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農業大學
農戶最優經營規模是在可利用的土地、勞動力和資金約束下進行資源優化配置所作出的決策,這種決策基于農戶可耕種能力而計算。筆者將農戶基于耕種能力計算的農地最優規模作為農戶適度規模經營的最低標準,因為這是農戶實際可以達到的規模。從機會成本的角度出發,筆者將使農戶種地年收入與其家庭強勞動力外出務工所獲得的非農受雇收入相同時的經營規模作為適度經營規模的上限。
經過最低標準的測算,筆者發現:在平原類型的地區,基于農戶種植業利潤最大化目標,東北三省農戶戶均適度經營規模的最低標準為30畝左右,中部地區為23畝左右,西部地區為11畝左右。在丘陵地區,中部地區測算出農戶戶均最優耕地經營規模為24畝左右,在山地類型的地區,中部地區測算的農戶戶均最優耕地規模略小一些,為10-21畝左右。基于勞動力的機會成本的角度,課題組測算了農戶適度規模經營的最高標準,結果顯示:不管是在平原、丘陵地區還是山區,東北地區人均適度規模經營面積最高,為35-47畝;中部地區次之,為20-35畝,東部地區最低,人均15-19畝。如果按照家庭人均2.5個強勞動力計算,東北地區農戶戶均最優面積為88-117畝左右,中部地區為50-75畝,東部地區為40-48畝。在西部地區,農戶適度規模經營依土地類型表現出一定的差異。在西部平原地區,人均適度規模經營面積為33畝,而在丘陵地帶和山區類型的地方,人均適度規模經營的面積分別為22畝和17畝。以戶均2.5個強勞動力計算,最優農地經營面積為34-82.5畝。從本課題掌握的數據來看,2010年我國75.44%的農戶耕地占有稟賦不足7畝,93.51%的農戶耕地占有稟賦不超過15畝,顯然,農戶離適度規模經營的最低標準仍有距離。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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