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黨在農村最為重要的改革成果,就是在農業生產責任制基礎上由億萬農民選擇并最終以憲法形式確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在于農民土地集體所有、“基”在于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制、“形”在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三者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實現有機統一,并隨著農村經營體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斷得以穩定、鞏固和完善。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在完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部分強調“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充分體現出黨中央對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的深刻關切與戰略考量。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鑄牢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決定》指出:“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試點,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圍繞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我國全面開展并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奠定了堅實基礎。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為核心,農村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不斷鞏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不斷涌現,并日益成為農村充滿活力的市場主體。
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仍然要將土地制度改革擺在重要位置,鑄牢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一是繼續做好承包地確權和延包工作,這是夯實農村產權基礎、鞏固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事關農村長遠發展和億萬農民切身利益。要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健全承包地集體所有權行使機制。二是繼續深化土地“三權分置”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改革是適應我國現代農業發展要求和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作出的農業生產關系重大變革。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能夠釋放農村土地資源潛力,為促進農戶家庭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有機銜接提供重要制度支撐。三是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歷史經驗表明,適度規模經營是適合我國國情農情的農業經營組織方式。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要結合各地發展階段、資源稟賦、生產條件,因地制宜、規范有序地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第一種適度規模經營形態,是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和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開展土地流轉,強化現代農業要素投入。《決定》提到“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這是土地經營權實現健康有序流轉的重要前提。當前,我國積極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通過規范農村土地流轉交易行為,完善市場服務功能,推動土地要素市場價值得到有效實現。第二種適度規模經營形態,《決定》提到“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便捷”是針對接受服務的主體和農戶來說的,體現了以人為本、注重服務的理念;“高效”是針對整個服務體系來說的,體現了市場導向、注重效率的思想。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是要立足我國“大國小農”的基本國情農情,大力培育適應小農戶需求的多元化多層次農業生產性服務組織,創新組織形式和服務模式,擴展服務領域和輻射范圍,建立健全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強化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決定》指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全國農村集體家底基本摸清。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確權到戶,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和完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權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財產權利得到堅實保障。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深入推進過程中,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托其獨特的組織資源優勢,優化要素配置,推動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組織化經營,賦予了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表決通過,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要將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作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實現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徑,強化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要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功能作用,重點是要探索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利分置和權能完善的有效實現形式,探索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有償退出、有償轉讓、抵押貸款試點。要加強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與土地制度改革、要素市場化改革、產品市場化改革、鄉村治理等的系統集成,推動改革舉措同向發力、協調互促、形成合力,增強整體效能。
完善農業經營體系
塑好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形”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決定》指出:“完善農業經營體系,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農民合作經營,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圍繞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聯農帶農機制、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等內容,我國在相關涉農法律法規、中央一號文件、各類規劃及部門文件中多次提出明確要求,部署安排實施推動與落實舉措。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質量效益進一步提升,競爭能力進一步增強,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初步建立。
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要依托雙層經營體制完善和發展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塑好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形”。一是要適應農業新質生產力和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發展要求,突出發揮家庭經營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基礎性作用,提升家庭經營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的能力,增強家庭經營在現代農業產業中的發展韌性。二是要促進農民合作經營,重點是要鼓勵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組建農民合作社。著力培優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等具備一定競爭優勢的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完善主體功能定位,增強主體核心競爭力。三是要在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前提下,推動農村家庭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集體經營等共同發展,創新聯農帶農機制,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機制,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四是要加強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與農業經營體系改革的系統集成,將農村經營體制改革成果賦能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促進家庭經營、合作經營、集體經營、企業經營同步推進,在“統”和“分”兩個層次協同推進農村經營體制機制和農業發展方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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