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記者 鄒承東)為建立健全現代農民專業合作社資產管理制度,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行為,7月12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正式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后,此前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該如何處置?《暫行辦法》從實施主體、具體流程、計算方法等多方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問題作出規范。同時明確,《暫行辦法》適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行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適用《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后,在清償債務后如有剩余財產,清算組應當計算其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對于剩余財產中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暫行辦法》明確,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
《暫行辦法》指出,因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的,剩余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轉產轉業。
此外,涉及剩余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劃轉的,清算組應當將劃轉情況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將清算方案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做好相關財務賬目、原始憑證等資料移交工作。
《暫行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負責組織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補助項目及資金撥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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