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相比,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最為核心的特征是產權關系明晰,通過將集體資產資源折股量化到集體成員,實現了從“共同共有”向“股份占有”的轉變,并賦予了農民對集體資產資源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權能,這對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推動新型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筆者以浙江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樣本,圍繞股權確認、股權管理、股權分紅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的對策建議。
一、浙江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現狀
目前,浙江省已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成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148個,占全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總數的99.3%,其中在農業農村部門登記的22801家,占98.5%;登記為企業的232家,占1.0%;以其他形式登記的115家,占0.5%。截至2022年底,全省村級集體資產總額8901億元,集體經濟總收入760億元、經營性收入485億元。
(一)股份權益完成確認。截至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時,全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股東3781.14萬個,其中集體股東4999個,社員股東3677.84萬個,非社員股東74.44萬個。量化股本總額1237.12億元,其中集體股本79.82億元,占比6.5%,平均每個集體159.67萬元;個人股本1056.98億元,占比93.5%,平均每個成員股本14.20萬元。向成員戶發證1090.06萬本,發證率85.8%,其中發放股權證106.38萬本,占97.5%;股份(份額)證26.46萬本,占2.4%;成員證1.22萬本,占0.1%。
(二)股權管理靜態為主。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有23148個,其中實施股權靜態管理的21135家,占91.3%;動態管理的2013家,占8.7%。股權不允許流轉13056家,占56.4%;允許內部流轉9653家,占41.7%;允許外部流轉439家,占1.4%。
(三)股權分紅明顯增多。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來,全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累計分紅583.86億元,平均每個股東1544.14元。2022年,全省有分紅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4966個,占比21.3%,分紅金額123.9億元,平均每個股東327.68元。
二、浙江省農村集體股權管理中的問題
(一)爭議群體有待解決。2022年度農經統計數據顯示,全省農村人口3794.49萬人,其中界定成員3678.41萬人,尚有116.08萬農村人口沒有被賦予集體成員權益。這些人口中有部分人員屬于成員資格爭議群體,需要等待政策法律進一步明確后方可確定是否具有成員資格。
(二)特殊群體有待保護。集體成員界定時,部分村集體對婦女、兒童、政策移民戶等特殊群體制定了不同的界定辦法,還有一些人員沒有被納入成員身份界定范圍。個別界定辦法侵犯了“外嫁女”等群體的合法權益,導致群眾合法權利未能得到有力維護。
(三)活權賦能有待深化。雖然浙江省已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但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六權”中的有償退出、抵押和擔保權能未能得到有效激活,改革紅利未能得到有效釋放。如全省有56.4%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不允許股權流轉,成員股份有償退出權能尚未實現。
三、完善農村集體股權權能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機制。深化村股份經濟合作制改革,完善村經濟合作社章程,健全成員界定、民主決策、股權管理等運行機制。厘清村黨組織、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村監會各自的權責,推進黨“政”分開、“政”經分開,從體制機制上理順村內四個組織的職能和關系,健全村內四個組織之間各司其職的履職機制。理順集體資產產權關系,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探索公益事業開支與經濟業務往來相分離的模式,即黨組織、村委會分別負責黨務、村務開支,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濟業務往來,實行資產、賬務和核算分離。
(二)改進集體股權確權登記辦法。目前,因出生、婚嫁、死亡等原因引起的人口變動較多,靜態的社員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農村實際,應探索以股權靜態管理與成員身份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制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辦法,對新增社員資格進行制度完善。著力解決股權繼承、贈予等情況下股權變更處置實際問題,對繼承人和贈予人資格條件、繼承與贈予程序進行規范,重點明確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繼承集體資產股份的規則。推動有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制定集體收益分配方案時男女平等、同權同待遇。
(三)賦予集體成員更多股份權能。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僅享有按股分紅和內部繼承的權利,但股權抵押、轉讓等權利在很多地方尚未實現,成員股份權能不完整。要制定股份流轉退出實施細則,允許采取抵押、繼承、轉讓或贈送等方式變更股權,解決人員流動、新增、死亡帶來的矛盾。完整規劃股權轉讓的每一個步驟,監督股權流轉情況,防止侵害其他成員利益,保證股權流轉安全可靠。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系,建立股權抵押、擔保制度和農村產權評估、價格發現機制,進一步放活農民財產權能。
(四)創新集體資產經營機制。堅持賦能活權和創新經營共進,增強農民獲得感。鼓勵聘請職業經理人,引入有實力、懂農村、善經營的管理經營團隊。因地制宜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支持發展夜間經濟、直播經濟、山谷經濟、非接觸經濟。鼓勵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片區組團、聯盟、聯合等模式,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投資入股等方式,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通過對外投資設立市場化的控股公司或對外參股,參與競爭性的市場經營活動。
(五)建立公益服務成本分攤機制。目前,農村社會公共產品供給的大部分費用由村級組織承擔,城鄉公共產品供給方式差異明顯。為促進城鄉統籌更好發展,應鼓勵地方政府逐步將公共產品供給的財政投入延伸到村級組織,通過加快對農村公共產品的補償性供給,減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促進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堅持村級組織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進一步厘清各級財政支出責任和范圍,健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公共、公益服務成本分攤機制。
(六)嚴格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監管。探索與“一肩挑”相適應的村級資金支出審批制度和聯審聯簽制度,建立村級財務支出“三審三簽”(審批、審核、審查)制度。健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經營管理與監督分離的制約機制,嚴格落實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制度、村級財務審計制度、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公開制度等硬約束。加強對村級組織經費運轉的監管,建立嚴格的村級組織經費日常檢查、績效督查、責任追究制等長效機制,確保村級組織經費規范使用。
(作者單位:浙江省農業農村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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