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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設置、量化與管理模式選擇影響因素分析 ——以5個試點縣(市、區)為例
時間: 來源:農村經營管理-中國農村網 作者:鐘桂荔 夏 英 字號:【

  股權設置與管理是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關鍵步驟,直接關系到成員權的實現。本文運用訪談法,通過對北京大興區、廣東南海區、貴州湄潭縣、河北雙灤區、云南大理市等5個試點縣(市、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考察,總結其在集體資產股權設置與管理模式方面的經驗及規律,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集體股:設置與否及其管理

  在理論上集體股設置與否存在爭論,在實踐中試點縣的做法也有所不同。在5個樣本中,南海區、湄潭縣不設集體股,以設置公積公益金代替集體股發揮集體經濟組織擔負的社區公共事業發展功能;大興區大部分設置集體股,比例有30%和35%兩種,用于處置遺留問題、補繳費用和社會保障支出等,在西紅門鎮、舊宮鎮、亦莊鎮3個鎮,無歷史遺留問題,村(組)不保留集體股;雙灤區設置了集體股;大理市有些村設置了集體股,有些村沒有設置集體股。在理論上不設集體股是比較理想的,提取公積公益金也能保障公益事業的支出。為何在實踐中并非所有村都撤消集體股,還有大部分村設置了集體股?撤銷集體股的阻力,主要緣于村干部對集體股的認識不到位,包括集體股的持有者和管理者、受益者和使用集體股分紅等。

  (一)集體股持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在訪談中,有些村干部認為,集體股所獲得的分紅屬于村級財政收入,理應由村委會支配,集體股分紅的使用不必再經過股東代表大會的同意,不必受到組織成員的約束。若不設集體股,設立公積公益金制度,公積公益金的使用則需要組織成員投票并取得一致意見,但投票具有不確定性,村里的公共財政得不到保障,影響到村級公共福利的供給,從而影響了村干部的執政基礎,影響村干部的政績、權威乃至仕途。但從法律上看,在我國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59條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即集體所有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是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只是代表成員管理運營集體資產。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在沒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下,村民委員會代理行使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職能,集體資產由村民委員會代管。由此看來,改革后,集體股的持有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股獲得的分紅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管理。假如村干部已經認請集體股的持有者,也還可能阻礙撤銷集體股。這是因為,改革后,大部分村實行村委與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交叉任職,實質上等于村委會有權支配集體股的分紅。因此,有些村干部極力贊成集體股的設置,認為集體股用于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的建設,受益者是全體村民。

  (二)集體股收益分配和使用程序。對于集體股收益分配和使用程序,一般來說,需要經過以下兩大步驟,以甲項公益項目為例:一是村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建設甲項公益事業和所需投入的資金規模。二是資金使用方案提交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并修訂,通過后,進行撥款。該公益項目的建設由村監會和監事會共同監督。當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同一性,這兩大程序可以合二為一。在實踐中,集體股的收益分配和使用一般不行使以上程序,并能直接由村委支配,這是一些村干部阻礙撤銷集體股的重要原因。

  因此,重要的是使村干部認識到集體股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集體股可用于村級公共事務支出,并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管理,但支出需得到組織成員的同意和批準,集體股分紅的使用需要行使正當的程序,并要接受村監會和監事會的雙重監督。這樣,集體股與集體公積公益金的功能趨同,使用程序相同,村干部可能會支持撤銷集體股。

  二、成員股股權設置方法

  集體股的設置主要涉及的是村干部的利益,成員股的設置則是關系到對集體資產形成有貢獻的成員或非成員的利益,也是矛盾沖突爆發的關鍵點。成員股的設置,要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一般來說,每村成員股的設置方法均有自己的特點,但也遵循了一些基本規律。具體來說,在本文調研樣本中股權設置的方法主要有兩種:股權平均法和股權差異法。

  (一)股權平均法。股權平均法主要有兩種:平均到人和戶內平均。

  平均到人。平均到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享量化的集體資產總額。有的村是1人1股,有的則是1人10股。這種方法方便快捷。以湄潭縣為典型,湄潭縣在《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指導意見》中指出股權實行無償配置,只設置成員股,一員一股,以戶為單位核算股權數,以戶為單位持股。即股份平均到人,股權證發放到戶。雙灤區也有部分村采用了該方法,主要在僅量化資金的村進行運用,如酒店村、東園子村和后宮村等。大理市少數村運用了該方法,下關鎮荷花村以分有承包地為重要的股權分配依據,認定1983年包產到戶分得土地,按1人1股配股;1983年后出生、遷入人員的,沒有土地的人不分配股份。

