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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文件規范涉彩禮糾紛案件審理
時間:2024-03-19 21:39:49 來源:農村經營管理 作者:喬文心 字號:【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完善裁判規則 弘揚婚嫁新風

  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三年對治理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提出工作要求。從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看,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近年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的惡性刑事案件。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回應人民關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近年來,涉彩禮案件呈現以下兩個新特點:一是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二是僅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這兩類案件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

  《規定》基于彩禮的目的性贈與特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基礎上,完善相關裁判規則,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結合,形成邏輯完整的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

  立足審判實踐 妥善平衡利益

  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有何區別?涉彩禮糾紛中,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閃離”后高額彩禮是否應返還?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是否返還彩禮?彩禮返還比例如何確定?此次發布的《規定》對這些情形均進行了明確。

  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規定》明確,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事實。《規定》同時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爭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規定》充分考慮上述習俗,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婚約財產糾紛。此類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考慮到實踐中,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約當事人,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其中,為尊重習俗,同時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體,《規定》明確,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二是離婚糾紛。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標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故《規定》明確,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規定》對此用兩個條文予以規定。

  廣泛聽取意見 回應人民關切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200余份反饋意見,就其中的擴大訴訟主體范圍、規定嫁妝處理規則、明確借婚姻索取財物具體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見,反復進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關于訴訟主體范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適當將訴訟主體由婚約當事人擴大到其父母,符合傳統習俗,但如果擴大到其他親屬,將導致過多人牽涉訴訟,嚴重影響訴訟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對于有的婚約當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親屬撫養長大并在彩禮給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職責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起草過程中已對此予以特別關注。但是,考慮到個案千差萬別,亦無明確的法律或習俗概念界定該類人員,為保證司法解釋準確清晰,《規定》未作擴大表述。實踐中,如出現此種特殊情況,可以基于習俗,參照適用《規定》處理。

  在關于嫁妝處理規則方面,《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均明確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嫁妝情況,即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上的嫁妝數額。此外,傳統上一般認為,離婚時,尚存的嫁妝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亦對此爭議不大,從審判實踐情況看,僅就嫁妝返還產生的糾紛極少,故《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再作單獨規定,邏輯上可以參照《規定》處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

  有意見提出,收受彩禮后攜款潛逃或者短期內多次以締結婚姻為名收取高額彩禮后無正當理由悔婚的,應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據《規定》第二條,請求對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踐中,如果情形嚴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對該種行為應當堅決予以打擊。

  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問題,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即可以不需要返還彩禮。考慮到彩禮返還比例不僅需要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還要考慮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不同因素疊加會出現各種不同組合,規定具體的時間反而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故《規定》未就具體的生活時間進行規定。實踐中應當依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認定。此外,有意見提出,不應將是否孕育作為彩禮返還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考慮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規定》明確將此作為酌情減少彩禮返還甚至不予返還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一件涉彩禮典型案例,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決不予返還彩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反饋意見,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孕育子女”修改為“孕育情況”,以涵蓋終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共同生活時間”修改為“共同生活情況”,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實時,不能簡單計算時間長短,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際一起居住、未實際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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