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加快構建系統的“三權分置”法律體系,推進中央“三權分置”改革決策、政策的落地落實,是一項重大課題。
第一,解決基本法律問題。目前,有必要對土地經營權予以明確定性。同時,對“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法律表達及其具體實現形式,也應有進一步的法律規范。此外,還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尤其是解決成員權認定、成員權益被侵害的救濟、征地補償權分配、代表人行使所有權的監管等立法滯后等情況。
第二,界定權利邊界和權利關系。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在“三權分置”中位于不同的權格,既有層層派生的關系,相互間也存在一定的獨立性。應厘清以處置權為核心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以財產權為核心的農戶承包權、以收益權為核心的土地經營權,規范、保障和實現好“農地農民有、農地農業用”,既促使提升土地產出率,又保障好所有者、承包農戶和經營者的權益。
第三,保障規范行使和權能發揮。“三權分置”改革的重要目標是,加速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其中,關鍵要以法律規范抑制一定范圍、不同程度存在的非市場化的行政干預行為,從根本上解決土地流轉不暢和利益沖突不斷并存的矛盾。
第四,規范實現形式。實踐中,我國各地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地關系等方面的差異,催生了多元化的經營主體。這些主體與土地三權之間的不同結合關系,又表現為實現規模經營的不同路徑和形式。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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