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是金融服務助力鄉村振興的關鍵。2021年,安徽省蒙城縣、江蘇省興化市等9個地方圍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開展創新試點工作,但在試點過程中發現數據采集成本較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產品適應性不強、靈活度不高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創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和數據開放共享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配套機制,研發普適性強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產品,逐步破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難題。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面臨的關鍵瓶頸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數據獲取成本較高,數據共享機制缺乏。一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數據還有賴于進村入戶采集和審核,成本高、核準難、效率低。二是經營主體發展階段不同、規范化程度不高,數據失真失實問題嚴重。如:有的主體既是家庭農場又是合作社,同時也是農業企業,如何有效識別和采集數據,成為信用體系建設的難點。三是經營主體基礎信用數據涉及部門多、共享機制缺乏。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涉及登記、納稅、征信等基礎數據,工商、稅務、司法、農業農村等政務數據,銷售、生產資料購買等第三方平臺數據,各部門數據如何互通共享,缺乏歸集標準和共享機制。
試點地區金融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目標理解有待深化提高。試點地區金融機構對參與項目的積極性普遍較高,多關注數據獲取和模型設計,但對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目標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有的試點機構將試點片面理解為產品創新,通過設計相關信貸產品,實現貸款投放,但金融服務對象依然是區域內的優勢產業或優質主體,并未覆蓋區域內全部經營主體。有的試點機構則將“固定資產凈值”“農機擁有量”等抵押指標納入評價體系,無法對缺乏抵押物的經營主體進行信用評價。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配套機制有待建立健全。建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為經營主體增信助融,但有加大金融機構的貸款不良率的風險,導致出現“貸款貴”。為此,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配套機制,分散和補償經營主體、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積極性。而且,目前征信標準主要集中于企業征信,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征信規范化文件缺乏,難以為金融機構等部門提供征信指引標準。同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立和成果應用,既具公益屬性,又兼市場性質,需要政府和市場協調配合。另外,針對經濟下行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缺乏,導致經營主體難以應對宏觀環境變化和突發事件帶來的沖擊。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產品適應性不強、靈活度不高。一是信貸產品較少考慮農業產業鏈問題。試點推出的“勸耕貸”“鄉旅貸”等產品,割裂了農業產業鏈的各個環節,極易出現同一主體多次申請、金融機構反復授信、增加融資成本等問題。二是信貸產品用信期限靈活度不高,較少按照生產周期制定貸款周期。試點產品設定經營主體用信時間一般為一年,且多以三年或五年為授信時間。這與部分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獲得收益周期長、短期貸款難以滿足其資金需求相矛盾。譬如,果樹掛果周期往往要四至五年。三是信貸產品設計的區域特色不強。不同區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主營業務差異較大,尤其是在“一村一品”特色產業建設舉措推動下,建設區域性特色信貸產品成為必要。
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的建議
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和數據開放共享工作機制。一是建議各省(市)政府根據自身產業特性,統籌制定經營主體信用數據搜集機制和采集標準。借鑒安徽“黨建引領信用村”模式,系統審核歸集整合人口、法人、電子證照、惠農補貼、土地確權、工商、財稅、保險、人民銀行等信用信息數據,實現數據及時更新和適時核準。二是建立信用信息開放共享機制,打通“數據孤島”。具備條件的省份,示范建立金融科技公司,標準化處理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同時,搭建與經營主體和金融機構的雙向對接機制,當經營主體選擇承貸銀行、填寫貸款需求、提交貸款申請后,申貸材料同時提交金融科技公司和承貸銀行;承貸銀行提出申請,金融科技公司向銀行共享數據;銀行進行信貸審批和貸款發放,并將結果反饋省級金融科技公司。
擴大試點范圍,增加信用貸,提高首貸率。信用體系建設試點旨在探索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評價體系,推廣應用后,緩解缺乏抵押擔保經營主體的資金需求。建議試點金融機構將工作重心從創新金融產品轉向探索建立適合當地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上來,確保信用體系全覆蓋。重點解決缺乏抵押物但符合貸款條件的經營主體融資需求,增加信用貸款投放,提升首貸率。
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配套機制。一是健全農村金融風險防控機制。開展鄉村征信、設立政府風險基金,增強主體內部控制和金融機構外部管控,提升農村風險防控水平。同時,完善業務監測平臺,定期分析貸款投放和經濟效益等情況,為防范信貸風險提供數據支持。二是健全政府與金融機構深度合作機制。強化政府與銀行、擔保、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合作,加強政府部門間內部聯動、政銀合作、金融機構交流,發揮政府、銀行、擔保、保險等不同主體的優勢,提升信用體系應用效能。三是健全貸款貼息機制。加強財政貸款貼息力度,擴大貼息受益范圍,簡化兌現申報程序,提升政策兌現體驗感,降低經營主體的貸款融資成本,提升金融服務便利度和滿意度。四是加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征信法制建設。盡快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明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使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評價結果的應用有法可依,為信用評價機制運行提供法律支撐。五是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針對宏觀環境變化和突發事件可能帶來的沖擊,設置應急機制,及時調整貸款還款期限和利率等,保障經營主體順利度過危機。
研發普適性強的多類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產品。一是開發聯結產業鏈的信貸產品,推動農業產業鏈發展。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長期、大額、集中”的持續動態信貸投放產品,實現根據農業產業鏈發展不同階段動態授信,及時提供資金支持,保障信貸資金供給的規模和效率。同時,做好產業鏈各階段風險審核,做好信貸風險防控。二是研制與農業生產周期相匹配的信貸產品。通過采取上門服務、電話溝通等方式,及時關注相關經營主體生產特征,了解其金融需求,并設定針對其金融需求的信貸產品。三是設計區域性特色信貸產品。鼓勵區域各級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前提下,立足當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際,圍繞區域發展的特色產業,因地制宜、穩妥有序地探索設計區域性金融產品。
(作者單位:分別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上海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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