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試點面臨多重法律障礙。其中最突出的有兩點:一是繼承權設定問題。目前,股權繼承模式主要有戶內繼承和股權證內人員繼承兩種,但是在現行法律、政策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規定不明的情況下,開展集體資產股份繼承的權能改革無法可依,具體工作落實艱難。二是婦女成員界定問題。不少改革試點村在界定婚嫁婦女的成員資格時,以戶口與土地權證齊備作為享有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依據,然而,鄉俗與法律的不一致導致很多婦女特別是離異婦女的合法權益屢遭侵害。
改革配套支撐政策尚不健全。一方面,身份登記政策缺失。當前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并未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致使其無法申辦組織機構代碼證、開立銀行賬戶、申領票據、訂立合同等,更遑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獲得市場主體地位。另一方面,財政政策缺位。從京、津、冀、黔、滇等地的調研情況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難、發展慢,集體資產經營水平低下,受訪村中無經營收益的超過一半。
基層工作機構與隊伍相對薄弱。農村經營管理人才隊伍是承擔農村各項改革的中堅力量,但是近年來很多地方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的主要職責通常由原先縣涉農部門人員兼任,加之為節約行政成本,交叉任職已成為有限運行經費約束下的工作常態。具體而言,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改革事務特別是集體資產臺賬的日常管理一般由地方鄉鎮經管站負責,然而,現實中各級農經站普遍存在人手短缺且兼職人員業務不熟、精力不濟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遲滯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程。
股權抵押擔保機制亟待完善。盡管目前已出現數個成功模式或案例,但其中多數做法具有明顯的地域化特征,可復制、可推廣的價值有限。據實地調查,不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會或難以將集體資產股權抵押貸款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抵押擔保機制體系不成熟,尚存在土地確權沒全覆蓋、抵押物處置難等棘手問題,相關風險較大;二是股權抵押可貸額度較小,“供不足需”,對借貸者的生產生活支持力度弱,缺乏吸引力。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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