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農業農村部第一次向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等10個新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了登記證書,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大事、喜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此有了合法統一的“身份證”,有了市場主體地位,意味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已經打通,意義重大而深遠。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新中國成立后,經過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再經過家庭承包,逐步發展形成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織形式。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類資產分布在3.6萬個鄉鎮、50多萬個村和490多萬個村民小組。經過多年的改革探索,全國已有超過13萬個村組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將農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建立了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類特殊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主體,既不同于公司制企業,也不同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更不同于社團組織。長期以來,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缺失,其登記“五花八門”,存在融入市場經濟、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障礙。基層干部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是,新成立的組織迫切需要辦理注冊登記,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去已在地方領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組織,迫切需要進行換證賦碼,實現鄉村組織振興,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迫在眉睫。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都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階段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向其發放組織登記證書。已經施行的《民法總則》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類特別法人,與其他法人和組織具有同等民事主體地位。2017年以來,為切實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深入基層開展調研,認真研究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政策。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今年5月,農業農村部會同人民銀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并在10月就啟用登記證書有關事項提出進一步要求,明確提出要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登記賦碼的對象主要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將農村集體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而成立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的事項主要是確定組織的名稱、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強調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的主管部門,縣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向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登記證書。
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登記證書,這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象征,更是深化農村改革的象征。這類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是傳統的“一大二公”的集體經濟組織,而是集體成員邊界清晰、集體產權關系明確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是個人積極性與集體優越性有效結合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更具活力和凝聚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明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成員行使所有權,有利于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落實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有利于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職能,妥善處理好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帶領億萬農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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