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重視合作社發展質量、建立合作社退出機制、設立合作社聯合社等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內容的增加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本文就部分條款的實施以及新合作社法實施后如何加強對合作社的監管和指導、合作社如何創收、如何規范自身行為等談一些個人看法。
鼓勵家庭農場加入合作社
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踐中,支持和鼓勵家庭農場抱團經營,積極加入或建立農民合作社,應將成員中家庭農場占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合作社優先入選示范合作社。各級農業部門應把家庭農場加入合作社作為實現中央提出“兩個轉變”(家庭經營向提高集約化水平轉變、統一經營向提高組織化程度轉變)的重要抓手。
將家庭農場納入合作社成員,合作社將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一是家庭農場成員和一般家庭農戶成員相比,集約化水平高,生產資料需求量大,產品生產量也大,合作社的交易額增多,規模效益凹顯。二是家庭農場實力強、水平高,以成員身份加入到合作社,將會進一步提升合作社的發展水平。三是家庭農場作為合作社成員,經營規模大,有利于合作社統一種養的操作技術規程,有利于農業先進技術的推廣,有利于生產無公害、綠色和有機農產品,更有利于實現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完善退出機制倒逼合作社規范行為
新《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為建立合作社退出機制提供了支撐。第七十一條規定可以理解為,連續兩年開展經營活動且必須屬于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活動,企業行為(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說了算)不屬于合作社的行為。即兩年沒開展活動或屬于企業行為的,均應依照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如何判定是否開展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合作社經營活動,要通過新《合作社法》第十七條提出的年度報告來評判。以種養合作社為例,合作社向登記機關報送的年度報告,筆者建議應包括下幾個方面:一是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產品統一銷售統計證明材料及成員賬戶記錄,有成員的簽字。二是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證明材料,包括各類會議記錄及簽字,尤其涉及成員利益如投資、價格、報酬、費用、盈利、收益分配與返利等決策記錄。三是全體成員名冊。
凡兩年沒開展活動或幾年來活動沒變化,屬“空殼社”“企業社”“掛牌社”,均應吊銷執照,以此規范合作社組織和行為,消除合作社監管主體缺失、管理無序、合作社門檻低等不良社會影響。
不規范的合作社不應成為聯合社成員
筆者認為沒有單個合作社的成功運行,聯合社就無從談起。新《合作社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三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聯合社實質上仍是合作社,只不過其成員由個體變為集體了。那么既然合作社有了退出淘汰機制,聯合社也應參照農民合作社監管制度和方法,建立聯合社退出淘汰機制。一方面聯合社登記時,工商部門要審查成員社的年度報告,核準是否為“空殼社”“企業社”,將合作社登記時間不到2年、不執行民主管理、虛假、不規范的農民合作社拒之門外,把好建立聯合社的入門關;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也應嚴格執行新《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做好合作社聯合社監管工作,促進聯合社的規范發展。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農業經濟管理指導站、河南省新密市農業經濟經營管理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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