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于2001年5月在甬江街道孔浦村試點,至今全區已有109個村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共有126678個股東,擁有資產總額551370.42萬元,全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發放股金7.41億元,每一股東達到5849元,此項財產性收入占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346元的19.3%。總結十多年農村改革經驗,江北區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制度創新,促進了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和持股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大幅增加。
股改的制度創新成果
一是提出了土地補償費發放分五步走再實施股改的總體布局。關于農村土地補償費發放,開創性地確立了按發放安置補助費、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補助資金、提留若干年內集體所必需的公益(積)金和管理費、預留農村基本醫療保障資金和生活補助費五步走流程進行處置。走完五個步驟之后,如集體經濟組織仍有資產的,實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資產量化到人,確權到戶。
二是創建股改操作程序的十二步工作法。為確保社員(村民)代表依法依規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力求實現不同群體利益不受侵犯和公正對待,制訂了江北區改制申請、人員摸底調查與農戶簽字確認等十二步改革程序。特別是股東資格的認定,以其戶籍性質、二輪土地承包權、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享受集體分配和履行義務情況等為基本依據進行綜合考慮。股東資格認定后,必須張榜公布,由工作小組成員在公布期間接受村民的利益訴求。對股東資格認定有異議的,由社員代表會議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討論決定,再榜公布。
三是創建動態與半動態管理模式。根據浙江省文件精神,股份原則上實行靜態管理,確定后不作變動。而江北區早于2001年就在甬江街道孔浦村經濟合作社試點探索股權動態管理模式,又在2005年10月重新完善改革方案,還因社制宜創建股權半動態管理模式,規定待撤村建居時再轉入靜態管理。
四是享有對象與受益群體不斷擴大。股改后讓大多數群體充分享有發展成果,如戶籍曾在本村的老社員、不是社員的外來種田農戶等特殊對象,根據江北區文件精神,按安置補助費享有對象與享有比例給予人口股,并享受農齡股權,從而擴大了享有對象與受益范圍。
五是探索制定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的不同方式。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分三種模式:一是經營性終止,以甬江街道包家股份經濟合作社為代表,其將集體貨幣資產“福利化”,將資產在若干年處置完畢,全面融入城市管理;二是組織機構終止,以莊橋街道邵家股份經濟合作社為代表,其已將所有剩余資產全部發放到股東,股份經濟合作社消亡;三是逐步退出,以洪塘街道為代表,其將農村集體組織分成撤村建居、準撤村建居和未撤村建居三種情況,并根據不同類型制定分配方案,分別確定在若干年后實現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平穩退出。
六是量化范圍由單一的經營性資產向資源性資產延伸。洪塘街道對剩余土地按照目前的征用價格進行量化,作價折入資產總額之中。甬江街道畈里塘村還設立土地股,承包地未被征用和被征用的隊都按每畝10股進行配置。每年土地承包權股的股份分紅不低于當年市場土地流轉價格,土地未征用的隊在分紅基礎上再按250元/畝的標準予以增發,分紅資金從村級可用資金中列支。未入土地承包權股的家庭不享受股份分紅。
股改的尚存問題
一是管理配套制度不全。有的村社改制后只是搞清成員問題,沒有進行詳盡的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設工作,特別是章程的配套辦法和操作細則,對配套制度如“三會”的議事辦法、成員增減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等沒有全面建立起來,仍舊依襲原有的體制進行運營,改制后工作沒有半點起色。
二是集體經濟發展權完全喪失。發展權是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必須建立的一種重要權利。尤其是對發展留用地,村社看中的規劃部門不同意,規劃部門確定的村社不中意,造成有了發展留用地指標無法落地,而且根據江北區文件規定,從2010年開始對10%發展留用地進行貨幣兌現,按不同地段給予30萬-9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權受到嚴重影響。
三是股權權能未挖掘完全。產權是否完備,除了要看權利束的結構,還要看所有者是否能夠充分行使產權。而目前改制后股東只是擁有收益分紅權,股權的重要權能如有償退出、轉讓以及擔保等處置權依然是個空白,是一種不完整、殘缺的產權,沒有擁有終極所有權。此外,股東行使知情權和表決權的作用還沒充分發揮,召開的股東代表大會上僅僅是聽取董事長的工作報告或宣布重大事宜,沒有給予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更不用說普通股東缺少行使自己權利的機會。
四是制度設計仍存缺陷。據統計,全區實施靜態管理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僅為47個,動態管理模式的股份經濟合作社高達62個,仍占大多數,大大制約了農村改革向縱深推進。同時股金分紅機制也不完善,滋長了持股人員的分配性預期,普遍是只要分紅,不承擔虧損風險,不僅年年要分紅,而且分紅年年有新的增長,甚至要求一分了之,從而給集體經濟的持續發展帶來損害,甚至有可能把集體經濟搞垮。
五是過重的社會負擔致使村級支出猛增。由于政經未分設,社區經濟組織仍承擔環境整治、社區建設、基礎設施等不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費用。據統計,2016年管理費用開支高達5169.08萬元,比上年的4609.66萬元增12.1%,其中主要是村干部報酬,達到3178.50萬元,其次是環境衛生治理費用,占管理費用總額的18.0%,將對尚未形成經營發展能力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帶來較重的經濟壓力。
股改的改進措施
一是規范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辦法。應該對股改后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來一個回頭看,檢查實施方案、章程以及配套辦法是否符合上級政策規定,是否與現行法律精神相違背,同時,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與管理辦法,如議事辦法、選舉辦法、投資決策、成員增減管理辦法等。重點是規范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對未撤村建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必須嚴格按財務審核、通過分配方案和公示分配結果操作程序執行,對違反規定的董事會成員特別是董事長按有關制度給予處罰。
二是實施經營者激勵機制,增強發展動力。創新考核機制,年初設置合理的考核指標,年底強化評估監督,超增長部分按一定比例進行獎勵;對績效評價突出的經營人員,繳納風險抵押金,嘗試引入年薪加獎股份期權的激勵辦法,在新的增量額度內,經考核評議后提取部分作為股份期權予以回報,任期內不得轉讓,但因違反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有關政策法規的經營管理活動,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要用自己個人的財產進行賠償。更重要的是,實行內部崗位競聘制,引入職業經理人制度,培植農村經營人才資源,以此不斷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三是創新經營模式。既可社社聯合發展,組建大社區物業,促進共同發展,實現村級經濟共享互贏,也可劃小核算單位,對優質量小的經營性資產,如樓宇經濟以及專業市場等,由有經營能力的股東按項目化公司模式自愿組合、分塊投資開發新項目,其目的是讓農村經營能人參與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部分項目管理,進一步調動大家共同經營集體資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四是實施政經分離,減輕不合理負擔。依照中央規定,應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能、財務賬目等分設,加大財政對村級組織的轉移支付力度,將收繳的稅收區級留成部分全額補貼到社,并推出公共財政專項補助,減輕村集體開支負擔。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農林水利局)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