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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農村宅基地管理與改革政策研究初探
時間: 來源:農村經營管理-中國農村網 作者:許善平 杜海蓉 徐 幸 陶志遠 字號:【

  宅基地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加強宅基地管理,對于保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2019年4月份開始,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農村宅基地課題組對江蘇省92個縣(市、區)宅基地與農房管理利用情況做了問卷調查,并先后赴6個涉農區縣對23個鎮(街)57個村(社區)的606戶農戶進行了入戶調查,以此為基礎,對江蘇省農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況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了政策建議。

  一、江蘇省農村宅基地管理利用總體情況與問題剖析

  (一)總體情況

  1. 宅基地存量面積偏大

  據2015年衛星遙感數據顯示,江蘇省村莊建設用地面積約1777萬畝,是城鎮建設用地面積的2.53倍。根據對全省92個涉農區縣的問卷調查,共有501.58萬畝宅基地,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超過40%。

  2. 農民居住條件有所改善

  調查區域內50%以上的農房建設于20世紀80-90年代,其中蘇中和蘇南地區主要建設于20世紀90年代,蘇北地區則以80年代居多。隨著蘇北地區農民住房條件改善工作的推進,該地區農民的居住條件正在不斷改善。入戶調查數據顯示,60%以上的農房采用磚混結構,蘇南地區磚混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農房占比達到84%,住房質量整體相對較好。

  3. 宅基地增量需求難以滿足

  調研發現,由于耕地保護壓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向大型建設項目傾斜和地方政府需要通過土地增減掛鉤統籌資金等原因,不少地方已經多年不批宅基地。

  4. 宅基地閑置現象較為普遍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持續推進,大量的農村人口進城入鎮,但是宅基地流轉、退出渠道不暢,導致宅基地閑置現象較為普遍。入戶調查數據顯示,約20%的農房處于閑置或廢棄狀態,其中約10%為常年空關房,少數村莊空閑、廢棄宅基地面積占村莊宅基地總面積的比重超過40%,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

  5. 市場對宅基地的用地需求不斷增加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條件、公共服務水平顯著改善,越來越多的返鄉下鄉人員和市民到農村休閑旅游、體驗農事、度假養老,或從事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創業創新項目,新產業新業態和市民對田園生活的向往催生出的宅基地需求不斷增加。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宅基地權能不完整

  實地調研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宅基地權能不完整,權利行使不充分,亟須擴權賦能。一是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尚未得到充分落實,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的規劃利用權、監督管理權和回收權在許多地區未予明確。二是各地對宅基地資格權的界定標準差異較大,缺乏明確的政策規范。三是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尚未得到充分實現,部分地區不允許農戶對農房進行翻建改建。

  2. 宅基地和農房確權登記有待加強

  據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提供的數據,目前江蘇基本完成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全省宅基地已登記發證宗地數占應登記發證宗地數的90%以上。入戶調查發現,85%的農戶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77.3%的農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部分地區存在只登記、未發證的情況,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

  3. 宅基地布局較為凌亂,農民居住條件參差不齊

  “重城輕鄉”的規劃格局下,鎮村布局及農村居民點缺乏科學規劃,加之基層政府對農村居民建房缺乏有效監管,使得村莊和農房布局呈散亂狀態。入戶調查資料顯示,農民居住條件存在“3個好于”,即工業區、開發區周邊地區好于傳統農區;蘇南地區總體好于蘇中和蘇北地區;拆遷安置區、允許農房翻建地區好于農民自建住房地區。

  4. 宅基地超標情況較為嚴重

  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和基層監管不力等原因,江蘇農村戶均宅基地面積超標情況較為嚴重。根據入戶調查數據,606戶農戶戶均宅基地面積達299.7平方米,其中蘇北187戶農戶平均宅基地面積486.6平方米(是省標的2倍多),蘇中110戶農戶和蘇南309戶農戶分別平均為218.3平方米和215.6平方米。

