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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70年 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與演變
時間: 來源:農村經營管理-中國農村網 作者:鐘 真 字號:【

  千百年來,小農戶一直是中國農業經營的絕對主力。在歷次重大經濟和社會危機中,數量龐大的小農戶使農業農村成功發揮了“穩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關鍵時刻甚至“挽救”了中國宏觀經濟和社會穩定。但是也正是因為小農戶是中國農業經營主體的基本面,我國的農業現代化水平在很長一個時期滯后于世界主要大國的水平。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最近二十多年來,隨著市場化條件下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崛起,傳統意義上的“小農經濟”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中國的農業發展也因此而變得更加富有活力,并有望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之路。

  一、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業經營主體的基本格局

  新中國成立之初,農業經營的主力軍是經過土地改革后實現“耕者有其田”的農民家庭。但是,私有化條件下的小農戶總體上缺乏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產技術,農業生產效率極低。這與建國初期快速恢復城市建設和實現工業化起步的戰略需求也是不相匹配的。為此,1951年中央發布《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鼓勵農民在私有財產的基礎上進行互助合作和成立互助組。但為了克服資本主義的自發趨向,把農民引導到互助合作的軌道上來,并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中共中央于1953年開始,連續作出合作社化的相關決議,強力推進集體所有制形成。到1956年底,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已經基本完成了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大多數省市實現了高級形式的合作化。到 1957年底,除部分還沒有進行土地改革的少數民族地區之外,全國個體農戶的比例只剩3%,生產隊一級的基層集體所有全面提高。至此,我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初步形成,集體所有制和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已經在農業經濟中占據了絕對優勢地位。換言之,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農業合作經營全面取代了土改后基于私有制的家庭經營。

  按照當時中央的思路,人民公社是合作社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要積極推進從生產隊小集體所有制向人民公社大集體所有制轉變。于是1958年 8月,中共中央制定印發 《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決議指出“人民公社的組織規模以一鄉一社、 2000戶左右農戶較為合適,并給出了小社并大社進而升級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驟。”中央試圖以人民公社的形式,使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從而全面實現全民所有制。此后,農村基本核算單位上調至人民公社,實現了農村生產資料的完全公有化、農村經濟活動的高度集中統一化、農民收入分配的極大平均化。這實際上走向了一個極端,農業經營主體已經從基于合作的小集體上升為大集體,誘發了大量經濟和社會重大問題。

  為此,農業基本核算單位再次下放。1962年2月中央發布的 《關于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明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此后一直到1978年啟動農村改革前,盡管中間略有調整,我國農村一直實行 “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度。在這個期間,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總體上穩定在生產隊這個小集體層面。

  總體而言,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民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體現,農業生產積極性受到極大約束。

  二、市場化條件下的農業經營主體的成長演化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脈絡。改革開放以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使農業經營的主體從農民集體回歸到了農戶家庭。這一制度創新成功地解決了農業生產中的監督和激勵問題,極大地促進了糧食產量和農業經濟的快速增長。但是,隨著經濟市場化的深入,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對接問題開始顯現。各地開始探索實踐多種解決辦法。上世紀90年代初,山東省率先提出“農業產業化”的概念,其核心是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的“一條龍”經營體制。1995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報》基于山東經驗發表了《論農業產業化》的長篇社論。這使農業產業化的思想在全國得到了廣泛傳播。1997年“農業產業化”正式進入官方政策文件。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推動產業鏈的縱向一體化,解決產銷銜接等問題。其中,主要的支持對象就是農業企業。而依托農業企業為核心形成的諸如“公司+農戶”“公司+中介組織+農戶”等訂單式的經營模式得到了大范圍推廣。1996年農業部成立了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并自2000年開始評選國家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截至2018年底,共評選出了國家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1243家。而隨著市場化深入發展,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訂單農業也開始出現問題。其集中表現在契約的不穩定性和極高的違約率。特別是,缺乏資本的小農戶在利益分配中常常處于被動和不利地位,企業侵犯農民利益的現象屢見不鮮。

  為此,盡快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民市場話語權的呼聲日盛,并逐步成為社會共識。2003年全國人大開始研究制定農民合作組織的相關法律,并于2006年10月底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迅猛發展。截至2018年,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超過210萬家,實有入社農戶超過1.2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50%。然而,這一“形勢喜人”的數字應該慎重看待,尤其不能放大合作社對農民的實際帶動能力。現實中,由于農戶間的異質性和現行的政策環境的影響,所謂“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獲”“大農吃小農”等不合意現象大量存在,合作社內部治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安排與運行機制問題突出。為此,2019年國務院11個部門聯合開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空殼社”專項清理工作,大量“僵尸合作社”得到清理整頓。

