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作為基層黨組織一項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來抓,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提高村級組織服務群眾的能力。2024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重要法律的出臺,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礎。
深刻認識重大意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激發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創造了良好環境。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當前,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成果、政策成果、理論成果固化下來,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出臺,也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在要求,更是維護廣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財產權益、促進共同富裕的客觀需要,為健全鄉村治理體系、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了支撐和保障。
深入領會主旨要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第一部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是鄉村振興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法律共八章,依次為總則、成員、組織登記、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劃出了底線紅線。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從事經營活動,筑起一道“防火墻”,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從事市場風險高的經營活動;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等,并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了禁止的行為;明確了集體財產的主要范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經驗,確定了對集體資源性財產、經營性財產、非經營性財產分別依法進行管理的原則,確定了集體收益分配的原則和順序?;貞松鐣P切。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主要是從戶籍、居住生活、社會保障等方面考慮,并在多個章節強調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對婦女權益進行了詳細規定。這一系列新的法律規范,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各地要準確領會法律精神,認真落實法律規定。
系統把握實踐要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是“三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來,全國鄉鎮、村、組三級共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90多萬個,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約9億人。應緊緊圍繞高質量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努力做好法律實施的相關工作。認真做好宣傳普及。應綜合運用多種宣傳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易于接受的表達方式,幫助農村基層干部、農民群眾知法明法,引導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風尚。切實指導規范運行。應以法律出臺為契機,推動各地不斷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治理機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順暢,實現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妥善處理解決爭議。各地應認真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爭議解決途徑的相關規定,完善成員撤銷訴訟制度,建立成員代位訴訟制度,強化成員的監督權利。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實施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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