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和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意義重大。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為破解登記瓶頸,山東省滕州市今年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試點推行“一證一照”登記注冊辦法。
一、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注冊認可度不高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由主管部門登記。今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十五條規定也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特別法人。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規制度還沒配套,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書》在社會上的認可度還不高,影響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工商部門尚沒有明確的登記注冊依據。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工商部門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行登記。但,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成員共同出資成立的,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是把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成員身上,二者有所不同;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沒有嚴格限制,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社區性,只有內部成員才有資格,外部人員不行。
(二)由經管部門頒發組織登記證書尚缺乏認可體系的支撐。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現階段可由縣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組織登記證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據此向有關部門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但在實際運行中,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既沒有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也不具備工商營業執照一樣的系統規范,在銀行開戶、刻制公章、稅務登記等方面,其認可度和效力還不能被認可。
(三)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規制度還不完善。目前,只是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特別法人,各級還沒有明確具體的登記注冊辦法。
二、兩部門聯動頒發“一證一照”
(一)經管部門頒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書。目前,按照中央、省文件精神,滕州市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市經管局登記注冊,制定了《滕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辦《證書》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有要按照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資產產權歸屬設置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等集體資產權屬關系明確;有社址、組織名稱、組織章程、董事機構和監督機構、財務制度和相應管理制度;組織成員具有社區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同時,明確了申辦程序,首先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文件、證明材料,填寫申請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市經管局;市經管局對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證書》。
(二)工商部門頒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營業執照。市工商局結合股份經濟合作社登記注冊要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營業執照。這樣既通過經管部門頒發了組織證書,認可了集體經濟組織身份;又通過工商部門發放了營業執照,解決了市場主體問題,具備了社會認可度。這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證一照”結合運用的登記注冊辦法,有效破解了改革中的制約瓶頸問題。
(作者單位:山東省滕州市農業經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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