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制定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農村財務管理是農村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基礎,管好農村集體資產財務對于推進鄉村振興、實現共同富裕具有特別的重要意義。
一、制定背景
此前,農村財務管理的主要依據是1996年財政部頒布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集體資產日益增加,經營方式更加多元,內部治理結構更加完善,與其他經濟主體聯系更加緊密,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目標、手段、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對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明確的制度層面的指導。
在此背景下,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綜合了《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和《企業財務通則》的框架結構,圍繞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起草完成了《制度》,對于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制度》全文八章共40條,綜合考慮農業農村具體情況,在財務制度的普遍規范要求基礎上,突出“農”字屬性,突出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突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效、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兼顧地區差異。
(一)總則部分
該章節內容包括制度制定的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主要任務、遵循原則、外部監督、審計制度等方面,對農村財務活動作出原則性規定。主要的要求包括:
一是《制度》適用范圍是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農村財務活動應遵循民主管理、公開透明、成員受益、支持公益4項原則,必須依靠農民群眾,將民主管理貫穿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全過程,保障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結果的“四權”;要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按照原農業部、監察部2011年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要求,落實財務公開“四規范”;集體經濟發展成果要由全體成員共享,支持村級組織運轉、公益事業發展。
三是農村財務活動要依法依規接受外部監督,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四是將村級新增債務納入審計重點內容。近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村級債務問題,要求加強制度建設,注重風險防控,為此,《制度》特別強調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二)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部分
該章節明確了農村財務管理層次,即在農村黨組織領導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四類內部財務管理主體按規定履行職責,對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各自的職責作出了詳細規定。
一是成員(代表)大會負責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資金籌集、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聘用及薪酬方案等財務事項。
二是理事會負責起草、執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財務事項,提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三是監事會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組織開展民主理財、提出質詢等。
四是會計人員審核會計憑證、編制會計報告、配合開展資產清查和審計等。
五是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簽訂合同、債權債務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三)資金籌集部分
該章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渠道、籌資方式、管理要求、債務控制、對外合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資金籌集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原有資本積累外,還有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接受捐贈資金、一事一議籌資等三種方式籌集資金。農村集體財產屬于成員集體所有,要防范社會資本稀釋成員權益,把農村財產權益改垮改少改沒,被少數人控制或外部資本侵占。
二是籌集資金的原則性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應當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三是嚴控債務及風險。為保障農村集體資產安全和成員權益,防范風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為開展經營活動確需舉債的,實行申報審批制,納入“四議兩公開”范圍;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權責邊界和收益分配。
四是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要通過增收節支、盤活存量資產、債務剝離、收回債權、核本減息、爭取上級財政獎補資金等措施,積極化解村級債務。
(四)資產運營部分
該章節從會計科目角度出發,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提出規范要求。
一是流動資產管理。這是重點,要切實做好貨幣資金管理,切實盯住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最直接、最容易、最集中產生的風險點;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把關,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杜絕“白條”抵庫。
二是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按照宜粗不宜細原則,對固定資產折舊、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提出原則性要求;發生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時,堅持實事求是,不得隨意多估或少估;將生物資產、無形資產納入賬內核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進行攤銷。
三是建立健全對外投資內部控制機制。從防范投資風險、切實保障成員權益角度出發,加強投資風險評估和防范,履行“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流程,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
四是不得向他人或其他機構提供擔保。為從源頭上防止村級債務發生,規定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企業和個人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
(五)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部分
該章節包括財務收入管理、財務支出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內容。
一是收支管理規定。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利益總流入、總支出全部納入財務制度管理范疇,對集體不同來源取得的收入,要求全部納入賬內規范核算;對集體各項支出,要求及時進行費用化、成本化處理,同時要求規范支出審核審批,體現支持公益原則。
二是規范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堅持效益決定分配、集體福利與成員增收兼顧的原則;堅持分配與積累并重,充分尊重農民群眾的意見;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規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開。
三是不再計提應付福利費。結合基層實際,將村級組織運轉、村內公益事業發展等支出作為當期費用,在可分配收益順序分配中不再提取應付福利費。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將同步進行修訂。
(六)產權管理部分
該章節從會計處理角度出發,對產權確認、產權變更、村莊撤并時登記臺賬、賬務處理等作出規范要求。
一是建立年度資產清查制度。要建立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每年度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登記資產臺賬,編制資產負債表。
二是撤并村資產收益處理。集體資產收益與集體資產權屬一一對應,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收益仍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保障村莊撤并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七)財務信息管理部分
該章節對賬目分設、原則性要求、信息報送、信息公開、檔案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
一是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賬務分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屬于獨立的會計主體,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行賬務分設,能夠劃清集體財產界線,保障集體資產安全。為避免“一刀切”,僅對具備條件的村作出原則性規定。
二是對財務的信息化手段、財務報告編制和報送、財務信息公開和會計信息檔案管理都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提升財務信息的質量。
(八)附則部分
明確規定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也在《制度》適用范圍之內,可參照執行。此外,考慮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尚未出臺,為提高制度適用性,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細化財務管理要求。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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