  5. 缺乏規范的宅基地流轉機制

  目前,江蘇各地以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宅基地仍以私下交易、自發交易為主,全省尚未建立規范有序的流轉機制和流轉交易平臺,宅基地流轉中介組織匱乏,一旦交易雙方產生糾紛,雙方利益均難以得到保證。

  6. 農民退出宅基地的積極性不高

  由于農民具有根深蒂固的“土地情結”,土地財產意識不斷增強,對宅基地退出補償的期望值逐步提高,而一些地方宅基地補償標準偏低,導致農民退出宅基地的積極性整體不高。入戶調查顯示,只有不到35%的農戶愿意退出宅基地。

  7. 宅基地管理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

  從中央到地方,農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制建設已經嚴重滯后于實踐。基層執法力量不足也是一直困擾宅基地管理的突出問題,“三到場”落實不到位,一戶多宅、超占超建、未批先建等問題屢見不鮮。法治、自治在宅基地管理上運用的邊界不清。宅基地管理職能劃歸農業農村部門后,基層管理和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將更加突出。

  二、江蘇省宅基地管理與改革涉及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宅基地的確權賦能問題

  根據現代產權理論,宅基地的確權賦能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即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的規劃利用權、監督管理權和收回權,并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在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征地補償時的收益權。二是保障農戶的宅基地資格權,主要是要解決農民“戶有所居”的基本權利,賦予農民家庭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居住權與宅基地財產權。三是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允許農戶通過轉讓、繼承、互換、贈與、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宅基地使用權還應當包括在符合規劃管制的前提下,經鎮(街)批準后,農戶可以對住宅進行翻建、改建,以不斷改善居住條件,擴大住房財產權。

  在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框架下,全國各試點地區在明晰產權歸屬關系、完善權能結構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浙江德清探索體現宅基地所有權的“四權”(規劃權、資格認定權、分配權、收益權);浙江義烏形成體現宅基地所有權的“六個自主”(自主規劃、自主改造、自主分配、自主處置、自主利用、自主收益),并探索放活使用權的“三允許”(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在縣域范圍內跨集體經濟組織轉讓、允許用于二三產業經營、允許農戶以農房抵押擔保方式申請貸款)與“六種途徑”(內部調劑、對外出租、有條件對外轉讓、農房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鼓勵宅基地使用權有償退出、擴展宅基地和農房用途);江蘇常州市武進區在改革試點中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管理、處置和收益權能,允許宅基地抵押、擔保和農房租賃,擴大了農戶的宅基地收益與處置權。

  (二)宅基地資格權“戶”的認定問題

  理論上講,宅基地資格權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通過其“成員”身份的確認,取得宅基地分配、繼受、共同共有等資格的權利,帶有明顯的身份性特征,因此,應當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作為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的重要依據。

  農村“三塊地”改革對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進行了探索,多數試點地區認定“戶”的標準為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資產分配、履行集體成員義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自然戶。常州市武進區充分利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對成員身份界定的基本成果,以戶籍關系為主要依據,結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義務履行等情況,綜合確定農戶宅基地資格權的基本內涵。

  擁有所在村組戶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是取得宅基地資格權的基本前提。在“戶”的認定和分戶主體資格方面,應明確“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生活形成的家庭自然戶,以及“夫妻”不得分戶、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與子女”不得分戶等基本原則,規定一戶全為本村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兩個及以上已婚子女,或有兩個及以上未婚子女,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但省級層面不宜制定過細的宅基地資格權和“戶”的認定標準,應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指導性意見。

  (三)宅基地申請與審批管理

  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應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需按規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目前大部分地區已暫停審批新增宅基地,導致部分農民群眾的新增建房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另外,由于法律法規界定不明、基層政府履職不到位等原因,在宅基地申請與審批管理中產生了不少糾紛。

