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強文物古籍保護利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作為集生物、技術、文化、景觀等為一體的復合系統,農業文化遺產系統中包含著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如浙江青田稻魚共生系統中的“魚燈舞”等被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強調對遺產地進行整體全方位的保護,這也就為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在內的遺產系統各要素營造良好的“棲息地”。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研究員閔慶文長期專注于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此次全國兩會,他帶來了有關編制出臺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與指導意見的提案。
閔慶文表示,早在2012年,原農業部就啟動了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掘與保護工作,目前已發布6批138個項目。2016年起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被連續寫入中央一號文件。
“然而,當前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還存在一些待解決的問題”,閔慶文介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尚沒有編制發展規劃,目標不明確。目前尚沒有開展較為詳盡的資源調查、瀕危狀況評估以及保護與發展規劃,一些遺產地只是在申報時編制了保護與發展規劃,但多數沒有及時進行修訂,使得許多工作缺乏系統謀劃,隨意性較強。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機制不健全。《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明確了“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是指我國人民在與所處環境長期協同發展中世代傳承并具有豐富的農業生物多樣性、完善的傳統知識與技術體系、獨特的生態與文化景觀的農業生產系統。”但工作中存在著將內涵豐富的農業文化遺產簡單理解為農村文化事業問題,忽視了生物資源、生態技術、鄉村景觀等內容,不僅在農業農村部門內部無法融入種植養殖生產、農產品加工和休閑農業發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之中,更難以受到文化旅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重視。三是管理辦法效力不足,效果難以實現。盡管《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中要求“將保護與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遺產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補貼、補償等方式保障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農民能夠從遺產保護中獲得合理的經濟收益”。但多數遺產地并沒有執行,國家層面也沒有專項支持,與自然生態、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村落等保護相比明顯重視不夠。《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設置展示場所,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遺產受到損害的要進行補救和整改等,也沒有很好執行。
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聯合國糧農組織也曾指出,“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不是關于過去的,而是關乎人類未來的遺產”。為此,閔慶文建議盡快編制出臺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與指導意見,努力做好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是盡快編制《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規劃》。總結近20年工作成效,分析國際發展趨勢和我國現實需求,依據國家“十四五”規劃及有關行業部門規劃,盡快組織編制《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規劃》,并要求各相關省份出臺相應規劃,敦促各遺產地修訂完善保護與發展規劃。
二是盡快出臺《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指導意見》。農業文化遺產涉及國家自然公園、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村落、水利遺產、國家A級景區等,建議農業農村部牽頭并聯合國家鄉村振興局以及財政、自然資源、水利、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門,聯合出臺《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指導意見》。
三是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措施與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做好保護和利用工作,應當盡快出臺關于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的資金支持、標識使用、遺產監測評估辦法、考核與獎懲機制等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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