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類型群體能否享受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權益應該有個令人信服的確定標準和享有理由。從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的實踐與探索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標準隨著社會變化和相應條件的轉變而發生了階段性的變遷。
四個階段的界定標準
江北區共經歷了四個階段,不同的階段有不一樣的確定條件。
第一階段以戶籍關系為前提。其主要依據是《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籍在本村。說明其前提應是戶籍關系。而浙江省在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關于全省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見》文件明確規定:所有戶籍關系在本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子女(包括戶籍在本村的農嫁女)享有全額股份。隨著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以及根據全區的情況,單純以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作為確認標準的方法已不合適,通常是將戶籍與其他要素相結合。這些要素包括“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較為固定且具有延續性的聯系”等。
第二階段以社會保障為標準。即農轉非后是否進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的一個觀點就是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屬于第四種成員資格喪失對象,尤其是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以及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人員。理由是:因其脫離了對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應當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自從推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后,這一確定標準已經失效。
第三階段以是否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以及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這些法律規定清楚地表明,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在冊農業人口一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農村土地確權之后,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家庭成員名錄中的人員必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應該說明的是,成員的動態變化以及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復雜程度,使得這一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判斷成員的確定標準不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說農村中有當時擁有土地承包資格而未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人員,即使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后仍有喪失成員權的情形,因而在實際運用時難以推而廣之。
第四階段為與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財產關聯。即在互助社時期初始成員以土地、大型農具等入股以及第一輪土地承包之后外來種田農戶以公共積累資金投入成為該社成員的情形。按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為擁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權的世居社員,與此形成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以及被世居社員接納的都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操作過程的七項制度
為此,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應該制定配套舉措。重要的是制定操作程序。內容包括:確定界定成員的標準;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工作領導小組,以及由成員代表大會授權的界定工作調查小組;人員摸底調查與農戶簽字確認;實施三榜定案;給予異議者開辟一定的救濟渠道;建立成員檔案材料;創建成員數據庫等。具體制度設計如下:
一是創設成員資格的申請制度。根據各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成員界定辦法,由符合條件的新增人員向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填寫成員申請表,并附上與成員資格界定工作相關的書面材料。如新出生的子女須附有出生證、戶籍關系證明材料;通過婚姻而遷入本村的(包括入贅婿)應附有結婚登記證、原籍村二輪土地承包情況、集體經濟收益享受以及股權享受情況等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婦女遷入本村的應附有離婚證、原夫家村的二輪土地承包情況、集體經濟收益享受以及股權享受情況等相關證明文件;合法收養的子女應附有民政部門的收養證明文書等。
二是創設成員資格的審核制度。申請表格及其附件須由兩位以上農村改革工作小組成員(可由村民小組長、年長的社員代表等同志組成,還應由社員代表會議授權通過)過目后在相應表格內簽字,如對附件有異議的,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上門調查核對。對所有成員資格申請者初步確認無疑后進行初榜公布,在規定的七天公示期間,應安排兩位工作小組成員進行解疑釋惑,接受群眾對有關問題的詢問,如申請人員有充足的理由和詳盡的材料,工作小組成員應認真摘錄收集并重新調查審核。
三是創設成員資格的公示制度。所有申請者的材料與農村改革工作小組調查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上墻,居住分散的應多處進行公示,情況依然不甚確切的經再次調查后第二次公示,同一人員受理最多不超過三榜。如告知申請者后仍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有異議的,可向鎮(街道)反映并按信訪程序處置,也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建立起暢通有序的成員資格救濟渠道。
四是建立成員登記管理制度。應適時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管理辦法,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資格確認、變更登記和資格注銷工作。可以規定:社員股東、非社員股東應在《江北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中分類登記。社員股東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婚姻狀況、政治面貌、股權數量、股權來源、登記日期等。經界定形成的具有成員資格名單的決議文件,一并登記錄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礎數據庫內。
五是建立成員資格的保留制度。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戶籍關系遷出本村或者被注銷的,應當保留社員資格:(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另外應該對未完全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謹慎靈活處理。如在另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屬于掛靠性質的,舟山市采取的在規定時間內將戶籍遷入原集體經濟組織并重新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為成員資格的做法值得各地推行。
六是建立成員資格的除名注銷制度。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予以除名注銷:死亡;加入另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以及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對這些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對象,還應該建立發函告知制度,以維護原有集體經濟組織公民的合法權益。
七是建立成員退出的補償機制。對退出或者注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江北區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末期,因婚遷、自謀職業、購房、擇校求學、就業、自購保險、政策允許照顧等原因,從本村村民轉為非農業人口,按不高于本村集體成員標準的50%給予補助;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后,按不低于本村集體成員標準的50%給予補助。具體數額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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