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街道陽光社區地處福建省晉江老城區繁華商業街區,轄區范圍0.5平方公里。1984年為青陽村委會,2004年改為陽光社區,現戶籍人口2800多人,下轄六個居民小組。該社區區域內商業繁榮,坐擁樓宇457棟、店鋪1417間、星級酒店5家、商場4座。2011年啟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量化集體資產6737萬元(不含集體所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資產),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81人。2018年社區集體經濟收入2500多萬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萬多元。
一、問題倒逼而來的四次改革
陽光社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路可以說是“被逼出來的改革”,從集體經濟“空殼”到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分給誰”“怎么分”成為影響社區穩定的重要因素。發展出題目,改革交答卷,陽光社區改革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0-1992年)集體經濟起步階段,從“分田”到“統營”的轉型。1980至1982年,青陽村在當時分田到戶的大潮下,將全村385畝土地全部分配給432戶村民,但當時村集體經濟收入幾乎為零。1986年,青陽村在工商部門注冊成立“青陽工貿總公司”,創造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企業運作模式。隨著集體經濟的發展,村黨支部認識到集體經濟發展的可持續動力是土地資源要素配置的集約化、規模化和要素使用的多元化、高效化,經反復醞釀,在村民自愿原則下將385畝土地流轉給集體統一經營。
第二階段(1992-2004年)集體經濟發展提速階段:從“村莊”到“聯社”的轉型。如何讓集體的土地資源發揮最大效益,1992年,青陽村設立“青陽經聯社”,將集體統一經營的土地用于兩個方面,一是補齊礎設施短板,開通陽光路,完善水電路“三通”設施,為產業支撐創造良好環境。二是壯大集體經濟,以租賃方式將20余畝土地以每畝10000元租給企業,到期后廠房等固定資產無償收歸集體;以股份合作方式將土地以每畝50萬元價格入股愛樂酒店、陽光百貨等3個物業;以自主經營方式通過開發建設擁有集體物業出租面積4萬平方米。至此,走出了一條經聯社掌握集體資源的“房東經濟”發展之路。
第三階段(2004年至2008年),集體收益分配模式探索階段,從“模糊”到“清晰”的轉型。蛋糕做大了,問題隨之而來,陽光社區集體經濟形成時間較早,又通過多年發展形成大量集體積累,集體經濟如何規范化運作,集體經濟收入如何分配,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同時,社區地處繁華街區,人口不斷膨脹,外來落戶人口逐年增加,人口構成呈現復雜化,戶籍人口(近2800人)與原有自留地人口(近1900人)概念已難以整齊劃一,仍采取以當年度戶籍人口數進行分紅的原始模式顯失科學。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社區于2008年制定集體資產分配方案改革,核心在于村民資格認定,最終制定村民資格“14確15不確”方案,具有村民資格的每人享有1股,據此按股分紅。
第四階段(2011至今),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新階段,從“粗放”到“科學”的轉型之路。為走出一條企業化運作資本、經聯社運作資源、股份制運作資產、村民擁護支持的發展路子,陽光社區于2011年啟動新一輪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第一步,確認成員身份。社區將2011年12月31日定為成員身份確認基準日,最終確認成員1981人。一般人員確認采取“戶代表表決”,經民主協商達成共識的“6確12不確”方案由80%以上戶代表表決通過,成員身份類型大致有五種:原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享有集體收益分配資格、戶籍在本社區的人員;戶籍原在本村,因升學等戶籍遷出在讀的大學生、大中專學生及現役義務兵;享有集體分配資格的男性依法娶入且戶籍在本村的妻子;戶籍在本村的純女戶所招婿(每戶只準一人入婿);符合計劃生育所生或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能認定的成員的類型大致有四種:寄戶人員;國家公職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戶籍不在本社區,且在戶籍所在地已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享受集體收益分配的妻子;與其他村民結婚或再婚且戶籍仍在本社區的婦女等。