  戶內平均。戶內平均是以戶為單位進行股權登記和股份分紅,每戶的股權由戶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頒證到戶。一般來說,采用這種方法,集體經濟組織的總股數長久不變,無論人口增減,戶內股數長久不變。在這五個樣本中,以南海區為典型。南海區以“股權戶”為單位進行股權登記和股份分紅,以“股權戶”的戶代表作為股權登記主體,只對戶進行分紅,不對戶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進行分紅,積極倡導戶內股權均等化。南海區的制度與其發展的歷史相結合,走出了一條特色的產改路子。南海在20世紀90年代實行以土地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股權收益體現承包經營權的收益,這與土地“承包到戶”相呼應,與當時南海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隨著集體經濟的發展、農村社區人口性質日益多元,該區產生了一大批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某種特殊關聯性的人員,他們紛紛要求分享股權和分配征地款,成為農村不穩定因素的主要源頭。南海區采用“確權到戶”,成功地將矛盾化解到戶,實行“戶內共享”,也很好地解決了戶內可能發生的矛盾,也符合“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治理之道。

  相比而言,湄潭縣、雙灤區部分村、大理市荷花村與南海區均采用股權平均法,但平均的范圍有所不同,關鍵點在于“確權到戶”還是“確權到人”。前三個試點縣(市、區)采用“確權到人”,固化到戶,每個組織成員平均一股,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范圍上的平均,認為集體資產的形成中每個人的貢獻大小和貢獻機會均等。與南海區的“戶內共享”的平均范圍有著顯著區別,南海區是戶內的平均,但戶與戶之間并不是均等化。南海區的做法結合我國“以家為基本的社會單元”的傳統和我國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淵源,把因股權的“收益分配”“繼承”等而產生的糾紛化解到戶內,有效維持了村級社會穩定,同時也提高了集體資產的分配效率。

  “確權到人”的做法比較普遍,“確權到戶”的做法較少,但并不能說“確權到戶”方式不流行,便是不好的,該方式有適應的土壤。“確權到戶、戶內共享”方式主要適用于以集體承包土地為基礎而形成的集體資產,如農業村建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如城郊村、城中村因征地補償而形成的集體資產。采取該方式的優點有: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改革效率。以“戶”為單位作為談判主體,減少了大量談判主體的個數,自然降低了交易成本。在面臨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變更時,農戶家庭而非農民個體往往成為利益衡量的主體單位,此外,新婚人口、新生兒、外嫁女等具有不同身份特征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較為均衡地分布在不同的農戶家庭中。特殊成員的認定和股份的配置,往往是最難談判的。“確權到戶”方式的運用,把特殊人員的認定和股權配給內置到家庭中,糾紛化解到戶內,大量減少了糾紛,減少了談判的次數,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減少征地款分配的糾紛。農業村、城郊村、城中村的集體資產作股,與農戶承包地有關,但承包地經過三十多年的人口自然變化,家庭承包土地實際上具有以農戶為基本單位的按份共有的特征,集體資產作股以家庭為單位,土地價值的分配和集體組織成員股實現對接,協調統一集體成員權和土地承包收益權,從而減少征地款分配等糾紛。

  (二)股權差異設置法。股權差異法是依據每個成員對集體資產形成的貢獻大小和內容,設置不同的股種,配給不同的股份系數,該方法應用比較廣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的貢獻大小和內容差異性大,股種設置也較為復雜,不僅在縣際之間,而且在縣域內,股權設置也有所不同。這五個樣本中,設置的主要股種有人口股、勞齡股、老齡股,也有一些集體經濟組織設置了崗位股、貢獻股、現金股、募集股、風險股等,其中,人口股的普遍性最強。同一股種名稱,在各地表達的內容可能不一樣。表達的內容一樣,但各地的股種名稱卻不一樣。因此,有必要進行區分和歸類。

  1. 人口股,也稱基本股。一般來說,人口股以成員的農業戶籍性質和承包地數量為依據。所有村均設置了人口股,但設置比例有所不同。這是最基礎的,也是最根本的。

  2.勞齡股。一般來說,勞齡股是依據成員工作年限折合的股權數,但工作年限的計算依據也有所不同。雙灤區西地鄉西地村,勞齡股的設置方法是18周歲(含)以上,每人增加0.2股。有些村則從成立人民公社算起,到成立股份合作社為止計算工作年限。大興區對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立以來農民個人作為集體成員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年限(貢獻)折算成股份,勞齡股的確認不僅包括現成員,還包括原成員。

  3.老齡股。老齡股,主要是為了解決老年人的社會保障而設置的,但各村設置老人的年齡下限有所不同。在同一區設置的年齡上有所不同,如在雙灤區,雙塔山鎮下店子村是70周歲(含)以上的老人享有老齡股,雙灤區西地鄉西地村,是80周歲(含)以上,每人增加0.2股。

  4. 募集股。是由成員或其他人員以現金或技術等出資購得。募集股的設置有著嚴格的限制,一般設有上限。比如,雙灤區西地鄉肖店村對募集的數量和金額進行限定,每個股民最多只限募集5股基本股,總共400股,每股650元,募夠即止。雙灤區下店子村每股200元,全村募集不超過1000股,即不超過20萬元,期限5天,如到期未集滿,其他成員可追加,但每人不超過5股。

