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溪鎮位于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北部,鎮域面積156.65平方公里,共轄19個行政村,總人口2.1萬余人。2012年以來,蓮都區雅溪鎮積極整合鎮域政治、經濟、社會資源,大膽創新,創造性地通過“居民自治聯合會”這一組織載體,進行聯合治事、跨村理事、協商辦事,取得了較好成效。
探索實踐
創新一個組織:全鎮域的鄉村治理平臺
在組織架構上,實行團體會員制。居民自治聯合會會員由本鎮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工商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組成,有相對成形的組織框架和章程,并作為雅溪鎮域內的綜合性社團在蓮都區民政局登記。
在人員組成上,采用民眾間接選舉制。由村“兩委”主要干部,轄區工商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推薦,自薦或鎮黨委政府推薦的鄉賢,鎮區的區“兩代表一委員”等,組成會員大會進行開放選舉產生理事會。
在工作方式上,堅持日常服務為主、輪值接訪為輔。當選理事在立足崗位收集民情民智的同時,參與承擔定期接訪和下訪,承擔調解居民矛盾、監督鎮政府、參與商議決策等職責。同時輪值接訪,輪值小組在輪值期間接辦的工作,實行“包案制”,輪值結束后帶到本職崗位中繼續完成。
明晰兩個要點:讓自聯會履職更規范
明晰組織職責。居民自治聯合會制定《雅溪鎮居民自治聯合會章程》,明確自治聯合會承擔四項職責:一是維穩,即協助鎮黨委、政府和村“兩委”做好居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二是維權,即接受居民委托,依法維護居民合法權益和反映合理訴求,為群眾提供“一站式”服務。三是監督,即對涉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村級組織依法自治情況進行監督。四是議事,即參與鎮村發展重大事項商議、決策,引導居民積極參與鎮村發展項目的實施。
明晰工作紀律。雅溪鎮制定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明確自治聯合會理事不準以該組織名義謀私利、不準對各村提強制性要求、不準加重群眾負擔、不準對重大情況隱瞞不報和在工作中面對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利益關系時須回避等“四不準一回避”的紀律要求和處罰細則,規范了工作運行。
落實三個保障:讓自聯會履職更順暢
落實政策保障。雅溪鎮黨委多次出臺支持(扶持)雅溪鎮居民自治聯合會發展的政策,優化組織設置、完善規章制度、規范運行程序、強化工作保障等。
落實智力保障。為確保自治聯合會正常運作,聘請1名法律專家為法律顧問;配備2名自聯會聯絡員,負責臺賬整理和后勤服務工作。蓮都區政協還成立了由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組成的課題組全程跟蹤調研,適時提出建議,提供智力支撐。
落實輿論保障。通過制作宣傳欄,為自聯會理事制作身份牌、工作服,邀請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大力宣傳自聯會,努力打響“品牌”知名度。提高群眾的認可度,并發動群眾對各輪值理事小組和理事進行評優評先,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履行四大職責:讓自聯會履職更有效
社情民意的收集員。通過巡查走訪、輪值接訪等形式,收集掌握群眾訴求,并以輪值組會議等形式討論研判。對合理訴求,積極協調溝通、督促辦理。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先深入調研再向鎮黨委提出建議。
黨委決策的參議員。鎮黨委在研究重要文件、重大項目、資金使用和公共事務時,邀請秘書長、輪值組組長等參與協商討論。理事、會員積極宣傳上級政策,帶頭落實和主動配合各項工作。
工作推進的監督員。鎮黨委特邀理事擔任實事監督員,對年度十件民生實事、“文明城市創建”“剿滅劣V類水”等重點工作,采取實地調研、座談討論等形式開展監督。
矛盾糾紛的調解員。自聯會排查、調解群眾矛盾糾紛有三種方式:“跨村制”,打破村域限制,跨村化解矛盾糾紛,跨村包案調處積案;“點將制”,由自聯會指派或雙方當事人協商“點名”1-2名理事負責調處糾紛;“認領制”, 分類匯總各村矛盾糾紛,輪值理事根據各自優勢主動認領化解。
經驗啟示
推動“以事為中心”的鄉村治理機制。聯合自治機制堅持以事為“媒”,努力向“想做事、做成事、少出事”的各環節較真、發力,對破解農村社會治理困局、提升農村社會自治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一是聯合治事。雅溪鎮居民自治聯合會聯合全鎮19個村,實現全鎮村民智慧和自治力量的整合。借助聯合自治機制,一些工作能力不足的村干部鍛煉了能力、提高了工作水平,一些離任村干部、退休干部、專業律師的參與壯大了基層治理隊伍,并通過“鄉村能人”的正能量導向,吸引越來越多的普通民眾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中來。二是跨村理事。聯合自治機制破除現有鄉村治理活動的村域限制,把村內“小治理”發展為全鎮“大治理”,突破了村內宗族宗派勢力、村級換屆選舉等利益壁壘,有效減少利益糾葛。三是協商辦事。聯合自治機制倡導“協商”方式,讓各村“能人”參與公共事務,參與各村社會治理,參與各項鎮務的民主監督,推動農村干部主動作為、有所作為,融洽了黨群干群關系,夯實了社會和諧的根基。
推動合作共贏的鄉村治理。聯合自治機制通過構筑匯集民意、調處糾紛、解決問題的強大網絡,推動鄉鎮行政力量、社會力量的高效合作。首先,鄉鎮想做事,請自聯會參與協商、出謀劃策,把民主決策做實。政府通過扮演引導者的角色,推進與自聯會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有效合作,共同履行鎮域社會治理的職責。其次,聯合自治把更多選擇權、監督權、評議權交給群眾,自聯會作為新誕生的社會治理主體,遵循《居民自治聯合會章程》,強化了服務價值和服務實踐。共同服務價值與合作理念凝聚為服務群眾的強大合力,推動了鄉鎮社會問題的解決。再次,自聯會理事來自村民群眾,群眾身份能夠更好與農民群眾溝通交流。
(作者單位: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農業農村局農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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