  隨著“誰來種地、怎么種地”問題的提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開始得到政府重視。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報告在闡述“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時就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彼時,合作社法剛剛施行一年有余,農民合作社正被寄予厚望而如火如荼地發展中,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并未引起各界廣泛關注。直到2013年,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被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類型在當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得到強調之后,兩者(特別是家庭農場)便成為從中央到地方政策文件中出現的高頻詞匯。2014年農業農村部還專門出臺了《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9年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部門又聯合印發了《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分別對農場管理、土地流轉、社會化服務、財稅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專門的探索和扶持意見。由此,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出現在官方文件中并為大眾熟知的“種田能手”“養殖大戶”等主體在新時期被賦予新的市場與政策涵義后,又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并在近年得到快速發展。

  綜上可見,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中國農業的經營主體已然由改革初期相對同質性的農戶家庭經營占主導的格局轉變為現階段的多類型經營主體并存的格局。這一演變過程不僅是因為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深化,也不單是源于政府的政策推動,而是在市場與政策的雙重影響下農民對農業經營方式自主選擇的結果。

  (二)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政策性建構。新世紀以來,我國農業現代化同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的步伐差距逐漸拉大,農業老齡化、婦女化、弱質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誰來種地,地怎么種”的問題日益凸顯。為此,中共十八大正式提出要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一號文件對此作出了相應的年度部署。至此,“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詞從學術研究領域“正式”擴展至官方政策視野之中。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應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共同發展,這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明確了原則。隨后召開的2014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將所要構建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進一步具體描述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這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明確了目標。在此基礎上,2014年一號文件又提出“要以解決好地怎么種為導向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這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明確了導向。換言之,“地誰來種”和“地怎么種”兩個問題雖然都十分重要,但后者應更為重要;即重點在如何推動有效的農業經營方式的形成,而不是過多關注經營者的身份問題,這也體現了政策的務實性。2014年11月中辦國辦聯合發布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從引導土地有序流轉和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的角度,在主體培育、生產支持、服務提供、監督引導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思路,這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明確了核心抓手。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從改革的角度,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主體的發展及其社會化服務的開展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這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明確了階段性任務。

  從黨的十八大到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的官方文件看,“誰來種地,地怎么種”的問題已經找到答案。但隨著居民消費結構升級、資源環境約束趨緊、國內外農產品市場深度融合和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等因素,“十二五”中后期“怎么種好地”的問題又成為了各界關注的重點。于是,國家在農業領域開始聚焦“轉方式、調結構”,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轉方式、調結構”中被賦予重要的功能和政策期待。2015年10月國家出臺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定位,即現代農業建設中的引領地位;政府相應的工作重點是建立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體系。至此,農業政策的邏輯重點從“支持誰”正式轉換到了“怎么支持”上來。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在部署年度任務的同時,將新型服務主體提高到與新型經營主體等同的地位,即都是建設現代農業的骨干力量。這實際上是強調了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生產和服務兩大子體系的重要性。同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進一步明確了“十三五”期間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目標和支持政策體系建設的具體任務,特別是強調要通過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持體系來推進農業生產的全程社會化服務。2017年的一號文件則對從培育新型經營主體與服務主體的角度推進多種形式的農業規模經營進行了重點部署。

  三、新時代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趨勢與展望

  黨的十九大報告從全局高度,將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在新的歷史時期更好地解決“小規模經營如何實現農業現代化”——這一改革初期就提出的現實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明確了其在“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引下,2018年的一號文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和原則,提出要“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培育各類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組織,推進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幫助小農戶節本增效……注重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作用,打造區域公用品牌,開展農超對接、農社對接,幫助小農戶對接市場……” 這表明,中國的農業政策制定者已經充分認識到要推動一個由數億小農戶構成的農民大國走向農業現代化,僅寄希望于打造一批規模化、高效率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替代小農戶是不可能的,更重要的是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農業生產經營、社會化服務等多領域多層面發揮帶動引領作用,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2019年的一號文件從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高度再次強調了農業經營主體多樣化的重要性,指出“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見,統籌兼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發展,必將與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健全和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的完善等措施一道,為實現新時代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起到深刻的理論指導和積極的實踐指引作用。

  回望過去,70年風云變幻,中國農業一直在“分”和“統”兩個“極端”的中間尋找著屬于自己的最佳均衡點。無論是改革開放之前在計劃體制下探索和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業經營制度,還是改革開放之后在市場化體制下鞏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都是在尋找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經營制度。展望未來,在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架構下,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支持政策將更加完備,而其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所肩負的主體責任和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承擔的導向作用也將變得更為關鍵。他們承載著農業現代化的夢想走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大路上!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責任編輯:張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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