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提出:“為著進一步地提高農業生產力,黨在農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務,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為農民所能夠接受的道理和辦法去教育和促進農民群眾逐步聯合組織起來,迅步實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使農業能夠由落后的小規模生產的個體經濟變為先進的大規模生產的合作經濟,以便逐步克服工業和農業這兩個經濟部門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并使農民能夠逐步完全擺脫貧困的狀況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榮的生活。”共同富裕與合作經濟,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內在相通的理論邏輯。在新時代邁向共同富裕,合作經濟是重要的促進機制。
合作經濟不同于集體化。合作制與股份制,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組織形式,不屬于所有制范疇,更不涉及具體的勞動組織方式。把合作制與集體制混為一談,不符合近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目前新型集體經濟可以成為發展新型合作經濟的重要基礎。
合作經濟重點在于生產服務。合作經濟之“合作”,有其特定內涵。生產過程中,有各種生產要素的結合,有人與人的分工協作,這種結合或協作,在任何經濟實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企業)內部,都是普遍存在的,不能單純理解為“生產合作”,如土地經營權等生產資料可以入股公司,也可以入股合作社。農業生產在管理和監督上有其特殊性,不像工商業較易建立有效的標準和定額計量的考核體系。因此,農業的家庭經營(自雇勞動為主)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普遍形式。如果存在一家一戶辦不了或者辦了不劃算的事情,需要通過合作社去解決。此類“合作”主要是生產服務環節的合作,涉及農技、農機、農藥、農田水利、種子種苗、統防統治、倉儲物流等等。廣義上看,金融(信用合作)、流通(供銷合作)也屬于生產服務的范疇。合作經濟的重點就在于這些生產服務,可以通過合作社從外面“團購”,也可由合作社自行提供。
合作經濟在流通環節的作用。從國際經驗和中國實踐來看,掌握了生產不見得有銷路,經營主體仍然可能經營失敗,但是掌握了流通卻可以影響和控制生產,如訂單農業、電商平臺等模式。經濟學上的完全競爭或充分競爭,要求交易雙方是眾多的、分散的。市場交易關系,形式上是平等、自愿、有償、合法的,但如果市場流通格局發生失衡,對于小生產者、消費者、勞動者更為不利。如農業農村經濟活動的“一進一出”,小農戶進行農產品銷售和生產生活資料采購,所面對的買方或賣方普遍具有單邊優勢,所形成的價格往往并不公平。
合作經濟的本質,特別是在流通意義上,并非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本身,而是在市場地位上處于相同方向的交易聯合。例如買方與買方之間的合作、賣方與賣方之間的合作,也可以理解為買方聯合起來應對賣方,或者賣方聯合起來應對買方,這種合作行為的穩定形式,就是合作經濟組織了??傊鞘袌錾舷鄬Ψ稚⒌囊环铰摵掀饋韺瓜鄬械囊环?。經濟學上的一個可能解釋是,流通環節經過市場過程,信息的透明度和對稱性較有保證,合作經濟組織在此容易達到效率;而生產過程的監督成本較高,還是盡量交給家庭經營或企業經營為好。
把握合作經濟與壟斷的關系。如果市場上原本就比較集中的幾家經濟實體進一步“合作”,協調價格、產能與銷售,就有可能涉嫌“壟斷”了。事實上,美國的農業合作社就曾經遭遇反壟斷法制裁的威脅,后來經過國會立法才得以豁免。在很多國家,以直接生產者為主體的農業合作社或綜合農協,都是具有一定特許地位或者豁免資格的,不受反壟斷法的過多約束。因此可以說,市場上強者的交易聯合是壟斷,市場上弱者的交易聯合是“合作”。對于弱者的交易聯合,國家有必要予以積極的引導和保護;對于強者的交易聯合,國家有必要予以謹慎的防范和節制,以防范資本無序擴張。當市場上一方過于集中,具有壟斷傾向,此時加強弱小分散另一方的合作與聯合,不僅有利于健全市場機制,也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平。發展合作經濟組織,就是這樣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
發展“三位一體”合作經濟。1953年1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提出:“農業生產互助合作、農村供銷合作和農村信用合作是農村合作化的三種形式。這三種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聯系和互相促進。”但是協調三者關系的制度框架長期未能建立,直到浙江省在農村改革的過程中,探索形成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合作經濟。可以說,“三位一體”合作經濟,是在平等互助的基礎上,生產服務、供銷服務、信用服務的進一步發展、協同與融合;注重社區依托,發展綜合合作和多層次聯合。供銷合作不等于原有供銷社,信用合作不等于原有信用社。這是對歐美專業合作模式與東亞綜合農協模式進行了取長補短,又對傳統的集體經濟進行了創新,從而開創了農村市場化、新型合作化的中國模式,也是促進共同富裕的有效載體。
(作者單位:中國信合聯盟學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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