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甘肅省隴西縣被列入新一輪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縣。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背景下,探討脫貧地區宅基地“三權分置”實現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落實宅基地的集體所有權
2021年底,甘肅省基本完成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各村均成立了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宅基地日常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22年1月,甘肅省臨夏州出臺《關于穩步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政經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全省各地率先邁出了強化集體經濟組織職能和進一步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步伐。各地應盡快適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的新變化,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主體,名正言順地把管理職責履行起來,全面落實宅基地審批管理和日常監管要求,穩慎開展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村級規劃落實主體,在宅基地流轉、分配、抵押等環節,履行好所有者職責。同時,充分利用各類政策機遇,盤活集體閑置資源,大力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加強和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另外,從健全權能行使機制的法律層面看,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法人治理機制,落實集體經濟組織對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集體資源資產的收益、處分權能。
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
隴西縣在首輪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探索保障宅基地資格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戶有所居,按戶享有首次無償分配本集體所有土地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宅基地資格權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宅基地資格權必須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為前提;二是宅基地資格權必須按戶享有并實現戶有所居;三是首次無償獲得,長期使用。宅基地資格權認定或取得必然要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確認為前提。但是,應當明晰集體成員身份確認與享有宅基地資格權兩者之間的差異。集體成員身份確認的是作為自然人的成員資格權,而宅基地資格權是在集體成員身份確認基礎上的以戶為單位的宅基地權利。
如何確定和保障農民的宅基地資格權和房屋財產權?對隴西縣而言,第一,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實際,宜以行政村為層級確定和保障農民宅基地資格權。第二,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鎮化推進而出現的人戶分離、人居分離情況,宅基地資格權和房屋財產權的取得和保障也應該與時俱進,探索多種實現形式。第三,建立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證登記備案制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縣政府制定的《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證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通過集體民主議事方式對農戶資格權進行認定,包括對退伍軍人、大學生、返鄉創業人員等特殊人群的資格權認定,由村民(集體成員)會議或村民(集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后確定。具有資格權的農戶可以無償取得本集體分配的宅基地,有條件的村莊和符合條件的農戶也可通過競價、流轉、退出、置換等方式實現宅基地資格權或落實戶有所居。第四,固化農戶資格權。有兩種方式,一是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為成員頒發成員宅基地資格權證;二是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建立成員宅基地資格權登記簿,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適度放活閑置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放活閑置宅基地使用權承載了優化資源配置和保障農民財產權利的功能,其價值需要通過流轉交易才能實現。當前對西部脫貧地區而言,由于自然地理、資源稟賦和經濟區位的限制,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在制度和措施上必須結合地區實際,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東部發達地區的經驗和做法。
出臺政策,打好管理基礎。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對區域內的宅基地流轉范圍、流轉條件、流轉方式、流轉程序、流轉收益使用等出臺具體的管理(實施)辦法,推進閑置宅基地使用權規范有序流轉,使其流轉有路、流轉有序、流轉有利。
依托政策,盤活閑置宅基地。因地制宜,積極爭取鄉村振興項目及配套政策,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戶自愿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依托可利用的城鄉建設增減掛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策,疏、導、管結合,統籌發揮宅基地生活、生產和生態功能,推動閑置宅基地退出和盤活利用,增加農民和村集體的經濟收入。
創新模式,規范宅基地流程程序。探索宅基地流轉“合同+備案登記+使用權證”管理模式。出讓人與受讓人必須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備案登記或鑒證;為維護流轉受讓人的合法權利及融資抵押需求,出讓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合為受讓人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為宅基地(流轉)合法所有人、經營人通過金融部門抵押貸款提供便利。
(作者單位:甘肅省隴西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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