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是保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的基礎工作。目前,河南省焦作市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初步建立,具備為流轉雙方提供流轉信息、政策咨詢、合同簽訂等系列服務,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的功能;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已經建立健全,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要求,農村土地糾紛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糾紛調處體系初步建立。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農村經營管理體系不健全,與承擔的任務極不相符。農村經營管理工作面大量廣,內容繁雜,政策性、技術性都很強,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農村改革的深化、關系到農村社會穩定、關系到農業現代化的進程。這就要求必須有一個完整權威高效的機構體系,有一個政策技術都精通的干部隊伍。但目前焦作市農村經營管理體系還很不健全,人員短缺,線斷、網破、人散的問題還嚴重存在,與其承擔的任務極不相符。其表現一是機構不健全。特別是鄉鎮一級受機構改革影響沖擊最大,多數鄉鎮沒有專門的經管部門,工作靠臨時抓差。二是市、縣隊伍力量薄弱。一些縣一級農經機構只有一兩個人,工作疲于應付,連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要求的仲裁庭也組建不起來。三是地位與承擔的工作職責不符。表現為一些地方政府重視不夠,沒有把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列入應有的高度,國家明確應由政府財政列支的工作經費落實不到位,工作手段落后。四是經管隊伍待遇低、積極性不高。表現為專業技術崗位設置不合理,農業系列專業技術序列中唯獨農經管理專業不設正高崗位,影響了工作積極性。現實情況是在農經事業單位工作的技術干部,能跳出經管系統的選擇跳出,不能跳出的選擇轉崗。
上次機構改革后,焦作市全部取消了鄉級農經站,造成基層農經機構業務工作靠臨時抓差應付,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很難完成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繁重任務。
土地承包政策落實不到位,隨意調整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農村土地第一輪承包期間,焦作市與全國絕大多數農村一樣,都是按照人口增減的變化采取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方式對農戶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以解決人地矛盾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焦作市多數村違背法律規定仍延續了這種做法,甚至有個別村在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后仍然有調整土地的現象,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增加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難度。
土地流轉不規范。一是自發流轉現象普遍,即村民之間私自進行轉包、轉讓、互換,不報發包方備案。二是流轉合同不規范,甚至不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只有口頭約定。三是將承包地隨其他買賣捆綁一起流轉,形成土地承包糾紛。四是規范有序的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完全形成。這些情況的存在是造成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根源。
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建議
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力度。要向農民群眾大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特別是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必要性、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的重要性,同時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不斷提高自身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真正把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作為鄉村振興的一項基礎工作抓實抓好。
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一要規范土地流轉操作程序。按照流轉雙方洽談、簽訂合同、合同鑒證、備案登記(變更)和收益兌現的流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二要規范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流轉雙方必須簽訂農業部門統一格式的書面合同,包括流轉土地的農戶情況、面積四至、流轉期限、方式用途、權利義務、價款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三要規范流轉檔案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及時整理歸檔流轉合同等資料。四要開展土地流轉專項治理,及時糾正和完善不規范的流轉行為。五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管理機構,監管、指導土地流轉,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
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與流轉糾紛。一要把握好《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解決土地承包與流轉糾紛的法律依據,依法解決糾紛。二要抓好土地承包中矛盾和問題的排查,摸清情況,分析成因,分類處理。對已暴露出來的問題,要制定方案,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解決;對潛在的矛盾,要主動開展工作,把矛盾解決在萌芽中。三要落實土地糾紛調處屬地管理責任制,將土地糾紛的受理、調處及信訪等情況納入農經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確保承包糾紛發生后能得到及時受理和妥善解決,做到不回避、不推諉、不拖延,盡可能把問題解決在村組和鄉鎮一級,杜絕越級上訪和向上級推諉。四要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處機制。要建立健全鄉村兩級土地承包糾紛調解機構,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處土地流轉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包括協商、調解、信訪、仲裁、司法等調處機制不斷健全。五要充分發揮仲裁的關鍵作用,綜合運用調解和裁決手段,依法及時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六要充分發揮司法保障作用,加強與基層法庭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支持,為調解和裁決提供執行保障。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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