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發展多種形式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是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頭戲。近年來,上海市閔行區積極探索完善農村集體資產占有、收益、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六項權能試驗,取得了初步成效,邁出了可喜步伐。
基本情況
閔行區最鄰近上海市中心,2016年底全區城市化率已達95%,是郊區城市化進程最快的一個區。隨著城市化的推進,閔行區農村集體資產不斷增長,2016年農村集體資產積累已達1000多億元,凈資產280億元,約占全市的20%。
為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2011年底,閔行區作為全國第一批農村改革試驗區24個試點之一,承擔了“多種形式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試驗任務,到2015年底,圓滿完成改革試驗任務。經過改革試驗,累計完成133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組建新集體經濟組織129個,約有29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為股民,持有集體資產股份75億元。50%以上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了分紅,人均分紅3764元。2016年,閔行區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3萬元,城鄉居民收入比已由2011年的1.53:1減至1.45:1。在重點推進村級改革的同時,探索完成了虹橋的鎮級改革,啟動了七寶的鎮級改革。閔行區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后,得到了村民的廣泛稱贊,滿意度達95%以上,未發生過因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而引發的集訪。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2014年起,閔行區獲批全國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承擔了“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任務,同時也承擔了中農辦、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的完善六項權能改革的試點。2016年6月,在上海市委農辦的指導下,閔行區出臺了《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對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六項權能提出了具體辦法,引導股權管理向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2016年下半年,六項權能改革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推進中。
改革做法
總結閔行區的實踐探索,該區在推進六項權能改革試點時始終做到“三個堅持”:一是堅持守住改革底線。針對一些農民存在的希望撤村處置兌現現金、注重眼前利益求實惠的普遍心態,閔行區堅守集體所有制的底線,防止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堅守農民利益的底線,防止把農民的財產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從而杜絕了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推進過程中出現“一撤就分、一分就光”的現象。二是堅持做到“兩個防止”。在改革過程中,閔行區制定章程,明確規定現階段集體資產股權轉讓、退出、繼承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切實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占、支配集體資產,切實防止外部資本侵吞、控制集體資產。在股權轉讓方面,則規定了轉讓范圍、受讓人持股上限。三是堅持做到“兩個確保”。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閔行區積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不動產及物業、租賃管理項目,不鼓勵開展經營性活動。通過改革,2015年30個公司制改革的凈資產由2010年改制時19.66億元增長到47.57億元,翻了一番。同時,為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基本利益,閔行區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原則,明確不得舉債分配,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收益以豐補歉機制,從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增收長效機制。
在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六項權能改革過程中,閔行區注重整體設計、分類推進:
全面開展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權、收益權試點。在推進改革進程中,如何更好地全面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和收益權,閔行區規定成員原則上僅在戶籍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股權,已完成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股權證書登記管理制度,一般以戶為單位發放股權證書。股權證書應詳細記載成員信息、股權初始登記、變更及收益分配等情況,為未來實行股權繼承創造條件。同時要求處理好集體股權收益分配與積累的關系,設置分配水平上限,確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時應適當控制分配額度,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收益分配方案需報上一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經民主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有條件開展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權、繼承權試點。如何結合本地實際有條件地探索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閔行區明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退出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只有因大病、火災、車禍或其他不可預見災難等特殊情況,經街鎮集資委批準,村集體經濟組織才可啟動實施股權有償退出。退出價格按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計退。為避免矛盾,閔行區規定因特殊情況退出股權的成員可享有回購權,回購價格按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回購。鑒于知青只有勞動貢獻而無土地貢獻,明確規定知青份額應退出。針對有些地方存在的崗位股,為體現公平性,閔行區倡導領導干部在利益面前退一步,要求將已設的崗位股逐步清退。對股權轉讓的受讓人總持股額度,閔行區也作出規定,不得超過受讓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持股額的5倍,防止“一股獨大”。對于如何保障新增人員的利益,閔行區規定,法定繼承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股權。法定繼承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有兩種方法選擇:一是被繼承人所持股權原則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回購或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二是可以繼承,但繼承的權屬受限。無繼承人的,被繼承人所持股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閔行區的這一規定,既合情又合理,破解了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單純以繼承法為依據的難題。
慎重開展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權、擔保權試點。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屬于用益物權,如何更好地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以金融產品特性,實行抵押和擔保,閔行區借鑒先行地區在股權抵押擔保方面的做法,結合自身實際,明確股權抵押價值測算應以股權預期收益為依據,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抵押擔保采用授信額度方式。同時明確當借款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本息時,可由第三方擔保公司、也可由區、鎮財政部門建立的股權抵押貸款風險基金,承擔一定比例的不良貸款風險。下一階段,閔行區將制定相關辦法,選擇典型,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這項改革工作。
堅持不懈加強資產監督管理。為使已改制的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健康運行,閔行區對加強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明確提出“三個建立”:一是建立監管制度體系,鎮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監管主體,實行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備案制,加強全程監督。二是建立監管執行體制,鎮農經站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村黨組織書記納入體制內管理,村會計由鎮統一委派。三是建立監管技防機制,將村集體資產經營、財務收支、收益分配等情況納入“三資”信息化監管平臺,將集體資產租賃納入區國有集體資產交易招租平臺。在此基礎上,閔行區還著力做好監督檢查,對權能試驗情況開展自查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并不斷發展壯大。
(作者單位:上海市委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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