  在各地的試點探索中,重慶市大足區將宅基地取得、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等納入村民民主決策范圍。常州市武進區在宅基地審批權限方面規定,使用存量土地進行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上報鎮政府審批;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鎮政府將增減掛鉤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四)宅基地有償使用

  我國宅基地長期以來實行無償無限期的使用制度,在保障農村居民居住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零成本用地助長了農村居民占地建房的欲望,違法占地建房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宅基地退出困難,隨著農村人口大量進城,進一步加劇了宅基地閑置浪費現象。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等情形,收取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有助于減少宅基地閑置浪費、促進宅基地公平公正分配與利用。

  在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獎勵措施等方面,湖北省宜城市按區域設定了五個檔次的有償使用基準價格和村民自治調節標準,實行“分段+調節”的階梯式繳費。四川省瀘縣建立“節約有獎”和“超占有償”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對節約面積的農戶予以獎勵,對早繳、繳納時間長的農戶予以優惠。浙江義烏嘗試實施宅基地競價選位政策,將市場化機制引入宅基地取得環節,極大增加了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收入。常州市武進區也試點了宅基地有償使用,但是存在著集體經濟組織積極性不高、缺乏強制約束力、農民接受度較低等問題。調研過程中,各地普遍希望出臺宅基地有償使用和退出的具體政策。

  (五)宅基地布局優化與居住條件改善

  做好村莊規劃,有利于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促進城鄉融合發展。長期以來,農村范圍內各類規劃普遍缺失,農民建房缺乏應有的規范,導致村莊布局散亂,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影響了村容村貌和農民的居住質量。

  但是近年來,鎮村體系規劃、村級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已在不少地方尤其是改革試點地區得到重視與運用。江蘇省不少地區高度重視鎮村布局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常州市武進區已經完成全區涉農的9鎮132個行政村的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針對農房布局分散、質量差、人居環境堪憂等問題,江蘇蘇北各地結合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在農房質量評估的基礎上,分級分批推動農民進城入鎮居住。

  (六)閑置宅基地與農房盤活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但是《物權法》中對于宅基地轉用權、出租權、收益權等未予明確,且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解除對宅基地和農房流轉的限制,對于激活沉睡的土地農房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具有重要意義。

  不少發達地區農村或大都市郊區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多種形式盤活宅基地與農房資源,成效非常顯著。例如,浙江德清、陜西西安等地允許農戶將一定年限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用于發展民宿、餐飲、養老、科研、創意文化等產業。常州市武進區通過《農房(宅基地)租賃備案通知書》的形式,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上注明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租賃人、房屋租賃期限和宅基地租賃使用期限,放活農房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針對農房布局分散、權利主體眾多的問題,昆山市鼓勵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相關機構合作,對閑置宅基地和農房進行統一收儲利用。

  (七)宅基地有償退出

  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宅基地退出則未予明確。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也僅增加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的原則性表述,未涉及宅基地退出程序、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在一些地方政府主導的宅基地退出中,存在著農民參與度低、退出補償不合理、農民住房保障力度不夠、土地財產權受到一定程度侵害等問題。

  在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程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方面,不少地方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據浙江德清、安徽金寨等地的經驗,退出補償采取宅基地置換城鎮住房、宅基地換“地票和地息”、貨幣化補償等多種形式。常州市武進區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的數量極少,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農民具有傳統上的葉落歸根思想。二是退出補償與農民期望值有差距。三是退出項目資金平衡難。

  (八)宅基地與農房利用糾紛的調處

  宅基地與農房利用糾紛產生于審批、建房、利用等各個環節。調研中發現,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糾紛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民和村集體因宅基地申請審批產生的糾紛。二是農民鄰里之間的糾紛。

  不少地區注重發揮村民自治在調處宅基地與農房利用糾紛中的作用。例如,安徽金寨通過成立村務理事會,解決村莊規劃點建設、宅基地管理中的矛盾糾紛。調研組認為,解決宅基地和農房糾紛,不僅需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發揮村民自治的重要作用,通過加強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營造村民文明守法的良好氛圍。

