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提出“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調動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把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農民共同富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不斷提升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8年、2019年兩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進一步明確鄉村振興中的農民主體地位。如何實現鄉村振興中農民的主體地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參與鄉村建設,是亟須回答的問題。
一、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歷史邏輯與現實價值
在整個封建社會,直至農民分得土地之前,農民由于不掌握生產資料,長期在“依附”狀態下被動參與鄉村建設。
(一)授權給農民: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邏輯起點。無論是新民主主義革命還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表明,鄉村革命依靠鄉村民眾廣泛參與取得勝利的邏輯成為鄉村建設需要農民廣泛參與的邏輯突破口,符合中國鄉村社會的實際。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鄉村民眾積極建言獻策,投資投勞,為新中國的鄉村建設貢獻力量。
(二)多予少取: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邏輯轉折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但城鄉差距也不斷擴大。農民負擔重、增收緩慢問題突出。黨中央多次下發文件,采取了多種措施,都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而破解“三農”問題、縮小城鄉差距成為事關全局的根本性問題。《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998年)中指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而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2000年)中對“多予少取”政策進一步強化。過去長期執行的農民投工投勞參與鄉村建設從“義務”變成了“自愿”,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程度大幅下降。
(三)農民主體:農民全面參與鄉村建設的邏輯升華。農民是鄉村建設的直接受益者,也應該是直接參與者。在鄉村建設中,從集體帶著干,到投工投勞主動干,再到獨立自愿參與干的農民參與實踐表明,鄉村建設離不開農民深度參與。無論是政府主體建設時期,還是以城帶鄉建設時期,都沒有根本解決農村發展的問題,城鄉差距依然較大。鄉村振興戰略既堅持了黨管農村工作、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原則,更是凸顯了農民主體地位開展鄉村振興的時代特點,是依靠農民、全員參與鄉村建設的邏輯發展。
二、鄉村振興中農民主體地位的實現困境
圍繞鄉村振興主題,課題組在河南省安陽市、新鄉市和浙江省衢州市、湖州市等地開展了入戶問卷調查,共獲取822份樣本。基于問卷調查數據探究鄉村振興中農民主體性實現困境。
(一)大量中青年勞動力候鳥式鄉村生活淡化了鄉村情結。調研數據顯示,被調查農戶的全部家庭勞動力中,平均有55.01%的勞動力為非農勞動力,常年在外務工,剩下的44.99%務農勞動力中,還有部分在農閑時節外出務工。有8.76%的農戶認為鄉村傳統文化對村民幾乎沒有影響,有26.16%的農戶認為鄉村傳統文化對村民影響較小,還有29.20%的農戶認為鄉村傳統文化對村民影響一般。雖然仍有79.70%的農戶認為鄉村傳統文化能夠傳承下去,但是,能夠傳承下去的重要原因是傳統文化能夠帶來經濟利益和傳統文化受到地方政府重視,與農戶自身對傳統文化的依戀情緒無關,而被調查農戶認為傳統文化不能夠傳承下去的主要原因是村里許多人進城和村里的年輕人不認同。顯然,作為鄉村主力的年輕人已對鄉村文明逐漸淡漠。即使青壯年勞動力返鄉創業,也會出現一個新的問題,即“城歸”能否把村莊當作自己的村莊、能否把自己當作村莊的主體 。這種鄉村情結的喪失直接導致鄉村振興失去了傳統文化的“魂”。
(二)留守人口慣守農村傳統生活習慣弱化了參與的動能。傳統小農經濟自給自足的經營方式使傳統農民形成了封閉保守、小富即安等思想,個人權利意識淡薄,公共精神缺失。常年留守在農村的老人、婦女和兒童一般受教育程度低、生產生活觀念落后,缺乏參與鄉村事務的動力及能力,對村莊公共事務具有極強的依賴性。以鄉村傳統文化建設和鄉村人居環境整治為例,農民往往把責任和問題歸于政府或村集體。但是,農民自身主動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的意愿較弱。此外,農村留守人口長期徘徊在鄉村公共事務之外,逐漸失去了表達自身意愿和想法的能力,參與的積極性進一步降低。因此,在較多農戶意識里,振興鄉村似乎只能依靠行政力量或資本市場的推動,自身只是鄉村振興的觀望者。
(三)農民參與鄉村振興政策制定程度低導致政策認知弱。當前,不完善的村級公共事務協商、決策制度使農民被排除在鄉村政策制定環節之外,農民無法將自己的利益訴求直接轉化為決策參考,故對鄉村政策關心甚少,政策了解的主動性越來越低,政策認知水平普遍偏低。此外,農民對鄉村振興政策的認知水平直接影響了農民對鄉村振興政策實施的期望。被調查農戶中,只有66.87%的農戶認為鄉村振興實現可能性非常大或比較大,其余農戶對鄉村振興政策的實現均持有悲觀態度。農民對鄉村振興政策的悲觀情緒會直接影響農民在鄉村振興政策執行中的參與程度。因此,只有讓農戶對鄉村振興政策制定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農民才能從權利地位上成為鄉村振興的主體。
三、鄉村振興中農民主體地位的實現路徑
(一)提高農民決策參與度,培育農民主人翁精神。農民成為鄉村振興的主體,理應讓農民參與鄉村振興的全過程。一是提升村民自治組織的決策參與度。鄉村振興行動決策由村民自治組織聽取村民意見,根據民主決策程序確定決策建議,提交鄉村振興領導機構決策參考。二是公開決策過程,多渠道提高農民參與決策。通過開設網絡參與、座談參與和問卷參與,廣開言路,在決策全過程多渠道搜集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吸納到決策中去,完善鄉村振興決策。三是政策評估采取農民參與式評估,關注農民獲得感,把農民覺得政策好不好賦予更大比重,提高農民振興決策的參與度,培育農民主人翁精神。
(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切實提高農民參與積極性。一是加強村級黨組織自身建設。重點解決好村級黨組織軟弱渙散、組織體系不健全、黨員結構老齡化、喪失戰斗力和凝聚力的突出問題,建設一個威信高、帶動力強、能發揮“領頭雁”作用的村級黨組織。二是鄉村振興實踐決策下放到村級黨組織,發揮村級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通過政治站位、組織考核等方式,發揮村級黨組織的一線組織力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實現有組織、有示范、有節奏地推動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成為鄉村振興的主體。
(三)促進農民深度融入鄉村振興項目,增加農民收益。鄉村振興離不開各類項目的實施,把農民深度融入鄉村振興項目,增加農民受益,是促進農民持續參與的現實選擇。一是在振興項目的設計上,要把農民考慮進去,讓項目在設計階段就有農民的因素。二是在振興項目實施過程中,相信農民、依靠農民,優先讓農民承擔項目的實施,增加農民的收益。
(四)凝練農民參與鄉村振興的時代精神,倡導自覺參與。農民參與鄉村振興的路徑無外乎兩個:一是強制的法律手段,通過制定鄉村振興法,明確農民參與的責任和義務,具有客觀的強制性。二是理念信念支撐,通過精神感染人、激勵人,具有主觀的自愿性和可持續性。顯然,兩種路徑都不可少,事實證明單一的法律手段難以有效促進農民參與,監督懲罰成本太高。因此,建議凝練和梳理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時代精神,營造“鄉村是我家,振興靠大家”的積極氛圍,倡導農民自覺參與。
(作者單位:北京林業大學生物科學與技術學院、北京林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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