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資產量化為股份后,一般做法是規定一個時間截止點,之后農村新增人口只能通過增資擴股或轉讓等方式獲得股權,而不能像改革時那樣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獲得股權。這做法產生的不合理影響在于忽視了人口結構的動態性。新增人口在沒有轉居的情況下,仍然對集體經濟組織存在依賴。隨著新增無股份人口數量的累積,股份結構調整的壓力勢必會增大。同時也體現了改革的不徹底性。對于未撤村建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今后繼續吸收新增農業人員,股東在人口數量上應是動態的,至少要在3-5年時間范圍內進行一些股權結構上的微調。股東在享受股權的份額上也是動態的,隨勞動年限增加而作階段性調整。對于已經完成撤村建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一般在原有的資產權屬范圍內,原則上不吸收新成員(股東),每個成員(股東)占有的資產份額一般不作變動,股權可以由家庭成員繼承。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農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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