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委黨校經濟管理教研部 蘇振鋒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適度規模經營,使用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如果規模過大,超過了自身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就會由規模經濟轉化為規模不經濟,帶來多方面的負面效應:一是規模過大易造成一部分農民無地無業。發展適度規模需要大量勞動力從糧食生產中轉移出來,如果規模過大而容納的勞動力的就業機會較少,勢必導致許多農民失去就業機會。一些農民離開土地后,盡管沒有喪失土地承包權,但如果不具備進城務工的能力,則會處于閑置狀態,地租成為其主要的收入來源,從而影響農民增收。同時,處于閑置狀態的農民還有可能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不利于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二是規模過大容易導致粗放式經營,降低土地產出率。在一定條件下,適度規模的單產最高,超過這一最優規模,生產經營成本會逐漸增加,不僅容易導致粗放式經營,而且會使土地產出率下降。因此,適度的土地規模才能實現產量增加和農民增收的統一、才能有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實現效率與公平的協調發展。
從靜態來看,在特定時間,一個區域適度的土地規模是一定的。但從動態來看,適度的土地規模也會不斷發展變化,即隨著農業生產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正確處理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靜態和動態的平衡關系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堅持循序漸進原則。對于人口眾多、耕地資源貧乏的我國,改變目前過小的家庭經營規模是一個歷史過程,需要一定時間來解決。土地規模經營必須與當地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革新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不能不顧客觀條件強行推動,不能不顧農民意愿“拔苗助長”、片面追求大規模勢必要傷害廣大農民的利益,造成新的不公和引起諸多社會矛盾。土地規模經營不僅要伴隨整個農業現代化進程,即使在農業現代化之后,我國的土地規模經營也無法達到歐美國家水平,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二是堅持動態平衡原則。隨著影響土地規模經營因素的改變,適度規模也應隨之改變,只有實現動態平衡,才能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民收入,最終實現農業現代化。
(來源:《經濟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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