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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進程中農村集體資產如何合理處置
時間:2023-04-11 19:38:58 來源:農村經營管理 作者:潘佳瑭 字號:【

  隨著城鎮化推進和集體土地陸續被征用,北京市朝陽區部分村莊建制被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但部分集體資產沒有得到及時、妥善處置,一度引發群眾不滿。對此,朝陽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本文基于朝陽區的相關政策實踐,重點探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問題。

  一、總體情況

  朝陽區地處北京規劃中心城區東部,轄區面積470.8平方公里,下轄24個街道、19個鄉,下設144個村、259個社區。2004年以來,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鄉村集體經濟體制改革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辦法》,朝陽區以“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為基本方向,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同時對新批準的撤制村隊資產進行處置,有序解決歷史遺留的撤制村隊資產處置問題。

  目前朝陽區絕大多數鄉已完成歷史遺留的撤制村隊資產處置工作。截至2021年底,全區累計完成41個村、189個原生產隊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涉及12個鄉、10.6萬人,兌現資產22.1億元,人均2.1萬元。總體上,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比較平穩,原隊社員是比較滿意的,在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障原隊社員權益的同時,切實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現實問題

  朝陽區的農村地區是首都東部最大的城鄉接合部,不同村集體在經營管理、資源稟賦、土地開發利用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集體經濟呈現明顯的分化趨勢。在此情況下,集體資產處置已不再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撤制村隊,而是擴展到部分尚未撤制的村。相對于現實需求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政策是嚴重滯后的。

  (一)村級集體經濟不斷分化,部分村集體資產亟待處置。城鄉接合部地區的集體經濟主要依賴集體土地和房屋租金收入,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普遍要求增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壓力下,人員工資、福利補貼等支出具有“只能增、不能減、至少維持不變”的剛性特征,形成“高收入、高支出”的慣性,尤其是近年來受綠化建設、土地儲備、棚戶區改造、疏解非首都功能等政策影響,有的村實施大規模拆遷騰退,而新的產業項目建設遲緩,造成集體收入增長緩慢甚至減少,收不抵支問題比較突出。據統計,2016—2021年朝陽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虧損面保持在40%上下,最低的2020年為29%,最高的2018年達58%,歷年盈虧相抵后均為負值,有14個村連年虧損,2021年末有79個村累計利潤為負值(虧損),虧損額最大的村累計虧損高達5.2億元。

  從人地關系和發展趨勢看,當前朝陽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有三種類型:一是成長型,表現為村集體供養的農業人口較少或已全部轉非,集體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和經營性資產,每年有穩定的租金收入,且有收支結余,集體資產可實現保值增值,具備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紅的條件。二是萎縮型,表現為集體供養的農業人口較多,經濟負擔較重,村集體長期入不敷出,賬面資產不斷減少甚至已資不抵債,但集體有尚待開發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將被國家征收的規劃建設土地,未來可用于平衡資金,短期內不具備分紅條件,也不具備資產處置條件。三是凍結型,表現為集體土地被全部征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勞動力根據個人意愿,可選擇自謀職業、一次性領取人員安置費或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就業,老年人全部按月領取養老金。集體既無經營性建設用地,也無經營性活動,資產基本處于凍結狀態,貨幣資金只能存入銀行獲得有限的利息收入。考慮到物價上漲、每年需扣除一定的財務管理成本和審計費用等因素,資產實際上沒有增值空間,面臨“有資產、無經營”的窘境。