  三、深化宅基地管理利用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基本原則

  1. 法治與自治相結合

  宅基地管理利用應遵循《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基本規定,做到法治與自治相結合。在法律政策框架內,屬于宅基地集體所有權范疇的,應當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自治的作用。

  2.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

  在“戶有所居”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應兼顧公平與效率,通過引入市場化機制,促進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保護,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強農民獲得感。

  3. 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

  宅基地管理與利用,既要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發揮好政府的作用,使兩者有機統一、相互補充。在法律法規限定的交易規則框架內,通過引導企業和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流轉,促進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盤活利用。

  4. 頂層設計與因地制宜相結合

  宅基地管理利用,應以法律法規為基本遵循,注重省級層面的政策設計與地方實際相結合,充分尊重基層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在省級層面,主要提出原則性規定與指導性意見,而具體標準、細則應當交由各地制定差異化的政策。

  5. 穩定與放活相結合

  戶有所居是宅基地的首要功能,一方面,要切實保障農戶的宅基地資格權,維護農村社會組織結構及土地占有關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應打破宅基地流轉的體制機制障礙,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顯化宅基地財產價值,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二)政策建議

  1. 聚焦“怎么管”,優化宅基地管理政策

  一是強化規劃引領,統籌考慮鄉村振興與農村人口遷移,編制實施“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確保農村居民戶有所居、戶有宜居。分區分類組織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對于已經列入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城郊融合類村莊,按照城鎮建設標準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對于集聚提升類村莊、特色保護類村莊,結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等要求,合理確定村莊形態,優化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對于搬遷撤并類村莊,結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加快推進所涉及農戶的搬遷安置。科學引導鎮村住房建設,不斷改善農村住房條件與人居環境。因地制宜編制《農民住房設計導則》,對村莊內部的道路、公共空間、配套設施、建筑風貌、建筑單體設計要點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對農房建設進行規范引導。

  二是構建規范、清晰的宅基地“三權分置”權能體系,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明晰宅基地“三權”權能體系。宅基地所有權主要包括:編制實施村莊規劃、優化宅基地空間布局,認定農戶的宅基地資格權、分配宅基地,對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收回閑置宅基地,參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征地補償時的收益分配。宅基地資格權主要包括: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時得到補償。宅基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經鎮(街)批準后對農房進行翻建改建。積極穩妥推進農村房地一體的權籍調查與確權登記頒證,及時發放不動產權證。

  三是以人均耕地數量為基準,以人均、戶均雙控為原則,重新核定省級宅基地面積標準,為宅基地申請、有償使用與退出提供標尺。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條件,結合修訂《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重新制定宅基地面積控制指標和建筑容積率標準。城鎮規劃紅線范圍外,按照人均耕地數量為基準,分段確定宅基地面積上限和容積率標準,同時設定戶均宅基地面積的上限。城鎮規劃紅線范圍內,可按相應地區規劃紅線外標準的80%執行。

  四是健全農村居民住房保障方式,建立市縣主導、鄉鎮主責的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分區分類健全農民住房保障方式,對于城市規劃建設區內的村莊,以棚戶區改造或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為載體,建立戶有所居住房制度;對于城市規劃建設區外的村莊,通過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統規自建、翻建改建等多種方式,保障農民的居住權。建立市縣主導、鄉鎮主責的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申請使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分配方案,報(鄉)鎮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是妥善解決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分階段依法處理宅基地超面積問題、依法確定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對幾類比較典型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由于多年來一些地區農村宅基地處于失管狀態,涉及面廣,情況錯綜復雜,法規政策又不完備,在現有條件下很難通過部門仲裁解決農民的訴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除了強制拆遷外,還有兩條途徑:一是按照原國土資源部文件規定,在確權登記發證過程中,對“一戶多宅”、面積超占等問題進行分類認定和處理。二是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辦法,宅基地使用權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超占的宅基地向宅基地所有權人繳納有償使用費,運用市場機制解決宅基地超占問題。