部分特殊人員確認采取“戶內成員自己決”, 對于土地招工人員(上世紀1980年代,因國家征用原村集體土地并享受招工安置政策的家庭戶),無論戶籍是否在本社區,由每戶民主推選兩名家庭成員,其中一名視為成員,參與本社區集體資產收益分配,另一名參照本村,享有本社區的社會福利待遇,如社保和老人津貼;對于“超生人員”(1996年以后超生的)從子女中自行民主推選一名家庭成員視為成員享受本社區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經審查,36人符合享受社區福利待遇的資格。
第二步,科學設置股權。設置個人股和集體股,股權實行靜態管理。個人股設基本股每人10股,1981個成員共配置19810股,占總股本數的70%,集體股8485股,占總股本數的30%。為落實上級政府對計劃生育對象獎勵政策的規定,設置獎勵股,獎勵股不計入本社總股本數,持有人享有與個人股股東同等的分紅權利,但不擁有個人股股東的其他權利。根據《陽光社區獨生及二女戶獎勵方案》,對2011年12月31日前獨生子女辦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給予獎勵25%,二女結扎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給予獎勵10%。經審查,148戶符合獎勵條件,共配置獎勵股332.5股。
第三步,制定分配方案。集體成員按照股份比例獲得分紅權利。集體股享有的分紅專項用于轉增資本,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彌補虧損和集體文教、衛生等公共服務、公益設施建設及集體福利費用。“獎勵股”持有人享受的分紅以及本社符合享受社區福利待遇資格的人員所享受的本社福利待遇均從集體股分紅中予以支付。
第四步,成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在青陽街道辦事處、泉州天衡律所的支持指導下,2017年6月22日,《晉江市青陽街道陽光社區股份經濟聯合社章程》出臺,6月29日,社區領到全省首張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至此走上規范化發展道路。
二、改革成效
改制后,陽光社區發生翻天覆地變化,改革之樹不斷結出豐碩果實。具體表現在:社區管理構架更加清晰,社區居委會負責社會事務管理;經聯社負責管理集體資產、制定經營方案、投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方案;青陽工貿公司企業類型為集體所有制,負責集體資本運作。2018年,村組兩級集體收入2513萬元,晉江農商銀行主動授信經聯社“集股貸”2億元額度。股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社區成員參與集體經濟事務的廣度深度進一步加大,按照股東總數的3%配置股東代表,參與集體經濟事務決策;2018年,每個股東分紅8000元,其中村級分紅3500元,組級分紅4500元;社區成員股權抵押貸款可在股權基礎上放大8-10倍。居民生活質量明顯提升,社區成員子女免費上幼兒園,對年滿60周歲老人給予每月生活津貼600元,每年集體投入300多萬元用于養老金等民生工程、200多萬元用于人居環境整治,居民群眾實現安居樂業。
三、幾點啟示
一是同股不同權,以差異化體現公平性。少數成員在享有個人股(基本股)同時享有計生獎勵股,該股只有分紅權,不擁有其他權利;年底從集體股分紅中取得收益,不從成員股的分紅“池”中分紅。這種差異化股權設置和分紅方式,使得超生多得、不超生少得的問題迎刃而解,保障特殊人群權益,得到群眾廣泛支持,確保了當地改革平穩推進,對設置老齡股、貢獻股等特殊股的地區均有借鑒意義。
二是代表來議事,以少數人決策體現多數人意志。從戶代表表決成員身份確認資格到股東代表參與集體經濟事務決策,處處體現著成員代表“代表”成員集體實現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考慮了農村實情,減少了改革的時間成本和集聚成本,提高了改革效率。
三是集體辦企業,以組織多元化實現產權穩定性。社區經聯社與投資興辦的青陽公司均為獨立法人,產權清晰,有效分割風險,公司負責資本運營,以創造財富為最大目標,年底向經聯社上交利潤,即使破產對經聯社及成員利益沖擊十分有限。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