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創新的前提。應將集體土地和其他資產所有權從“虛置”到“做實”,探索不同地區、不同類型集體資產所有權權能的實現形式,消除所有權“異化”。要推進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真正落實和保障農民財產權利。
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基礎地位的前提下創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家庭經營不是小規模農戶的代名詞。通過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使部分高素質農業生產經營者能獲取足夠資源,有條件有可能在農業中創業、發展和致富,不僅能解決“誰來種地”的現實難題,更能解決“怎樣種地”的深層次問題,夯實發展現代農業的人才基礎,并實現農民從身份到職業的轉化。
超大規模的公司農場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中國農業經營體系的主流。要根據各地基礎條件,合理確定耕地經營規模,通過綜合配套制度創新,促進農業經營體制演進。超大規模公司農場當前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中國農業經營體系的主流,通過這種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的路子走不通。
立足于中國的國情,注意發展內涵式的規模經營。在探索規模經營時,要明確農業經營規模如何界定。關鍵是要以家庭經營為核心,實現產前、產中、產后的生產性社會化服務的規模效應,降低農戶獲取社會化服務的成本。這種內涵式、與集約化經營相結合的規模經營,與大田作物種植通過土地流轉擴大經營規模的方式并行不悖、相輔相成,在中國現代農業發展中同樣具有應用價值。
通過農戶在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各種形式聯合與合作,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農民組織化程度是否真正提高,合作社是否真正起作用的檢驗標準:一是合作社能否從生產主體轉變為市場主體,從單純的原料提供者轉變為農業經營者;二是合作社能否將大量小規模農戶納入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和組織體系中,帶領他們共同致富。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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