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十多年以來,合作社得到了快速發展,數量急劇增加,但運行質量不高、規范化水平低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化、高質量發展已經成為當前十分緊迫而重要的任務,當務之急應著力解決好五個突出問題。
一要著力解決入社成員不真實問題。合作社入社成員不真實,主要表現在走向兩個極端,一是成員虛高。在創建農民合作社示范社或農民合作社申報財政補助項目中,有的地方主管部門要求農民合作社成員要達100人以上,還有的地方政府將農民合作社入社成員占比列入考核,在政策和考核的導向下,一些合作社將無關系的成員擴招入社,人為虛增入社成員,有的農民合作社成員高達千人以上,根本無法為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二是登記成員縮減。有的農民合作社為了圖省事、好控制,僅僅將幾個核心經營服務人員或出資經營的人員登記為成員,而將大量利用合作社服務的農民排除在外,把以服務成員為宗旨的合作社,變為以自己生產經營為主的合作社,名為合作社,實為經濟實體。因此,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既要解決入社成員虛高的問題,也要解決入社成員太少的問題。農民合作社應當依法將直接利用合作社服務、與合作社有交易關系或向合作社出資的農民登記為成員,查實入社成員,向成員頒發會員證,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或備案,建立起成員賬戶。不能將應入社的農民排除在外,也不能將沒有任何關系者濫吸為合作社成員,不得將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加入到合作社,不得由政府部門的公務人員擔任合作社負責人,真正做到入社成員真實合法。
二要著力解決產權關系不明晰問題。農民合作社的資產是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等多項屬于不同成員的資產組成的。但相當一部分農民合作社的領辦者和理事長認為農民合作社就是自己辦的私營實體,將農民合作社的資產與自己的資產混為一談。主要表現在合作有的合作社領辦者和理事長將自己創辦的實體與合作社混在一起一本賬核算管理,如有些蔬菜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將自己的上百畝蔬菜種植基地,視為合作社的實體,公私不分;有的合作社理事長將以合作社的名義拿的財政補助項目資金,不是用于興辦增加合作社生產、加工、營銷等服務能力的項目,而是用在自己的生產基地項目建設上,興辦蔬菜大棚、雞舍、豬場等;有的合作社理事長在合作社的勞動報酬該拿不拿,當年盈余該分不分,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財產該量化不量化,收益形成的權屬關系嚴重不清。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建設,必須厘清農民合作社各類資產的權屬關系。種養大戶、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等領辦農民合作社的,應嚴格區分其與合作社之間的產權,做到財務核算分開、財政項目分開、利益分配分開。合作社應明晰盈余分配辦法,理事長該拿的報酬要拿,該分給成員的可分配盈余要分,分配結果登記在成員賬戶下。農民合作社公積金、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財產、捐贈財產應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
三要著力解決民主管理不到位問題。農民合作社是農民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是一個重要原則。但是,有些農民合作社,只重視和強調理事長一個人的作用,忽視成員的民主管理作用,兩者失之偏頗。有的合作社出資理事長一股獨大,管理理事長一人說了算,收支理事長一人掌控,重大事項不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決定,決策不實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把農民合作社演變成一個私人領地。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必須創新農民合作社民主管理的體制、機制和方式,切實解決好內部管理不民主的問題。在組織體制上,要引導農民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員大會,農民合作社成員超過150人的,可以按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農民合作社要定期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要召開1次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重大事項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會議記錄。在決策機制上,要嚴格實行“一人一票”制,規范附加表決權的使用對象和范圍。在活動方式上,要全面實行社務公開制度,有效保障成員對合作社內部重要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話語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四要著力解決財會核算不健全問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會計核算,是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基礎和根本保證。農民合作社運行不規范,許多問題的根源在財會核算上,農民合作社不抓財會核算,就談不上明晰產權關系,談不上合理盈余分配,談不上成員賬戶管理。而財務會計工作薄弱恰恰是農民合作社普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民合作社建賬核算率和記賬準確率“雙低”。有的合作社多年不建核算;有的合作社只建總賬核算,沒有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核算;有的合作社只核算稅務開票的部分經營活動,沒有將全部收支列入核算;有的合作社拿了財政補助資金,卻沒有在賬務上反映和核算;有的農民合作社會計核算不及時、不全面,會計科目運用不準確、錯記賬、亂記賬等。加強農民合作社財務管理,首先,要幫助和支持農民合作社建賬核算。通過配備專職會計記賬、社會化服務代記賬和推行電算化記賬等多種形式,按照37個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和成員個人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加強成員個人賬戶管理,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份額和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盈余返還和剩余盈余返還額。特別要大力支持發展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組織,通過政府向社會化服務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合作社提供會計代理服務。其次,要加強合作社財務會計輔導培訓、檢查指導和審計監督,提高會計核算的及時率和準確率。再次,要強化合作社財政扶持項目資金的核算管理,對財政扶持項目資金使用,應按財務會計規定的科目進行核算。財政扶持形成的資產平均量化給每位成員,計入成員個人賬戶。
五要著力解決盈利分配不合理問題。盈余不分配或不依法定比例進行盈余和剩余盈余返還分配,是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頑癥。有的合作社理事長認為合作社是他自己的,盈余不向成員分配。有的合作社只是像公司那樣僅進行股金分紅,不按成員的交易量(額)進行盈余返還。有的合作社盈余和剩余盈余返還分配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有的合作社沒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取公積金、進行可分配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理事長不領取報酬、不參與分配。規范合作社盈余分配,一是,要打實盈余分配的基礎。合理確認農民合作社理事長的勞動報酬,并將此從盈余中扣除,理事長的報酬該拿的則拿,才能做到盈余該分的則分。同時,要將理事長自己的生產經營服務實體與合作社分開核算,不能將其盈余作為合作社的盈余,參與分配。二是,要規范盈余分配的程序。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程序是,當年盈余首先用于彌補虧損;其次,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提取公積金,形成可分配盈余;最后,按規定的比例對可分配盈余進行返還分配。不能像有的合作社盈余分配順序錯亂,將提取公積金、按成員交易量(額)盈利返還和按財產進行剩余盈利返還放在同一順序上,劃分百分比分配。三是要法定盈余分配的比例。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可分配盈余應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一是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按前項規定返還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這里特別要注意,農民合作社盈余返還和剩余盈余返還分配比例是法定的,不能違法將按成員交易量(額)返還分配的比例低于60%。剩余盈余返還分配不僅僅是股金分紅,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公積金份額、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都要參與分紅,也就是說成員即使沒有出資,也應當有分紅收入,成員賬戶中盈余和剩余盈余欄目不能是空白。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農村局)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