  2. 聚焦“怎么活”,加大宅基地及農房盤活利用

  一是探索多元化的宅基地退出模式,多渠道開辟宅基地退出補償資金來源。探索“拆遷安置”“指標置換” “資產置換” “貨幣補償”等多種宅基地退出模式,為農戶提供多種選擇,并積極培育宅基地流轉市場。通過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有償使用,聚集宅基地退出所需補償資金。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將退出和節余的宅基地通過產權轉讓、權益轉化、土地整治、轉換入市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

  二是因地制宜選擇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盤活方式,依托多元主體和流轉平臺提高盤活效率。統籌考慮村莊的資源稟賦、區位條件和產業發展基礎,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郊區,重點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租賃、作價入股、抵押等方式發展二三產業;在經濟欠發達的傳統農區或農村腹地,與村莊布局重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結合,開展宅基地整理復墾、置換與退出;在旅游資源豐富的地區,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租賃、入股、退出等方式,重點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文化創意等產業。積極引導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體、企業和社會組織有序參與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盤活利用,強化流轉平臺和市場環境建設。鼓勵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相關機構合作,對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統一收儲利用。依托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充分運用“互聯網+”的技術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組織供求雙方進行信息發布、流轉交易、交易鑒證、合同簽署。

  三是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有償使用范圍,制定差別化的宅基地有償使用標準。分情形明確宅基地有償使用范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的,將超過規定標準的面積列入有償使用范圍;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建筑占地面積列入有償使用范圍。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宅基地成本等多種因素,制定差別化的宅基地有償使用標準:第一,根據超標面積大小,按照階梯累進原則收取有償使用費;第二,根據占有、使用宅基地主體身份的不同,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第三,根據宅基地的不同區域、不同地段設置不同的收費標準。

  四是完善抵押物處置辦法和風險緩釋機制,妥善保障農房抵押貸款雙方權益。制定產權交易、集體回購等抵押物處置辦法,確保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金融機構能順利實現抵押權。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由地方政府投資設立抵押風險補償基金,建立風險共擔機制,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對于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且不能分割的,應留足一定的建筑面積予以安置。

  五是建立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盤活利用收益分享機制,調動參與各方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合理分享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盤活利用的收益,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人、使用權人合理合法的權益。各地應在鄉(鎮)政府和村“兩委”的指導下,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研究,確定具體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交易等產生的增值收益分配應當向村集體傾斜。

  六是依托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健全宅基地和農房流轉交易平臺,統一交易合同和交易流程。將閑置宅基地和農房交易由場外引向場內,依托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匯集市場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線上交易平臺和信息系統建設。制定規范統一的交易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鑒證服務,及時進行交易情況登記、備案。建立“信息發布-達成意向-簽訂合同-交易監管”的交易流程,并在土地交易機構或平臺內匯集交易、登記、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辦事窗口。

  3. 聚焦“怎么改”,探索多元化宅基地改革實施路徑

  一是爭取新增宅基地改革試點,依托省農村改革試驗區試點深化改革。在總結常州市武進區宅基地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支持工作基礎較好的縣(市、區)申報國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依托江蘇省新一輪省農村改革試驗區,開展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盤活利用試點探索,持續深化在農民居住權保障、宅基地“三權分置”、有償使用、有償退出、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等方面的試點改革,著力破解體制機制障礙。

  二是助力蘇北農民住房條件改善,建立健全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在推進江蘇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改善工作中,既要通過多種途徑切實提升農民居住條件,也要建立健全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于自愿退出宅基地或轉讓、抵押宅基地后無穩定居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將其納入農村住房保障范圍。具體可參照城市住房保障辦法,探索建立廉租房制度,防止因農民流離失所增加社會安全隱患。

  (作者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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