,并在該集體組織取得常住戶口的,也應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5. 政策性移民落戶的。因國家建設的需要,將某個村整村或部分遷入另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樣被遷入的人自然就取得了所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 因父母再婚而取得的。離婚后的男女帶有子女,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世居農業人口再婚,所帶去的子女與世居人口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并且子女已將戶口遷入該經濟組織的,也應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7. 履行村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主要針對原來在另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向本村申請并為本村作出一定“貢獻”的人,履行村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終止。
8.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主要針對其他符合相關規定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
(二)戶籍關系遷出本村或者被注銷的,應當保留社員資格
1. 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士官在部隊服役期間應當認定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納入軍官系列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 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考上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遷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畢業的,但未納入財政供養的人員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戶口遷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 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其集體經濟組織資格不因勞教、服刑而喪失。服刑戶籍關系被遷至監獄,在此期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予以保留。
4.“被征地人員農轉非”人員。因土地征收或其他原因,戶口雖被政策性“農轉非”,但未被安排就業,也未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實際上沒有改變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身份,是一種特殊的改變形式,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主要針對其他符合相關規定應保留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
(三)其他幾種特殊情況的認定情形
1. 農業戶口的婦女結婚后,若男方是農業戶口并與男方共同生活在男方居住地的,應該在男方所在村集體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男方到女方入贅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2. 離婚或喪偶婦女,戶籍未遷的,應保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戶籍遷返娘家的,應在娘家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 本人為農業戶口(含戶籍已遷入其他村)的婦女嫁給非農業戶口的丈夫,應保留本人及其農業戶口的子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戶籍已遷入城鎮的,不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 出國的社員尚未取得所在國長期居留權的,比照在國內外地務工經商社員的待遇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 非政策性移民已與村集體簽訂不享受社員權利合同的空掛戶,可以向原籍村集體申請享受補償款分配權。
6. 國家公務員、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正式干部、職工,國有、大集體企業應享受簽約無期限勞動合同的正式職工,以及上述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無論其戶籍性質是否屬于農業戶口,其均不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 死亡的人員。一個人從死亡時起喪失民事權利能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隨之喪失。
2. 已取得了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的人員。當其取得另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同時,其原來擁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即喪失。
3. 取得設區的市的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城市居民享有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轉為城市非農業戶口后即被納入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體系,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隨即喪失。
4. 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因被納入國家公務員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因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體系在非設區市的城鎮尚未完善,取得非農業戶口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只有被納入國家公務員或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才能認定為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5. 義務兵提干的人員。家在農村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提干轉為軍官或改為二級士官以上的志愿兵后,已成為職業軍人,享受國家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其在原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當取消。
(作者單位:浙江省溫州市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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