  5. 貢獻股。貢獻股的內容廣泛多樣,在縣際乃至縣域內也有所不同。貢獻股,顧名思義,是指對村級作出特殊貢獻的成員所享有的股份。

  6. 以土地承包權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也有一些村根據土地資產的良莠折合不同的股權系數。不同質量等級的土地,折股的量也不同。雙灤區陳柵子鄉二興營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設立農戶土地普通股,暫不設其他股種,總股權數以實際入股數為準。土地入股以戶為單位,土地不折價,以承包地等級、面積折算股權,自留地、退耕還林地暫不入股。具體做法:一等地1畝折1股,二等地1.3畝折1股,三等地1.5畝折1股,股權份額以該戶入股的土地等級、面積來確定。

  三、股權管理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

  改革試點中,地方在股權管理的模式選擇上,與中央倡導的管理模式不盡一致。中央提倡靜態管理,地方在產改中,由成員民主確定股權管理模式,并非都選擇了靜態管理,有的選擇了動態管理或定期調整的動靜結合的管理模式。在本文樣本中,大興區、南海區、湄潭縣實行靜態管理,其他兩試點區縣以動靜結合管理模式為主。從各村的改革實踐來看,各村改革受到的內外壓力影響的大小不同,影響了各村的股權管理模式的選擇。

  (一)來自外來人口的壓力。目前,大部分的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外來人口大量涌入,村民身份不再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同一,甚至出現外來人口比本地人口多的“倒掛”現象,且有逐漸增強的趨勢。大興區、南海區城鎮化進程速度快,“倒掛”現象突出,且外來人口與本地人口產生某種聯系,“姻親”關系不少,外來人口參與分配集體資產的意愿不斷增強,造成糾紛不斷。這兩個區就采用“靜態管理”的辦法,即“股權不隨人口的變化而調整”,來“定紛止爭”,防止集體資產的稀釋,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正在推行村改居的,產改是一個很好的機遇,為了防止外來人口稀釋集體資產,也傾向于選擇“靜態管理”。以大理市荷花村為例,該村正實行“村改居”計劃,以此為契機選擇了“靜態管理”的股權管理模式。

  相比而言,雙灤區的外來人口較少,且村級嚴格控制外來人口落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民身份保持相對同一。從訪談中了解到該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阻力較小,很少出現糾紛。由于外來人口少,外部壓力較小,因此該區大部分村選擇“定期調整”動靜結合的管理模式。可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村民身份相對同一的情況下,偏好定期調整的動靜結合管理模式或者動態管理模式,反之,則偏好靜態管理。

  (二)來自村內部人口預期的壓力。對于村級的內部壓力來說,人口的增減比重的預期會影響到股權管理方式的選擇。訪談中了解到,雙灤區很多村民不能接受靜態管理方法,無法接受新生兒和新娶的兒媳婦沒有股份、不是成員的事實。群眾認為村級每年減少的人口遠遠少于新增的人口,“動態管理”或“定期調整”的動靜結合管理模式才能保障這些新增人員的權益。可見,新增人口的權益保障,是村民考慮的主要因素。簡而言之,當外部壓力處于主導優勢時,集體經濟組織傾向于選擇靜態管理模式。當外部壓力很小,內部壓力處于主導地位時,集體經濟組織傾向于選擇動態管理或者定期調整的動態管理模式。因為,人們選擇時會基于利益的考量,在整體利益與成員利益、現實和未來之間,綜合評判哪種管理模式下產生的利益較高,從而擇優主動選擇適當的股權管理模式。

  四、股權管理模式的選擇與股份權能實現

  股份權能的行使權限與股權管理模式的選擇息息相關。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最終目的在于實現農民的財產性權利,賦予農民股份權能。賦予農民股份權能不僅包括賦予占有和收益權,而且還包括賦予繼承、退出、抵押、擔保等權能,才能實現完整意義上的產權權能。

  從5個試點縣(市、區)來看,實行靜態管理的村對股份權能的流轉限制較少,相比而言,易于實現產權權能完整;實行動態管理或者“動靜結合”管理的村一般對股權流轉權限有所限制,使得產權流轉不能順利實現,有可能造成產權“虛置”。例如,雙灤區實行“每隔幾年一調整”的“動靜結合”股權管理模式,期滿后,按相關界定標準仍需重新核定股權。成員股權在非調整年限內直系親屬間可以依法繼承、贈與,但所有股權不得抵押、質押、轉讓、退股提現等,產權權能的行使很難完整。在一個相對短的時間內要進行調整,相對應的股權價值有所變化,這種不確定性和短期利益對金融機構不具有吸引力,抵押、擔保權能難以實現。因此,亟需進行精心地設計制度,創造產權流轉的條件。對定期調整的調整內容進行限定,是對新增成員的調整,集體對新增人員的股權進行配給,對在冊的老成員擁有的股權數不能改變。即除了死亡或遷出的“老成員”的股份集體收回之外,其他在冊的“老成員”的股份保持不變,相對來說,這些在冊的“老成員”的股份某種程度上也屬于“靜態管理”,可以較好地行使股權權能。

  (作者單位:國家科技風險開發事業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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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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