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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探索與改革的百年歷程
時間:2022-03-30 22:00:43 來源:農村經營管理-中國農村網 作者:陳茂玲 鞏前文 字號:【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耕者有其田”是農民千百年來最高的經濟訴求和夢想。100年來,中國共產黨堅持從農村農民實際出發,制定了可行的土地政策和綱領,在實踐中探索出了一條真正實現農民土地權益的道路。

  一、歷程演進

  (一)土地改革前探索與實施(1921—1953年):打土豪、分田地,推行農民私有

  土地改革之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以地主私人所有為主,地主享有土地收益權,農民長期受到壓迫和剝削。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就提出要實現生產資料的公有制,1921年,黨的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中提出所有生產資料應該歸全社會所有。由于土地國有的觀念與傳統的土地私有觀念不相符,廣大農民不能接受甚至懷疑,隨后相繼提出“耕地農有”的辦法。1927年,中國共產黨提出自成立以來第一個關于土地問題的黨綱草案《中國產黨土地問題黨綱草案》,明確指出“一切沒收的土地之實際使用權歸之于農民,租田制度與押田制度完全廢除,實施耕者有其田。”土地革命時期是中國共產黨確立“耕者有其田”目標的探索時期。直至1933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土地委員會頒布《關于實行土地登記》對土地問題草案進行補充,才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谷諔馉帟r期,為了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抗日力量,中國共產黨將土地革命時期實行的沒收地主土地政策改為“減租減息”政策。在解放戰爭期間,1947年中共中央進一步實行《中國土地法大綱》:“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據統計,到1948年底,全國大約在1.5億人口的地區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務,一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獲得了土地。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于1950年6月30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至此,“耕者有其田”終于以法律的形式被正式確定下來,農民實現了千百年擁有土地的夢想。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國約3億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獲得了約7億畝土地。

  (二)合作化時期土地公有制探索與實施(1953—1978年):集中生產,落實集體所有制

  土地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完成后,農民擁有了自己的土地,生產積極性得到極大提高。但小農經營分散、生產方式落后、抗自然災害能力差,再加上農村又出現了新的土地兼并和貧富分化。毛澤東認為,只有領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制,才能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真正涵義。鑒于此,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的決議》,決議指出黨在農村的根本任務就是要將農民生產聯合起來,逐步實現過渡時期總路線“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自此,我國開始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合作化道路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三個發展階段。到1956年底,農業生產合作化基本完成,標志著農業土地集體所有制形成。

  為了追求純粹的公有制,在大躍進的推動下中國共產黨提出“辦大社”的建議,1958年8月中央通過了《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提出要將合作社辦成“大社”,將農戶土地及全部生產資料都交歸集體所有。此后,“大社”逐漸發展成人民公社,1958年在全國掀起一場人民公社運動。截至1958年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占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1962年中央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對當時的合作化經營方式進行了調整和修正補充,將人民公社定義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行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以“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為主要特征的農村人民公社,將公有制在中國農村的試驗推向了高潮。

  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階段,農民私有轉變為集體所有,經營方式變為合作社成員共同經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農經濟的局限性,但是抑制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嚴重破壞了生產力。

  (三)改革開放新階段制度創新(1978—2012年):家庭承包經營,創新“兩權分離”

  隨著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國家工作重點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了擺脫貧困饑餓的現狀,1978年底,小崗村18戶農民按下紅手印搞起了“大包干”,此后,“大包干”在全國范圍廣泛推開。隨后,1979年9月中央通過了《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允許實施“包產到戶”,將這一做法以決策形式正式確定下來。鄧小平在1980年的一次談話中說,農村政策放寬之后,搞了大包干的地方,效果很好,這就為“包產到戶”在更大范圍的實施奠定了基礎。1982年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是第一個關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村工作一號文件,明確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主要形式。隨后,中國共產黨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具體實現形式以及保障承包權穩定的相關法規不斷進行完善。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規定了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進一步提出允許“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給土地流轉提供了一定空間。這一時期穩定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政策,隨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法律地位、承包期延長、土地流轉和承包經營權頒證等方面,得到進一步深化。1993年,家庭承包經營被寫入修訂后的《憲法》。同年,《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為了穩定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以及2005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農地制度相關法律政策公布實施,土地管理制度也逐漸完善。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離,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前提下,以家庭為調整單位,極大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主動性,促進了生產力發展??梢哉f這是為了實現真正意義的“耕者有其田”作出的偉大制度創新,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大量農民離土離鄉,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村內流轉,導致大量土地拋荒棄耕,不利于資源利用和糧食安全。

