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世紀90年代起就開始探索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2016年,在基本完成村級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將改革工作重點轉向推進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截至2016年底,上海已實行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村1621個,占總村數的96.7%;25個鎮完成了鎮級產權制度改革,占總鎮數的20.5%。2015年度分紅總額超過12億元,近100萬人不同程度分享了農村改革的紅利。列入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的閔行區,農民包括股份收入在內的財產性收入占到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1%,成為上海郊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最小的地區。
注重因地制宜
上海先后探索了有限責任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和經濟合作社三種改革形式。城市化地區,可采取股權形式量化集體資產,登記方式上采取到工商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兩種形式;其他地區,則采取份額形式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登記方式上采取由農業部門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經濟合作社形式。上海明確撤制村的改制,原則上不再設立集體股。未撤制的村及鎮的改制,可設立一定比例的集體股,一般掌握在20%左右,主要用于本區域公共福利和公益事業等開支。同時,明確不得設立干部股。上海始終堅持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要以農齡為主要依據確定成員所占集體資產的份額,并以此作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基層可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確定股權的具體設置方法,實現人戶結合,以戶為單位發放社員證,并相應明確戶內每個成員的份額(股權)。設置的股權管理方面,城市化地區,通過股權設置的,采取靜態的管理辦法,確保固化穩定;其他地區,通過份額設置的,則采取動態的管理辦法,一定年度適當微調。
創新體制機制
創設經濟主體。針對公司制和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本高、負擔重等問題,上海創設了經濟合作社這一經濟主體。改革后設立的經濟合作社經區政府批準到農業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到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建立會計制度,實行收益分配制度。為了促進經濟合作社可持續發展,上海市出臺政策性文件,有效解決了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問題,以及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出資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變動的問題。經濟合作社這一主體已成為上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健全治理機制。通過改革,理順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黨組織、村委會之間的關系,形成了在村黨組織領導下,村民委員會自治管理、村經濟合作社自主經營、村務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的新格局。明確村經濟合作社和鄉鎮經濟聯合社的理事長應在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選中選舉產生。村黨支部書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議其兼任社區經濟合作社理事長,但一般不宜同時再兼任村委會主任。為促進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健康有序運行,完善村級治理體系,2016年上海已全面推進村民委員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賬管理,實現村經分離。村委會基本運轉經費已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注重持續發展。總結推廣松江區新橋鎮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與漕河涇開發區組建公司法人、共同開發園區的成功經驗,實現工農互惠、城鄉一體、集約發展、合作共贏,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的優越性。總結奉賢區“百村公司”等經驗,搭建集體經濟發展平臺,推動集體經濟發展。指導經濟相對薄弱地區以經濟合作社為主要形式,開展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結合農村綜合幫扶工作促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以份額為依據的分配機制,將改革紅利惠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充分調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積極性。
分類推進改革
閔行區發揮了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先行示范作用,對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六項權能提出了具體辦法,引導股權管理向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在具體推進過程中,注重整體設計、分類推進。
全面開展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權、收益權試點。在推進改革進程中,如何更好地全面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和收益權,閔行區規定成員原則上僅在戶籍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股權,已完成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股權證書登記管理制度,一般以戶為單位發放股權證書。股權證書應詳細記載成員信息、股權初始登記、變更及收益分配等情況,為未來實行股權繼承創造條件。同時要求處理好集體股權收益分配與積累的關系,設置分配水平上限,確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時應適當控制分配額度,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收益分配方案需報上一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后,經民主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有條件開展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權、繼承權試點。閔行區明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退出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只有因大病、火災、車禍或其他不可預見災難等特殊情況,經街鎮集資委批準,村集體經濟組織才可啟動實施股權有償退出。退出價格按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計退。為避免矛盾,閔行區規定因特殊情況退出股權的成員可享有回購權,回購價格按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回購。鑒于知青只有勞動貢獻而無土地貢獻,明確規定知青份額應退出。針對有些地方存在的崗位股,為體現公平性,閔行區倡導領導干部在利益面前退一步,要求將已設的崗位股逐步清退。對股權轉讓的受讓人總持股額度,閔行區也作出規定,不得超過受讓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持股額的5倍,防止“一股獨大”。對于如何保障新增人員的利益,閔行區規定,法定繼承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股權;法定繼承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有兩種方法選擇:一是被繼承人可以繼承,但繼承的權屬受限。二是所持股權原則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回購或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無繼承人的,被繼承人所持股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閔行區的這一規定,既合情又合理,破解了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單純以《繼承法》為依據的難題。
慎重開展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權、擔保權試點。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屬于用益物權,如何更好地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以金融產品特性,實行抵押和擔保,閔行區明確股權抵押價值測算應以股權預期收益為依據,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抵押擔保采用授信額度方式。同時明確當借款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本息時,可由第三方擔保公司、也可由區、鎮財政部門建立的股權抵押貸款風險基金,承擔一定比例的不良貸款風險。
(作者單位:上海市委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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