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辦證多、辦事難”問題,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公安部等12個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12個部門還專門印發通知,就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指出,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意見》明確法定身份證件的證明作用。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對于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根據《意見》,生活中有時需要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當事人文化程度,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因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當事人未登記戶口。這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核查辦理,公安部門提供必要協助。
《意見》還規定了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9類情形,主要包括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注銷戶口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張 洋)
摘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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