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編、1260條、逾10萬字,從國家發展到個人權益,關涉我們每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譽為“半部憲法”“權利保障的宣言書”……5月22日,醞釀多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而直接以“民”命名,更彰顯出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要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保障私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道盡了對民法的期待。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部民法典,就是一個民族文明的高度。產自法蘭西輝煌時代的《法國民法典》,被拿破侖視為平生最大的榮光,其承結了啟蒙時代的累累碩果,處處閃耀著對理性引導下人類未來的信心;百年之后,以概念精準、體系嚴謹著稱的《德國民法典》,亦是民族復興、社會轉型、國家崛起時偉大時代和思想的結晶。
一部好的法典,每個條文都應展現出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法律原則和價值理念,并和諧內生于一個整體的制度架構和治理體系當中,這離不開對世界,對國家政治、社會、經濟全局的洞察。
此次我國民法典草案創新和亮點頗多,其中打破世界慣例,創造性地將關于人格權的規定獨立成編,就是其一。這也是信息時代特征的體現,其在更好更充分地保護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同時,也將為世界法治發展提供新的模式。
法典是時代的產物,也是歷史的結果。回顧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進程,我們可以發現,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種類日益增加,內容不斷豐富,保障持續增強。一條清晰的脈絡暗含其中:正是經濟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喚醒了民事主體的權利意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國民事權利發展的經濟基礎,政治的民主化則是我國民事權利發展的政治保障。
就農民的民事權利而言,農民從基本失去土地權利,到土地經營權部分回歸,再到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權利不斷得以確認,保障不斷得以加強。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為適應農村土地改革的需要,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并與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相銜接。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 這些規定必將構成農民相關民事權利保障的法律基石。
“自主”,即意味著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是民法典貫徹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也是民法理論和制度重大更新的體現。對土地經營權變動的生效和登記規則,也使其融入現有的物權變動規則之內。通過登記,將使土地經營權具有物權的效力,也就意味著任何人不得隨意干涉經營權人的權利,同時因為具有物權的效力,經營權人既可以將土地用來經營,也可以用來再融資。
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也是社會的基本法。得以充分保障的權利,必將激發社會活力,充分調動起各類主體參與國家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從而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升。
時代造就法典,法典標注時代。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征、反映人民意愿、科學嚴謹規范的民法典,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成果和制度自信的集中體現,也必將凝聚更大的力量,帶領中華民族不斷攀登世界文明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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