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就“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去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陳錫文介紹說,這次修改法律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為了適應新時代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業農村取得一些新進展,承包地流轉率超過三分之一,一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量涌現,面對這些新情況,有必要對土地流轉進行法制化規范。二是將黨對新時代農業農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中央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等提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如實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需及時將中央精神轉化為法律。三是將各地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探索的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法律,更好地規范和指導農村改革發展。
陳錫文指出,這次修法最重要的內容是把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變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不僅保護承包農戶的權益,同時也保障各種新型經營主體在流轉經營權后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陳錫文強調,本次修法明確表達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長久不變,并將十九大報告中“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給農民吃了一顆長效“定心丸”。同時明確,不能要求農民必須退出承包經營權才能進城落戶,在承包期內是否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己作主,要引導支持農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把經營權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經營,從而減少農民進城落戶的后顧之憂。
陳錫文認為,當前重要的工作是通過各種方式宣傳法律的精神,讓農民知曉并能按照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如法律允許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再次流轉,或到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但必須取得原承包戶的書面同意。
陳錫文坦言,法律還有很多具體的條款需要進一步研究。如流轉的土地經營權到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條件、限制和保障等;第二輪承包到期以后延長30年的銜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抓緊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
關于全國人大正牽頭起草的鄉村振興促進法,陳錫文介紹,目前正在積極推進,在2019年內形成征求意見稿,力爭2020年法律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鄉村振興促進法將體現中共中央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目標、任務、要求、原則。同時對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的重塑工農城鄉關系、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中央提出的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方針,進一步通過法律明確和規范,并與之前的政策和法規有效銜接,保持重大指導思想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將各地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創造的行之有效的新鮮經驗逐步上升為法律。
陳錫文指出,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重心在于“促進”,同時也有相應約束。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擅自破壞生態紅線和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引進嚴重污染農村環境產業、使用有毒有害農業投入品等行為進行限制及管理,確保整體上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振興總目標和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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