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城鄉融合發展的“潛力板”
瞿長福
10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廣東清遠考察時再次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一個都不能少。要求下功夫解決城鄉發展二元結構問題,力度要更大一些,措施要更精準一些,久久為功,把短板變成“潛力板”。總書記的指示,高瞻遠矚,切合實際,為推動城鄉融合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指明了發展方向和路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一個也不能少,這是我們黨的莊嚴承諾。但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征程中,農村發展相對滯后,特別是農村地區還存在幾千萬貧困人口,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四化同步”的最大“短板”。
這些年,隨著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精準脫貧攻堅的不斷推進,農業農村農民活力不斷得到釋放,農村貧困人口正以每年一千萬以上的脫貧成果精準推進,農民收入增速連續多年快于城鎮居民收入,鄉村水電路廁等基礎設施建設正在全面加強,農村一二三產業呈現融合發展之勢。
鞏固和發展這一良好態勢,就需要我們更加自覺地在城鄉融合發展上下功夫,以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繼續推進農村改革和制度創新,激發農村發展活力,使新農村建設與新型城鎮化協調發展、互惠一體,促進一二三產業均衡發展,不斷拓展發展空間、增強農村發展后勁。
當然,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農村改革和城鄉融合發展面臨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更需要我們真正沉下心來想辦法,拿主意,扎實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的全面實施,把黨中央的頂層設計和基層實踐統一起來,靠深化改革不斷破解發展難題。只要一任接著一任抓,一仗接著一仗打,一代接著一代干,積小勝為大勝,最后必將取得全面勝利,把農業農村“短板”變成城鄉融合發展的“潛力板”。(來源:《經濟日報》)
有序規范發展農村租賃住房市場
李國祥
社會上對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開發租賃住房的認識存在著很大分歧,有人反對或者質疑,有人則支持或者認為值得探索。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已經突破了過去的城鎮化才是現代化的認識,其中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吸引人口到農村居住,既可以說是逆向城鎮化,也可以說是城鎮化與鄉村振興雙輪驅動,相得益彰。
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開發租賃住房,必須有助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有助于讓全體農民分享利益,增加農民收入。必須要深化農村產權改革,明晰開發的是租賃住房,而不是小產權房,更不是私人莊園,不僅房屋是集體的,而且占用的土地及其配套用地也都是集體的。必須有序發展,要找一些條件成熟地區先行試點,根據試點進展,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再上升成制度或者政策。特別要避免濫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租賃住房并造成耕地紅線突破的情形發生。(來源:《農民日報》)
農業規模經營要適度也要多樣
黃祖輝
農業規模經營除了要重視規模適度性以外,還應該注重農業規模經營形式的多樣性,不能僅以經營者的土地經營規模作為農業規模經營的唯一度量標準。
農業的規模經營也可以通過農業分工基礎上的專業化服務的途徑來實現,即每個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可能不一定很大,但是專業化分工基礎上的服務規模,如統一育秧、田間管理、統一收割、統一營銷、統一品牌等的服務規模卻可能很大,這將是中國農業競爭力提升和中國小農融入現代農業體系的重要途徑。
農業的規模經營還可以通過農作制度的創新途徑來實現。這種農業規模經營的表現形式是通過農作制度的創新,形成復合型、立體式的農業規模經營。
總之,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推進多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關鍵是要追求農業規模經營的適度性和形式多樣性的統一。(來源:《中國農村科技》)
合作社是農業生產者的理想組織形式
朱啟臻
家庭農場與一般農戶都存在一些自身難以克服的問題,如市場交易成本問題、市場價格波動問題、農業品牌建設問題、農業社會服務問題等,難以通過農戶或家庭農場自身力量得到解決,而是需要更高層面的組織才能實現。理論和實踐證明,這種更高層面的組織形式就是合作社。通過合作社把農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聯合起來,與健全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一起,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從微觀上看,在于分散的小農戶缺乏合作的愿望和積極性,特別是兼業農民視農業經營為雞肋,影響了現代農業組織的形成。從宏觀看,合作社沒有形成更高層面的聯合,分散的小合作社與分散的農戶一樣對農業風險無能為力。因此,合作社發展要在微觀上培育家庭農場,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職業農民的載體,可以激發農民的內在合作需求,解決合作社微觀動力不足問題。在宏觀上,要解決合作社規模問題,農業的規模效益要通過合作社規模來實現,而不是通過大規模流轉土地實現。鑒于中國文化傳統和行政體系,以家庭農場和農戶為基礎,以村落為單位的村社一體合作組織應該成為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通過聯合社形成全國合作社網絡。農業的供給側改革、特色農業、品牌農業、融合農業、可持續農業以及農村多元化產業等農業形式只有在組織起來的框架下才是有效的。(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
唐 健 王慶賓 譚 榮
不同地區的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發展速度存在差異,宅基地制度改革一定要對該地區的整體情況進行調查和摸底,才能夠“有的放矢”。同時要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農民的生活習慣和農民的后續生活保障,建立可持續的農民收益機制,避免“被上樓”帶來的問題。
第一,在宅基地有償使用和有償退出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和村集體的主觀能動性,引導農民有序退出宅基地。政府部門應當發揮整體統籌的作用,適當提高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村集體也應該發揮積極作用,協調宅基地改革過程中的矛盾和沖突。
第二,在保留傳統宅基地用益物權實現方式的基礎上,完善農房抵押機制和宅基地指標交易機制,探索通過多種途徑實現宅基地的資產屬性。目前,農房抵押機制仍未完全解決逾期無法還款的資產處置問題,這也是影響農房抵押市場的關鍵,宅基地指標交易是解決該問題且進一步釋放宅基地財產權的有效路徑,需要進一步培育宅基地指標交易市場,構建宅基地指標交易平臺。
(來源:《江漢論壇》)
對農村宅基地不能有“非分之想”
喬金亮
宅基地制度是我國土地制度的一項獨特制度安排,既是農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礎,也是農民集體成員權利的體現。宅基地改革絕不是向社會公眾開放、讓城里人下鄉去買房置地,也不是要改變土地規劃和用途管制,在農村搞大規模非農開發或商品房建設。
近一段時間,關于放活農村土地市場的討論很熱。有觀點提出,農村土地市場再放開些,也亂不起來。有些人對宅基地的期望是,取消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到農村去買房置地;對農村土地管理的期望是,破除國家的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筆者認為,要警惕對農地的不當期望,即使放開也要有底線,不能對農村宅基地有“非分之想”。
守住底線才能穩步向前。農村土地上有兩個權利是只有農民才能擁有的:一個是耕地的承包權,另一個是宅基地的申請權。新時期,農村改革的主線依然是農民和土地的關系,無論怎么改,農地改革都要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
總體看,我國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制度約束和利益關系調整,相關改革應十分慎重、試點先行。現階段如果放開對宅基地流轉的限制,從短期來看似乎是增加了農民的“融資渠道”,但從長遠看容易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埋下隱患。當務之急是要落實好中央提出的“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讓閑置農房成為鄉村振興的產業載體、農民增收的鮮活資源。實踐中,各類資本可以租賃閑置農房,發展鄉村旅游、養生養老等農村新產業。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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