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將合作組織的基本原則與股份制的資產運作方式有機結合起來,從特征上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兼具合作社與股份制企業的雙重特征:
一方面,這一形式基于對合作組織基本原則的認可,對合作社內部農戶而言具有內部的互助性與非營利性質;另一方面,作為以股份形式籌集生產資料的經濟組織,需要參與市場競爭,確保入股農戶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因此具有營利性質。
由于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具有的雙重特征,容易引發對其性質的認識分歧?!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但是作為專門法,該法對其所管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其所轄范圍并不包括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雖然農村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但是股權僅能轉讓不能退股的規定,顯然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國際合作準則相背離。
如果依照《公司法》規定執行,合作社成員將無法自由退股,在合作社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原本依法可以自由轉讓的農戶股權流轉不暢,直接使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受損。
如果合作社破產倒閉,按照《破產法》執行,即使依照《憲法》規定保障集體內部農戶的承包經營權不被剝奪,但是農民土地財產收益權受損的問題則不可避免。
按照現行法律進行考量,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既非典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非典型的股份制公司。如何在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益與推動土地流轉進程的雙重目標約束下,合理界定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質?這亟須“特殊法律條文”的出臺,對其法律性質、法人地位、合作社的主要功能進行合理而科學的界定。
(來源:《探索與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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