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學院 蒲 實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郭曉鳴
現階段,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一個關鍵舉措。從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構成來看,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轉方面。進一步增加土地流轉收益,必須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應賦予農業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讓其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更好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依法保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能使其形成穩定的經營預期,從而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不僅如此,放活土地經營權,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有利于農村土地保值增值,并促進農村土地等各類產權與金融資本實現有效對接,可以對農民財富積累產生乘數效應,較快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建立健全農民增收長效機制,還需要創造良好外部條件。一是著力培育和引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以更開闊的視野培育農業經營主體,鼓勵種養大戶、龍頭企業、返鄉農民工、大學生等開展農業經營。這樣,可以增加對土地等農村資源的市場需求,有效激活農村資產、資源和生產要素,促進城鄉要素雙向自由流動,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創造良好條件。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一些區位條件和發展基礎較差的區域,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引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比較困難,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過各種惠農政策吸引龍頭企業入駐。三是搭乘新型城鎮化的快車。新型城鎮化的推進會催生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交通運輸、商業物流等需求,這些都會增加對農村土地等資產和資源的需求,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創造機會和條件。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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