  (四)新時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012年—至今):土地流轉經營,探索“三權分置”

  黨的十八大以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從實際問題出發、以農民實際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深化農村改革,強調要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權利,保障農民更多的土地權益。黨中央從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作為突破口,提出了“三權分置”的土地思想。2014年12月,黨中央通過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首次提出要堅持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這個文件首次提出“三權分置”的概念,自此,“三權分置”的改革方向確立。2016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提出“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對“三權分置”這一辦法進行深入闡釋。2017年,黨的十九大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這意味著今后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長久不會改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不會改變。新一輪的土地政策改革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解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導致的土地流轉、產權不明晰等問題,真正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保障農民享有更多的土地權益。

  二、基本經驗與啟示

  (一)圍繞黨的政治路線,服務不同時代主題

  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以來,政策制定始終圍繞著政治路線進行,實現“耕者有其田”同樣也是圍繞黨的政治路線,服務于不同時代主題,依據不同時代主要矛盾、任務進行調整。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的主要任務是反帝反封建,因此,這一時期要推翻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于是,中國共產黨進行土地革命,在各根據地展開“打土豪、分田地”??谷諔馉帟r期,民族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此時的時代任務是實現民族獨立,在這一時代主題下,中國共產黨推行了“減租減息”的政策,最大程度上團結了一切可以團結的抗日力量,也正是由于這一政策的實施保證了抗日戰爭的勝利。解放戰爭時期,國內矛盾又成為主要矛盾,中國共產黨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貫徹到底,徹底實現了農民千百年的夢想,為革命的最終勝利和新中國的成立奠定了良好基礎。新中國成立后,為了實現從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中國共產黨又調整了土地政策,推行了合作化運動,成功在我國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改革開放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解放發展生產力是經濟社會的主題,因此要進行全方位改革,破除阻礙經濟發展的桎梏,從而制定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促進農業、工商業的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實施的“三權分置”更是服務于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這一目標任務,賦予農民更多的權利,讓農民能獲得更多的土地權益。總之,中國共產黨為了真正實現滿足農民土地權益的需求,隨時代發展不斷調整政策。

  (二)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維護土地承包者權益

  農民是農業生產中最活躍、最重要的因素,只有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才能最大限度提高土地生產效率,只有尊重農民主體地位才能穩定農村、穩定農民。中國共產黨不斷調整“耕者有其田”的具體實現形式就是為了最大程度地激發農民的積極性,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維護承包者的土地權益。新中國成立之前,“耕者有其田”最終確立了土地農民私有制,滿足了農民最大需求。社會主義改造將土地私有變為集體所有,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后期推行的人民公社抑制了農民生產主動性和積極性,嚴重脫離了人民群眾,阻滯了中國農村經濟的增長。改革開放后為了讓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生產權力、獲得更多的土地權益,實施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模式的“兩權分離”及“三權分置”,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始終尊重農民對土地的選擇以及支配使用權。正如不能將土地承包權的退出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必須尊重農民意愿。歷史證明,凡尊重農民利益的土地政策,在實踐中就會得到農民的擁護,實施效果就較為理想;若土地政策中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不夠,則通常不利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實施效果較差。這一啟示要求我們在制定農村土地政策時,應將保護農民利益作為核心價值目標,尤其是在當前侵害農民土地權益案件層出不窮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政策更應該重視對農民利益的保護。

  (三)突顯社會主義本質,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

  中國共產黨在探索實現“耕者有其田”具體形式的百年進程中,始終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土地改革,最終實現農民私有,從產權擁有這一層面來說,實現了基本平均,同時還極大提高了生產積極性,堅持了公平與效率統一。社會主義合作化時期,包括土地在內的全部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實現了所有權的共同占有,但是這種共同所有以及均分的分配制度極大抑制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嚴重破壞了農村生產力,沒有實現公平與效率相統一。于是,改革開放之后實施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現了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的分離,既發揮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集體所有是實現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前提條件,純粹的私有最終會導致兩極分化,也就是不公平,純粹的公有制會影響生產效率,只有堅持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才能更好地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特別是新時代背景下實施的“三權分置”改革,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經營權再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不斷促進土地的有序流轉,農村土地的有序流轉意味著土地這一重要資源的功能變得多樣,不僅能促進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升,還能通過競選機制選出更有經驗的生產經營者,這無疑能提高土地生產效率。因此,在實現“耕者有其田”的整個歷程中,中國共產黨始終圍繞公平與效率關系進行探索,始終牢記社會主義本質,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統一。

  (作者單位:北京林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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