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承包實踐中,常常出現的現象就是“不種地的人有地、多地,想種地的人無地、少地”。在此,筆者從一典型案例出發,探討怎樣科學合理地認識此類現象。
【案例】某縣1998年底開展二輪承包,承包期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底。王某戶(暫不討論家庭成員變化)因外出務工未參加承包,目前已回鄉但承包土地一直未能解決,期間戶籍一直在村未變動。同村的李某戶參加承包后,于2020年全家戶籍遷出至縣城并居住。
鑒于目前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定,暫以與之關系最緊密的戶籍和常住為依據,假定戶籍在本村就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顯然,王某及其家庭成員應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再次開展成員認定,李某及其家庭成員已經不具備相應的條件。筆者認為,此類現象不符合農民群眾最基本的價值判斷,根源在于沒有區分承包土地的權利與土地承包經營權。那么,怎么區分承包土地的權利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呢?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權利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是實在權。承包土地的權利對應《民法典》的民事權利能力,僅具有可能性,是一種期待權,即具備某種資格,還沒有成為現實。
權利主體。承包土地的權利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在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承包方,即以戶為單位與集體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權利取得和行使時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取得其成員身份時就取得承包土地的權利,在集體按照規定開展統一承包時行使該權利,以所在家庭戶為單位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從而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承包土地后(承包合同生效后)取得,在承包期內可以依法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諸項權能。
權能內容。承包土地的權利是家庭成員有權以所在戶名義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且平等享有承包份額。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等等。
權利喪失。村民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則其同步喪失承包土地的權利,但不代表其及所在戶喪失已取得的本輪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轉讓、互換、交回及被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承包合同到期失效等,承包方依附于該地塊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
與成員權的關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有承包土地權利的人應具備成員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全部交回、轉讓或未參加承包,則實際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整戶遷出則喪失成員權,但本輪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保留。承包土地的權利和成員權可等而視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成員權之間的聯系,應區別分析對待。
依據以上概念探討情況就假設的案例進行分析。案例中王某戶實際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李某戶實際取得。王某戶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具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在集體有機動地或有依法回收的土地等條件下,集體應當與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按照當前成員數承包相應面積的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李某戶整戶遷出,戶內成員全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根據當前法律政策,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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