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關注到浙江省淳安縣數家曾獲得縣級以上示范性的合作社,主動到工商部門注銷或被監測除名。盡管是少部分現象,但應引起高度關注。筆者認為存在這一現象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
監則狀況
2017年,淳安縣工商登記注冊合作社809家,向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呈報財務會計報表486家,占注冊合作社的60.1%。2016年,淳安縣國家級示范性合作社監測除名10家,監測通過2家;省級示范性合作社監測除名16家,監測通過2家;市級示范性合作社監測除名4家,監測通過23家;縣級示范性合作社42家,但當年未進行監測。目前已向工商部門注銷國家級示范性合作社3家,意向解散或注銷示范性合作社有十幾家。
原因分析
法律執行有難度。修改前《農民專業合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分配盈余……(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對這兩條法律規定現階段能嚴格執行的合作社實屬鳳毛麟角,據調查,淳安縣沒有一家能做到。當下大部分合作社很難按照法律規定比例進行盈余分配,存在法律與現實銜接難的現象;真正建立成員賬戶并記錄及時準確完整的少之又少,即便部分合作社建立了成員賬戶,其記錄的交易量、盈余分配真實性也令人懷疑,何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記入成員賬戶,因而現實情況離法律設計的合作宗旨與利益共享要求相距甚遠。
怕承擔法律責任。不同層次的示范性合作社,曾享受過不同層級的財政資金扶持。但近幾年職能部門加大了對合作社的監管,加強了審計檢查。一旦審計檢查出問題合作社要承擔相應責任,甚至個別還要受到法律制裁,這令合作社理事長們心有余悸,怕承擔法律責任、怕秋后算賬。因此,在還沒有審計或檢查出問題時,主動解散注銷合作社,試圖躲避法律責任,持這種心態的合作社不少。
共性與個性問題。共性問題是指當下多數合作社短板問題凸顯,即農業生產受到農產品價格“天花板”壓頂和生產成本“地板”抬升的雙重制約,合作社經營運作艱難。但同樣面對市場環境,有的合作社發展仍呈積極向上的態勢,這就顯現了個性問題。解散注銷或被監測除名的示范性合作社,多為邊際經濟效益遞減或達到規模效益瓶頸的合作社,因此有了“倒不如收縮攤子,減少成本費用,解散注銷合作社算了”的想法。
指導監管力度弱化及利益驅使。一是近幾年主管部門指導關心合作社建設發展力度減弱了,如組織培訓、進行專項檢查等明顯減少。二是評上不同層次的示范性合作社,年終能為鄉鎮領導目標責任制考核加分,因而部分地方會積極鼓勵合作社申報,這樣人為的意愿會使產值、銷售額、利潤等數字真實性大打折扣,合作社理事長心中存在隱性擔憂,認為再被評為更高層次的合作社亦很難,不如知難而退,解散注銷合作社。三是能評上各級示范性合作社,基本都是創辦較早的合作社,在當地有一定規模和影響力,應該說該享受的扶持政策都已享受了,該得到的榮譽也有了,再繼續享受政策爭取榮譽似乎已到了“天花板”,不如急流勇退,至少現在還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幾塊牌子一套班子人馬使然。淳安縣原國家級示范性合作社共12家,既是農業企業又是合作社的有10家,即便合作社解散注銷了還有農業企業這塊牌子可以繼續經營,也可以登記注冊成家庭農場。因此,內部原班人員、管理制度、各種品牌、多種榮譽、搭建平臺等仍可以繼續使用,所以注銷合作社這塊牌子損失影響有限或可控。
合作社內部管理滯后。部分合作社內部管理滯后,尤其是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民主管理等呈滯后性或有局限性,令合作社理事長們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考慮走解散注銷之路。
思考建議
依法注銷,規范提升。一是利用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修訂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契機,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大強對合作社的指導監督力度,尤其是針對新法第53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二是對于沒有農民成員實際參與的“空殼社”、沒有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的“休眠社”,要采取措施引導和促使其解散或注銷登記,但合作社本身要按照章程制度厘清資產與債務的真實情況,實行合法合理處置,確保有序平穩并減少矛盾糾紛。三是對于雖有生產經營活動但成員少、運行不規范的合作社,要以規范化改造為重點,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機制,在服務農民中發揮更大作用。四是對于運行規范、經營良好、帶動力較強的合作社,要以提升壯大為目標,采取評優創先、項目支持、服務對接等扶持措施,引導其擴大成員規模、提升運行質量、增強服務能力。
引導注冊為家庭農場。對成員以同一家庭為主的家族社,尊重合作社意愿引導其注銷合作社,登記注冊為家庭農場。因為原有人員制度、品牌榮譽、搭建平臺等仍可為家庭農場帶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也沒有合作社盈余分配法律硬性規定的隱憂,因此符合現實情況。
創新管理方式,依法規范運行。一是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利用合作社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時如實報送年度報告,對不按時報送年度報告或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公示。二是健全多級聯創機制和示范社動態監測機制,深化完善示范社創建條件,不定期認定與監測,實行動態監管。三是指導合作社規范財務管理,嚴格執行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探索實踐合作社會計委托代理制,按規定向注冊機關和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四是嚴格審核項目申報和示范性合作社評審評定,倘若達不到申報條件要求,寧缺毋濫,不報不選不評。
加大合作社支持保障。一是各級主管部門要強化開展對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示范性合作社理事長經營管理知識培訓,努力提升他們的業務素養和管理水平。二是加大財政扶持,應重點支持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培育建設,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息、技術、培訓、市場營銷、基礎設施建設等服務,積極引領合作社做大做強。三是在構建“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中,職能部門應按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密切溝通配合,各自發揮職能作用,助推合作社做大做強和規范發展。
開展多種形式合作,砥礪前行。一是引導合作社圍繞同類產業、產業鏈或不同產業的共同服務環節,依托土地、資本、技術、品牌等要素,采取兼并重組等方式形成較大規模實力的新合作社或組建聯合社;引導鼓勵合作社與家庭農場、農業龍頭企業有效對接,在全產業鏈上實行“公司+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戶+基地”等經營模式。二是鼓勵以土地、資金、技術、勞務等要素參股合作社,并充分挖掘合作社內部生產經營管理人才,為合作社做大做強發展效力。三是探索發展新型業態,大力發展休閑度假、創意農業、農耕體驗等,把合作社打造成為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載體。四是推行誠信經營,有效落實合作社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生產記錄和農產品質量標識制度,積極開展“三品一標”認證,實現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全力打造知名品牌等。
(作者單位:浙江省淳安縣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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