  (二)資產處置政策出現空白,部分政策規定亟待調整。一是缺少新的政策指引。2018年,北京市政府在宣布《北京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辦法》等文件失效的同時,要求各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做好政策銜接,防止出現管理“真空”,持續開展規范性文件“立改廢釋”工作。一些從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基層同志據此認為,市政府既然“廢(止)”有關文件,就是要求村集體不再分家底,只能推行產權制度改革,對“立改釋”工作有所忽略,并未研擬新的政策文件。二是原有政策規定不盡合理。比如,《北京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辦法》規定,對于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撤制村、隊,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改制,發展規范的股份合作經濟;對于撤制村、隊集體資產數額較少,或者沒有條件繼續發展規范的股份合作經濟的,可將集體資產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問題是,集體資產數額多少算較大,多少算較小,缺少公認合理的標準;哪些情形屬于“沒有條件繼續發展規范的股份合作經濟”,也缺乏清晰的界定。事實上,是否發展規范的股份合作經濟,不該與資產規模掛鉤,而應當與資產收益掛鉤。從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出發,如果資產規模較大,但收益水平過低,分家底可視為一種穩妥的資產處置方式;反之,如果資產規模較小,但收益水平較高,發展規范的股份合作經濟應當成為優先選項。三是把撤銷村建制與產權制度改革完全捆綁在一起。以前村集體土地全部被征用、農業人口全部轉非之后,如果集體經濟缺乏發展空間,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先撤銷村建制,再處置集體資產。近年來有關部門把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撤村的前置條件,要求完成產權制度改革之后方可撤銷村建制,致使凍結型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問題復雜化、長期化。如某鄉現有4個村,全鄉4584名農業人口數年前已全部轉非并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村集體資產早已“封賬”,從維護集體利益出發,本該撤村處置資產,由于集體成員意見分歧較大,產權制度改革進展緩慢,遲遲無法撤村。為維持村級組織運轉,鄉集體每年不得不提供資金補貼,彌補各村收支缺口,僅2021年補貼額就達1446萬元,造成鄉級集體資產不斷被消耗,客觀上不利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三)政策解讀存在偏差,沒有吃透文件精神,脫離基層實際。一是把集體資產分配等同于集體資產流失。《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有人以此為據,認為集體資產不得用于分配,否則就是集體資產流失。應該看到,集體資產流失與分配集體資產是兩回事,集體資產流失僅限于個人或單位無償使用(借用)、低價承租或受讓集體資產,或者未將集體資產及其收益納入規范化管理,造成資產及收益被侵占、私分、轉移、損毀等損害集體利益的情形,但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資產不屬于資產流失,文件也沒有對此作出限定。二是曲解土地補償費分配政策。《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用于農村村民生產生活”,《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規定,“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個人分配”。有人以此認為土地補償費要用于農村村民生產生活,原則上不得用于個人分配。事實上,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在其內部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由于政策解讀出現錯誤,導致一些人看來,資產留在集體賬面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萬一分配資產違反政策,則可能會被問責。

  三、政策建議

  鑒于城鄉接合部集體經濟存在明顯分化現象,應當堅持解放思想,完善政策,在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同時,積極穩妥處置村集體資產。

  (一)明確政策取向。隨著農民身份向城市居民身份的轉變以及城鄉社區的融合,發展壯大城鄉接合部農村集體經濟,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從客觀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宜股則股,宜分則分,分類有序推進,不搞一刀切,切實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落到實處。一是成長型集體經濟組織可按“撤村不撤社,農民當股東”的改革思路,大力發展社區型股份合作經濟,讓改革紅利充分惠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是萎縮型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快培育產業支撐,逐步實現收支平衡,在集體產業用地完成開發或者集體土地全部被征用之后,如集體經濟有良好發展前景,應重點發展社區股份合作經濟,如集體經濟缺少發展空間,可啟動資產處置工作。三是凍結型集體經濟組織與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本身屬于無集體土地、無農業人口、無經營性資產的“三無村”,其貨幣資金難以保值增值,即使存在其他可變現的非經營性資產,也沒有增值的空間,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保障其財產權益,及時妥善處置集體資產。

  (二)完善政策規定。一是不要把完成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撤銷村建制的前置條件。對于土地全部被征用、農業人口全部轉非且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三無村”,經鄉鎮人民政府申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撤銷村建制,而不再與產權制度改革捆綁在一起,以便適時推進集體資產分配工作。二是做好規范性文件“立改釋”工作。鑒于北京市原有相關文件已被廢止,建議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撤制村集體資產處置的適用對象、處置原則、資產范圍、分配依據和處置程序,切實解決好政策斷檔問題。土地補償費可依照法定程序納入撤制村集體資產分配,也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采取其他形式分配。

  (三)支持基層創新。支持農民創新創造是農村改革取得成功的一條重要經驗。對于政策沒有作出規定的,只要有利于維護集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就應當鼓勵農民探索和創新,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切實規范集體資產處置行為。對于由于人為因素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資產權益受損的,應及時制止,依法依規處理。對于不合理的政策規定,應當遵循法律基本原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經管站)

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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