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
中國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但集體是由哪些人組成的?誰被涵蓋?誰被排除?
這些問題難以用法律解答。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沖擊下,農村集體的邊界不斷改變。新移民(外來打工者、投資者、買房者、做小生意的)無緣被當成村民去參與集體財產的分配,即使同為村里人,有些群體未能擁有完整的成員權。成員的身份差異牽涉不同程度的財產權、決策權和享有農村集體福利的權利。關于成員權的爭議隨著各個區域社會關系和地方文化的差異而以不同的形式出現。
長遠來講,農村股份改造的制度設計思路是要明晰產權,建立起“固化股權、出資購股、定期調整、合理流動”的股權制度,為市場化做準備。但是,“固化股權”的努力至今飽經爭議,固化不了。
集體經濟中的個人“產權”從未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它更多的還是個別成員在集體/社區中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的界定。只要“集體”還存在,關于成員權的爭議就會不斷推動集體的重構。“產權改革”也因此成為一個“共享劇本”,不同的行動者在其間為自己的權利斗爭。(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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