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辦、國辦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9月24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兼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局局長吳宏耀介紹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有關文件情況,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支農比例
鄉村振興有了有力資金支持
《意見》強調,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按照“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要求,調整土地出讓收入城鄉分配格局,既要在存量調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辦法,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加快補上“三農”發展短板。從“十四五”第一年開始,各省(區、市)要分年度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區、市)為單位核算,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
韓俊在介紹情況時指出,長期以來,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偏低,這是造成農業農村建設投入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實際上是在土地出讓收益這個蛋糕里面多給農村切一塊,這是城鄉利益格局的重要調整,是構建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也是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最近幾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一年要達到六七萬億元,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就相當于“三農”增加了六七百億元的投入。毫無疑問,這項改革的逐步實施,將會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一個有力的資金支持。
兩種方式計提
確保土地出讓收益更多用之于農
《意見》提出,為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從兩種計提方式中選擇一種組織實施。韓俊介紹說,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要求。
第一種是按照土地出讓收益的50%以上進行核定,但是如果全年應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的8%,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按收益計提之所以又加了一個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條件,主要考慮是防止有的地方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成本納入成本核算范圍,這樣一來會虛增土地出讓成本,會縮減土地出讓收益。《意見》明確提出,不得虛增土地出讓成本、縮減土地出讓收益。如果不作這樣的規定,在有些地方政策就會縮水。
第二種方案是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的10%以上進行核定。地方選擇哪一種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來定。各省(區、市)對轄區內的市、縣可以設定一個差異化計提的標準,全省無論按哪種方式計提,總體上要實現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標要求。
多措管控“數字計提”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針對一些地方土地出讓收入統計不規范、弄虛作假等問題,吳宏耀稱,為了防止一些地方“做大”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做小”土地出讓收益,搞“數字計提”,《意見》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要規范計提方式。對于按照土地出讓收益50%以上計提的這種方式,要求如果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的8%,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這樣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讓收益,還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這個比例來把關,這就為資金計提規模劃出了底線。不管兩種方式怎么提,底線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讓收入的8%。同時,中央將根據實際支出情況考核各省(區、市)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是否達到要求,具體考核辦法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強資金核算管理。《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收支核算辦法,加強對于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支出的監督管理。具體有“三個嚴”,兩個嚴禁,一個嚴格。一是嚴禁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確保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二是嚴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的建設成本納入成本核算范圍。三是嚴禁以已有明確用途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同時,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土地出讓收支信息平臺,實現實時監控。
三是加強考核監督。第一是要嚴肅查處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土地出讓收入以及虛增土地出讓成本、違規使用農業農村投入資金等行為,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二是加強對土地出讓相關政策落實及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審計監督,適時開展土地出讓收入專項審計。第三是各省(區、市)黨委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時,要專題報告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優先支持鄉村振興情況。第四是把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的情況要納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并作為中央一號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督查的重要內容。
此外,就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資金使用整體效益的問題,韓俊表示,《意見》提出要統籌整合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銜接好,一定要聚焦補短板、強弱項。鄉村振興的一般性工作任務,要爭取通過其他渠道統籌解決資金問題,不列入這項改革增加的資金使用范圍。
同時,他還進一步強調,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之間的統籌銜接。不能因為這邊增加了土地出讓收入的資金,那邊就把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減少了,必須持續加大各級財政通過原有渠道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力度,防止產生擠出效應。
健全資金調劑機制
防止旱澇不均
眾所周知,土地出讓收入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對于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來說,一方面鄉村振興任務較重,另一方面土地出讓收入較少,如何避免出現土地出讓收入旱澇不均現象?
韓俊指出,《意見》對健全中央和省級適當統籌的資金調劑機制作出了安排。
一是允許省級適當統籌。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主要還是應該由市、縣政府安排使用,但是省級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中,統籌一定比例的資金,在所轄各地區之間進行調劑,重點是支持糧食主產縣和財力薄弱縣。具體怎么統籌、統籌多大的比例,由地方來自主確定。但是考核的標準就是到“十四五”末,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必須達到50%以上,還有個底線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讓收入的8%。
二是中央統籌的資金向部分地區傾斜。目前,在中央層面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是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以及市縣政府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這些方面中央都會統籌一定比例的資金。今后,中央還會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和標準來統籌一定資金,這個比例是不變的,不去增加地方負擔。考慮到糧食主產區和中西部地區財力弱、鄉村振興任務重,《意見》強調,中央財政統籌的資金要向這些地區傾斜使用。
三是對北京、上海等少數省份適當放寬要求。北京、上海等地的土地出讓收入很高,但是農業農村占比較低,對于這些地區,允許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具體比例。這些地方雖然可以自主確定,但是必須確保土地出讓收入用于支持鄉村振興的力度不斷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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