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三變”改革即“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其核心要義是通過盤活農村三資(資源、資產、資金),激活農民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進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推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集體經濟增值。在推進農村“三變”改革中,需重點把握如下幾個環節:
處理好復雜的法律關系。農村“三變”改革,既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流轉辦法,還涉及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在“三變”改革的實務操作中,要切實解決好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和不相適用問題,避免法律風險。
完成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要完成好“三變”改革,必須做好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的折股量化的基礎性工作,必須對集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并召開農村居民(代表)大會對結果進行認定。在有條件的地區,可試點農村產權的評估、交易、融資和擔保的平臺與體系建設。
選擇好參與“三變”改革的新型經營主體。農業是弱質產業,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都高,在“三變”改革中,因地制宜選擇好經濟實力強、效益好和社會責任感強的新型經營主體至關重要。
選擇合適的運營模式。如“村產業發展平臺公司+新型經營主體+農戶”的集體資金控股模式,“新型經營主體+村集體資源資產資金+農戶”的混合參股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職業經理人”的農戶合作經營模式,等等。
構建好“三變”改革的風險保障機制、利益驅動與制衡機制。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影響,村集體和農村居民入股的經營實體可能會出現經營性虧損,應建立經營風險的補償機制,引導農村居民、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參與“三變”改革的新型經營主體依法訂立合同或協議,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聯結和合作機制,保障村集體和農村居民履行股東職責、行使股東權利和參與重大決策。
(來源:《安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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