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農村建設用地改革相對滯后。目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改革取得一定進展,但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仍處于試點階段,局限在少數試點縣。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主體,自2015年開始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也遇到了諸多問題。例如,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很多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尤其是,如果農民把宅基地退給村集體,村集體應該給農民相應的補償,但很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乏補償能力,宅基地退出工作也就難以推進。
第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質量有待提高。一是集體股仍然普遍存在。較多的村盡管實施改革,但仍保留一定比例的集體股。份額較大的集體股必然導致農民得到股份分紅數額較少,獲得感不強。而且集體股的產權依然是不明確的,現實中集體股往往由少數村干部控制。二是股份未完全落實成為農民集體成員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盡管試點地區大都開展了清產核資和農村集體成員資格界定,進而把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集體成員(或戶)。但是,一些農村在集體經營收益分配中,沒有按照集體成員(或戶)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額進行分配,而是繼續采用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的分配辦法。三是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完整權能在實現上存在障礙。例如,因股權預期收益不確定,很難對股權價值進行定價;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缺乏流動資金,或擔心農民退出股權后后續生活缺乏保障,而不愿意回購。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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